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成功代理吴某与G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差额补足纠纷案
2022-08-081766近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G资产管理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吴某、第二被申请人X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周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差额补足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本案历经3年,锦天城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吴某,为客户减少了2亿余元的损失。
本案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某上市公司股票定增,管理人为G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2.1亿和劣后级委托人出资1.1亿。为保障优先级委托人利益,安排了第三方(即三被申请人)为优先级投资人进行差额补足本金和固定年化收益。资管计划为期二年(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同时,资管计划设置预警线净值0.92与平仓线净值0.88,第三方作为补仓义务人需在跌破前述净值情形出现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否则资产管理人(即本案申请人)需抛售至少50%的股票(预警线)或对标的股票采取不可逆地连续抛售直至全部股票变现(平仓线)。 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于2018年1月停牌重组。资管计划延期一年,此后标的股票重组失败于2018年11月1日复牌后遭遇连续跌停并直接触发平仓线。管理人多次向第三方发送《差补通知》,要求其提供信用增强资金,将净值补到1.00,第三方并未进行补仓。管理人遂诉诸上海仲裁委要求第三方按2018年11月12日的净值(0.56)承担差额补足款和罚息合计2.5亿余元。资管产品于标的股票触发平仓线前即到期并进入延期清算。延期清算期于仲裁过程中届满,管理人始终未将标的股票全部变现。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资管计划已经触及平仓线,第三方不进行补仓,管理人能否要求第三方强制补仓? 锦天城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管理人前后文件中混淆了差额补足和补仓的概念,要求第三方承担所谓的“差额补足款”,实际上是要求三方承担补仓义务。二者在内容、担保对象、未履行后果、是否可诉均存在明显不同,具体可见下表:
(表格仅根据该资管合同纠纷整理,不具有普适性,不排除当事人就补仓或差额补足进行特殊约定)
预警线和平仓线是资管合同重要的风险控制机制。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仓,管理人就应该平仓。补仓款作为信用增强资金系担保资管计划的存续。当资管产品风险较大已经触发预警线甚至平仓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仓通知的义务。当补仓义务人未依约支付补仓款,管理人应依约进行资产计划财产的变现,而非持续要求补仓义务人进行补仓。换言之,补仓只是程序性义务,不补仓即导致资管计划终止,管理人进行标的股票的抛售变现。管理人仅需按照合同约定发送补仓通知,并在未补仓时完成资管计划财产的变现,便履行了管理人职责。若管理人不进行平仓又未与各方当事人达成不平仓的约定,则属严重违约。 因此,补仓义务并非实体性义务,不具有可诉性。资管计划财产的单位净值在每个交易日处于不断变化中,补仓款金额亦无法确定。当资管产品风险暴露但补仓义务人仍然看多定增股票的情况下,才会支付补仓款。相反,补仓义务人不看好定增股票或无力补仓时,就不可能支付补仓款。此外,补仓义务人虽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补仓款,但无需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补仓义务人亦不存在其他责任。 在资产管理领域,补仓和差额补足作为保障投资人收益的常见增信措施,广泛运用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中。本案对于明确资管计划触及平仓线的补仓义务时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提供参考。本案的成功代理亦体现锦天城律师扎实的诉讼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案由锦天城合伙人孙黎律师、律师杨然、沈航为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