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丨举报:推开公平竞争审查沉重的大门——解读《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全开明 董君楠 沈路 2024-07-29【摘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新规旨在确保大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通过建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工作规则》旨在完善现有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特别强调了对举报内容的核实和处理流程。该规则加强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笔者将围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通过上篇和下篇进行系统解读。上篇主要从法条对比解读、新增亮点解读、经典案例分析三部分展开,对条文中的重点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并整理归纳实践中的经典案例,进而引出下篇的主要探讨内容,即执法新趋势与全过程合规举措,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 举报处理 对比解读 整改/废止 执法趋势 合规举措
2024年7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工作规则》”),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交反馈,意见收集的截止日期定于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首先,新规强化了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的重要性,要求政策制定者在政策起草阶段就进行竞争风险评估,确保政策措施不限制市场竞争。
其次,新规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程序,为公众提供了明确的参与途径,增强了政策透明度和公众信任。新规鼓励政策制定部门与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政策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再次,新规强调了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要求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在政策制定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新规进一步深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的监管制度,加大了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三书一函”制度,发出《提醒敦促函》和《约谈通知书》等正式文件,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系统解读可参见笔者于2024年6月18日撰写过的行政机关的紧箍咒“越扎越紧”——试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立法变化及趋势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com)。《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趋势体现了中国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明确方向,为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一部分 举报相关规定对比解读
一、起草背景
对比解读:
《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程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效率和公正性。
而《工作规则》是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政策中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并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对政府政策措施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它的出现是为了填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中的举报处理环节的空白,确保公众可以有效地参与对政府政策措施的监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举报对象和内容
对比解读:
举报性质:在《暂行办法》中,举报主要针对经营者个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而在《工作规则》中,举报关注的是政策措施是否遵守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旨在监督政府决策层面上是否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问题。
举报对象:《暂行办法》的举报对象是具体的经营者,可以是企业、商家等。《工作规则》的举报对象则是政策措施本身,通常涉及到政府或公共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指导意见等。
举报内容:在《暂行办法》中,举报内容是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通常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价格欺诈等。在《工作规则》中,举报内容是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情形,包括未履行或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等。
三、受理主体
对比解读:
相同点:在两个文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被赋予了主管全国投诉举报或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两个条文中都被指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或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不同点:首先,《工作规则》中引入了多层级的监督指导关系,不仅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地方的指导,还有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形成了一种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这意味着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处理本级的举报,还要确保下级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其次,工作范围有所侧重。虽然两个文件都提到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但《工作规则》特别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特定领域,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不予受理情形
对比解读:
不予受理的范围:《暂行办法》侧重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予受理,包括投诉事项是否属于部门职责、是否有处理权限、是否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效问题及材料完整性。《工作规则》则关注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包括举报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是否为重复举报、是否已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举报材料是否充分明确。
时效和重复性:《暂行办法》设定了三年的投诉时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工作规则》并未明确提及时效,但规定了对重复举报不予处理,只要求举报内容清晰、未被其他法定程序处理过即可。
五、处理时限
对比解读:
时限长度:《暂行办法》规定的初步决定时限较短(七个工作日),而《工作规则》规定的核查时限较长(六十日,可延长至一百二十日),这反映了两种举报处理的复杂性和所需时间的差异。
时限的灵活性:《工作规则》提供了时限延长的可能性,以应对复杂情况,而《暂行办法》中未明确提及时限延长的情况。体现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侧重于深入核查政策措施的合法性,确保公平竞争环境,其处理流程更为严谨和细致,以应对政策层面的复杂性。
第二部分 举报规则新增亮点解读
一、从模糊到清晰:五步核查指南
(一)材料登记与记录规范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解读:该条文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的登记和记录要求。通过登记和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管理举报信息,确保每一项举报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得到妥善处理。
(二)举报处理流程及职责明确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解读:该条文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后的行动指南,主要包括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涉及法律法规的处理以及为出台政策的转送处理三方面规定,强调了其在不同情境下的职责和处理流程,促进了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了举报的有效处理。
(三)多元意见征询
第十五条 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解读:这一条款强调了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多角度、多主体参与的重要性,通过收集不同主体的意见,让其参与审查过程,可以增强审查的全面性,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预防和纠正不公平竞争。
(四)举报处理时限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举报的时间限制,并对情况复杂的举报,给予额外的核查时间。既确保举报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又体现了对案件复杂性理解的灵活性,保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断,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影响核查质量。
(五)公平竞争审查终止条件
第十七条 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一)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二)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解读:该条文明确了可以结束核查的情形,有助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理分配资源,避免对已经合规或不再生效的政策措施进行不必要的核查,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重拳出击:加大惩罚力度的法律革新
(一)违规行为的整改敦促与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有关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二)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三)核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解读:该条详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时的处理流程。首先,明确《提醒敦促函》的构成要素。其次,列举整改要求的类型。最后,补充规定《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上级机关。体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闭环管理理念,即从发现违规、提出整改要求,到整改落实和反馈,形成了一套系统性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行为,并完善相关单位的内部制度机制。
(二)约谈机制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的应用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解读:该条主要规定当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下仍不配合核查或不进行整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在必要时公开约谈情况。通过约谈这一更具威慑力的措施,可以促进责任的落实,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依法处分与市场监管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该条主要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发现违纪违法嫌疑时,将线索移送。通过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强化个人责任意识,并增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
第三部分 公平竞争审查经典案例分析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即“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惯例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起草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不得实施审查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下面将对以往此类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分类解读。
一、市场监管总局督查整改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了省级政府的政策措施文件,发现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并要求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整改。截至2023年7月,整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为教育和引导地方政府及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的27个案例。具体案例内容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27个案例的统计分析
表1: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督查整改案例汇总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的27个案例中,案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湖南地区数量最多,为3个案例。27个案例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规定。
(二)处理结果为“已废止”相关文件的案例
(三)处理结果为“已修订”相关文件的案例
(四)其他处理结果的案例
本文撰写曾雯雯、钱思涵、余雪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