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2025-03-18447近日,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褚兴龙律师,资深律师秦进、彭莉、邹翀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24年第140辑(第1602号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范例。该案例的入选,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裁判思路的认可,也展现了锦天城律师团队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2023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乙,男,2003年××月××日出生。2023年3月14日被逮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殴打被害人丁某,之后又强迫丁某转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指控祝某甲、祝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祝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祝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抢劫罪,建议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祝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祝某乙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抢劫罪,也应当是一个罪名,并不构成两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被害人丁某通过微信骚扰其同事吕某某(被告人祝某甲的妻子),并表示欲与吕某某发生婚外情。祝某甲得知此事后,安排吕某某将丁某约至重庆市渝北区某公园,并邀约其表弟即被告人祝某乙一同持棒球棍、砍刀驾车至约定地点。2023年2月5日19时许,二被告人在公园见到丁某后,祝某甲先持棒球棍殴打丁某,后祝某乙持砍刀将丁某砍伤,致丁某右侧胫骨、腓骨等处受伤。
之后,被告人祝某甲要求丁某向吕某某道歉,并谎称其专门从浙江回来处理此事,质问如何解决,丁某提出经济补偿,被告人祝某乙通过手机查询机票价格并在一旁持刀威胁。双方协商补偿金额为5000元,其间,祝某甲看到丁某微信账户中有8000元。后丁某通过微信提现,分三次向祝某甲转款2000元、2000元、1000元。祝某甲先后提议报警、送丁某入医院治疗,丁某均表示拒绝。祝某甲、祝某乙及吕某某离开。后因丁某伤后无法行走而拨打电话报警。祝某甲、祝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伤害行为系因被害人过错导致,酌情从轻处罚。祝某甲、祝某乙在发现被害人不道德行为后,未理智处理,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后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祝某甲、祝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祝某甲、祝某乙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祝某甲、祝某乙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祝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宜判后,公诉机关以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作案前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并无索取财物的目的,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教训被害人丁某,而非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劫取财物。其行为性质是以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相威胁,索取财物,并非强行劫取,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不道德行为引发本案,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当。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辩护,凸显了锦天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律师团队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深入辨析法律要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案件成为指导性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树立标杆。承办律师表示,将以此次入选为契机,继续秉持“专业、精进、责任”的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和实战性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同时,该案件该案例获评重庆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十佳刑事案例”。
案情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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