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代理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终审胜诉
2022-07-193019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锦天城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继一审获得胜诉后,二审再次赢得胜诉。本案历经4年多的时间,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面驳回,锦天城律师凭借扎实严谨的诉讼专业能力,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本案中A公司于2017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8000多万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近6300多万元),并要求B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截止二审判决之时,A的诉讼请求总金额超过2亿多元。 B公司收到A公司的诉讼资料时,深感震惊,面对如此突然的巨额诉讼,该如何应对才能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比较、慎重考虑,B公司决定选择聘请锦天城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客户现有的相关资料,认真倾听B公司相关人员的详尽情况介绍,充分研究了原告的诉讼思路和相关证据,对案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案件的困境在于:一是A公司根据煤炭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确认函等作为起诉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依据,看似无懈可击,无从辩驳。尽管B公司事实上没有实际收到相关货物,但也通过类似的形式“销售”了同一批货物给下家。在彼时的司法实践中,诸多同类型案例均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也就是说,以没有实际收到货物作为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基于A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同类型判例来看,B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二是如果B公司主张与A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那么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又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给出清晰的定位,也缺少证据支撑。由于B公司并不清楚其参与的煤炭买卖合同上下游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情况,仅仅知道一方是要求支付货款的A公司,另一方是已经下落不明的第三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当事人,是哪些当事人,B公司概不知情,没有相关证据资料。 在对案情进行综合研判、反复考量的基础上,代理律师协助B公司确立了基本的诉讼策略和抗辩思路,步步为营,层层推进,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相应的调整。 代理律师先后从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来往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已有银行转账付款的流水、货物交付港口的进出记录、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资料中不断分析挖掘出新的线索和新的证据。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先后追加了C公司、D公司、E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也在法庭释明的情况下增加了备位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先后经过六次开庭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采信了锦天城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A公司作为上诉人,又提交了部分新的证据。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五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二、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三、如果《煤炭销售合同》无效,B公司应否共同向A公司退还货款,B公司应否共同向A公司赔偿利润和利息损失。 2021年5月的二审庭审中,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五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案涉交易模式存在诸多不同于买卖合同关系之处,可以认定A公司主张的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之间虚假的意思表示,A公司和D公司之间实际为借款合同关系,故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一审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问题。A公司向B公司主张货款及利息,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买方的付款义务,而《煤炭销售合同》项下买卖合同关系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A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A公司以《煤炭采购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退还货款,仍是基于煤炭买卖合同关系提出的诉请,故其主张不能成立。A公司主张B公司等向其赔偿利润和利息损失,系认为煤炭买卖合同关系被认定无效是该等公司的过错所致。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公司对案涉交易模式下没有货物实际交付、只有资金交付等异于正常买卖模式之处是明知的,而且根据B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显示,A公司是案涉交易模式的主导者,即其对形成虚假的意思表示负有主要过错,故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2022年6月,B公司收到终审判决,锦天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信,A公司的上诉被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二审共跨越5个年度,在此期间,司法实践对于同类型案例的处理亦存在较大的争议。B公司能够赢得本案终审胜诉,一方面得益于在整个跌宕起伏的诉讼过程中B公司自始至终对锦天城律师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得益于锦天城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深入研究能力,以及对整个类案司法审判动态的敏锐洞察和个案特性的准确把握。本案审理的过程,也是《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不断深化实践的过程,其中第146条正是本案裁判的重要依据;同时本案审理的过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同类型案例裁判规则不断演进、逐步形成共识的过程。 本案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李云、付庆华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诉讼代理人,律师张文、白璐及成员马任辉等共同为委托人提供了一、二审全程诉讼法律服务,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