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
2024-02-281248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远龙律师代理的安徽国豪农业公司与安徽某粮水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成功入选【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确立了第64条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的裁判要旨。
“Y58S”是湖南杂交水稻研究所袁隆平团队育成的水稻不育系品种,安徽某粮水稻公司获得独占许可经营权;“Y两优808”系安徽国豪农业公司以Y58S为母本育成的杂交水稻品种。为推广经营“Y两优808”,安徽国豪农业公司向安徽某粮水稻公司购买“Y58S”用于生产“Y两优808”。2021年安徽某粮水稻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安徽国豪农业公司生产的“Y两优808”在安徽、湖北相关地区销售,未取得其许可授权,侵害了“Y58S”的植物新品种权。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国豪农业公司销售“Y两优808”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种子法》第28条,认为“品种权的法定内容是权利人对他人进行许可的基础,也决定了对他人进行许可的范围,品种权人不能将自己不享有的权利内容纳入品种权许可使用的范畴,从中获得不合理的垄断利益。本案中,涉案合同涉及品种权许可的内容应解释为使用“Y58S”繁殖材料生产“Y 两优 808”繁殖材料,在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所使用的授权品种已经得到品种权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生产者销售上述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需要得到品种权人的另行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徽某粮水稻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程远龙律师代理的侵害植物新品权案件,已有五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库,四起入选农业农村部典型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