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涉外亿元专利侵权诉讼大获全胜
2018-12-1275592012年意大利重型轧机机械的行业巨头意大利丹尼利机械设备股份公司,以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纠纷为由,对中国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它的客户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2012)鲁民三初字第3号),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中国自行建设的第一座重型机械制造企业。
这起专利诉讼案引起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度重视,经过慎重筛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最终选择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由原高级合伙人陈乃蔚律师、高级合伙人刘民选律师等组成的强大法律服务团队。经过各方多年努力,本案最终结果是,锦天城的律师团队代表客户取得了大胜,不但首先驳回了对方一个亿的诉讼请求,随后也成功将意大利丹尼利机械设备股份公司涉案专利的主要权利要求宣告无效。一审判决后,意大利丹尼利机械设备股份公司没有提起上诉,意大利丹尼利机械设备股份公司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虽然也有国际因素的影响,但锦天城律师团队克服了重重法律难题,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其中仅就正式的代理词就提交了四次。为调查、了解本案的技术现状等问题,完成该案,锦天城律师团队也是踏遍大半个中国去寻找证据。锦天城律师团队在讨论该案中也有诸多的策略选择,尤其是在重大证据的选择使用中,锦天城律师团队大胆选择、使用了可能导致我们一败涂地,同时也能证明我们清白的关键证据。
意大利丹尼利机械设备股份公司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胜诉而成功结案,具有诸多指导意义,通过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的有关内涵。具体表现如下:
1. 通过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日、专利公布日和专利授权日的法律内涵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
2. 进一步明确了,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不同的权利依据。
3. 进一步明确了在专利申请日与专利公开日之间已经完成销售的证明标准。本案中这一点的表现尤其突出,因为在之前案件中仅仅有证明销售行为,但该案进一步明确了除了证明销售行为外,还需要证明所该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以后交付的产品使用技术方案的一致性。
4. 进一步明确了在公开日前已经完成销售但在授权后继续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标准。
5. 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日的法律内涵,在中国法下必须是使用中文公开日,因为该案是PCT国际专利,在国际局公开的日期早于销售日期,而当时使用的语言是英文,但其中文公开日晚于销售日,因此不受中国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保护。
6. 该案的专利无效案件,是基于代理律师走访技术人员和实地考察,彻底了解了涉案专利技术的来龙去脉,以及现场仔细勘查了实际的设备,最终对涉案专利技术进行了庖丁解牛般的解析,成功说服了专利局审查员,因此也成功地将涉案专利的主要权利要求无效了。
当然,该案的另一个启示是,对于今后,无论是在中国抑或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布局也有甚远影响,尤其是在选择何时何地进入,选择何种语言等等都有参考价值!
该案的成功胜诉,进一步证明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