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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成功帮助客户在专利技术转让纠纷中实现大逆转

 2018-12-254917
[摘要]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及陆世皎律师等组成的锦天城律师团队,在专利技术转让纠纷中为客户全程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2013年涉案项目研发合作人王某、蒋某、樊某三人欲将项目转让获得收益进行分配,三方约定将项目和核心专利先转让至蒋某控制的苏州A公司后,由苏州A公司向第三方转让涉案项目。王某将其与蒋某共有的A专利转让给了苏州A公司,但王某未将以王某福名义的专利申请B未转让给苏州A公司。之后,项目经过多方波折后由苏州A公司与苏州B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项目转让给苏州B公司,但苏州B公司以专利申请B对项目转让构成实质性障碍为由向苏州A公司提起违约和解除合同的诉讼,并将王某列为该案第三人。该案经审理,认定专利申请B对项目转让构成实质性障碍,涉案合同解除,苏州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在先判决生效。随后,蒋某、樊某依据在先判决以王某未将专利申请B转让给苏州A公司造成项目转让失败为由,主张王某违约并承担人民币450万元违约金。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及陆世皎律师等组成的锦天城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为客户全程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在接受王某委托后,我方向法院提出解除王某、蒋某和樊某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已转让的核心专利A。接案之初,我们即面临一个不利的在先生效判决,而在先生效判决中记载的事实,对接下来的诉讼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果不其然,客户接连收获了两个一审不利判决,而所依据事实就是在先判决中记载的事实,面对如此不利的情况,在仔细研究、分析所有证据后,更是激起了团队的极大战斗力!


面对在先判决和一审败诉的重重障碍下,我方经过层层分析梳理,在所内组织模拟法庭实战论证案件走向等多角度为客户解决诉讼问题。经过反复论证,我方认为:1、在先判决中苏州A公司的损失不必然造成蒋某、樊某的损失;2、专利申请B对涉案项目转让不可能构成障碍;3、涉案合同已无法履行,机械适用仅有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对涉案合同不予解除,专利不予返还,对王某显失公平。


经过法律论证,我们坚信该案的事实以及案件因知识产权特有属性而具有的特殊性,机械地引用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无法促使法律达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虽然该案的这种特殊性未被一审法官和在先法官所采纳,我方毅然提前了上诉,同时也计划通过检察院启动对在先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而该案最终在我们的坚持和二审法官的高水平说理中,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然在此也要感谢对方代理人的理解和配合!该案的典型意义,确实值得每一个有正义感的知识产权人借鉴!


第一,一个貌似正确的判决,如果会带来的结果是实质性的不公平,尤其是显失公正的话,你是否敢于追求真正的公平。法律规定守约方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存在特殊的、例外的情况。


第二,如果是显失公正的话,其实一定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是处于自保,或者处于保守的做法,就简单地、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话,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判决结果可以明显看到将导致权利人实际上的权、财两空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检视一下,也许选择另一个更为合理,更为公平的方向,但这确实需要除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外,更多是需要一种怜天悯人、正直、善良的情怀!


第三,专利申请是否转让,与技术的实质性障碍之间,有很多种判定方式,不可简单归结为不转让就构成障碍,因为专利申请阶段是一种处于典型的权利未定状态,并且专利申请的过程是透明的,授权前景是可以通过中间文件可以预测的,在知道可能不会授权或已经被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应该更为谨慎对待。


第四,对于一审民事判决,如果没有提起上诉或再审,根据旧的规则,无法让检察院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然可以了。


当然该案最终的结果是,我方客户从需要承担450万的违约金,反转到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外,同时客户还可以从对方得到400万的补偿金。对于客户是一个惊喜,也是本案应当提到的一个结果,更是对于我们的坚持、努力的肯定。虽然过程有着艰辛和不解,但是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正义感支撑了我们,通过该案也进一步证实了锦天城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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