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代理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件获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2024-12-1619952023年8月6日,王某在上级薛某授意下,拆除公司安装有某系统的硬盘,并将硬盘带走。公司发现后报警,王某于2023年8月8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本案由锦天城合伙人何兴驰律师和律师孙思佳承办,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锦天城律师团队介入该案时,该案已进入检察院决定审查批捕阶段。两位律师迅速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电话沟通解了本案的情况,随后与批捕检察官就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对王某不予批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涉及到相关技术问题,王某是专业人员,其对于某系统的作用,如何运作,如何安装等问题最为了解,王某提出拆除硬盘,并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鉴于前述情况,王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结合王某陈述的案情,对于案涉系统进行了深入了解,收集了证明该系统的主要功能等证据,走访了用该系统辅助生产产品的用户,并到案发地对于案发背景进行详细调查,后将上述证据收集整理后提交给侦查机关并与承办民警的进行面对面沟通,他们认可我们提交证据的证明内容,但由于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性太强,公安机关还需进一步侦查。
在公安继续侦查期间,辩护人仍密切关注案件进度。2024年9月11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立刻申请阅卷,经详细分析本案卷宗,辩护人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现有证据未查明被拆除硬盘包含的系统的作用;
二是未查明硬盘损坏的具体原因,从王某拆除硬盘到其再次尝试安装硬盘,期间已有多人接触过硬盘并尝试安装,而王某拆除硬盘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损坏硬盘,其本意也是将硬盘带回另一公司安装,相关系统仍可异地登录使用;
三是据以认定损失的标准缺乏客观性,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254万,既无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司某一特定时间段的相关数据,不足以作为认定损失的标准。
因此,辩护人针对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跟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承办检察官认可律师意见,并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相应证据仍未能得到补充,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