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纠纷引发侵权之诉,管辖如何确定?
作者:王伟斌 邱冬梅 2021-04-08一、问题的提出
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实施前,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非常多见,嵌套产品的受托机构仅仅履行通道义务或者事务性管理义务。当投资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发现产品亏损与底层产品管理人有关,或者嵌套产品的多个管理人均对其损失有一定过错,但受限于合同的相对性、投资者并非底层产品的直接委托人,无法查阅产品信息等因素,导致投资者难以通过追究相关主体的违约责任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实现纠纷解决效率的最大化。因此,部分投资者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向嵌套产品的受托人追究侵权赔偿责任。部分案件中,这也不失为一种优选路径。 那么问题来了,针对资管纠纷提起侵权之诉,去哪里诉?即如何确定管辖? 二、让人无所是从的管辖裁定 笔者近期在做法律研究时发现,不同法院针对同一个产品引发的投资者以侵权之诉提起的案件,就管辖争议作出了多个不同的裁判结论。显然,部分裁判者对本文题述问题,尚未有清晰、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对投资者开启维权一路将造成初始障碍。 (一)案涉产品情况简介 不同省市的投资者于2017年购买了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亨通公司)发行的“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4亿元,投资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兴陇信托)设立的“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到期后,投资者的投资款遭受严重损失,基于投资者主张受托人过错行为,向各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天津亨通公司、光大兴隆信托的侵权责任。 (二)管辖裁判结论及观点展示 不同法院受理“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起诉天津亨通公司、光大兴陇信托侵权责任纠纷后,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部分法院对该侵权之诉的管辖争议裁决如下: 根据上表所列生效裁定可以看出,观点严重不统一。裁判者多数观点认为侵权之诉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1](暂且不论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2]),只有苏州中院的裁定关注并回应了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问题。 因为有不同观点,才为探究带来意义。针对法院裁判的分歧,首先要解决的是资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在侵权之诉中能不能适用?如果可以适用,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如何确定管辖权?如果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只能适用法定管辖,才需要进一步研究何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 三、协议管辖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中的适用 (一)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通俗讲是同一个事实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同时享有了多个请求权,请求权人选择一个请求权实现请求目的。《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损害了守约方法定权益的,受害人可以有两个请求权,即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根据可以权衡利弊后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司法救济。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承担者违反的是合同约定义务,侵害的是合同守约方的相对权,赔偿责任限于守约方的财产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绝对权,侵权责任不仅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本轮主要分析管辖问题,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如何进行利弊分析与选择,不作展开。 在资管合同纠纷中,如果投资者依据其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主张管理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则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投资者认为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损害其财产权益,亦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本文涉及的“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纠纷案例,投资者选择后者,即提起侵权之诉。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选择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合同本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共同意思的体现,因此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机构,既体现了对诉讼契约的尊重,也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因此,《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3]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无论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侵权纠纷,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都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并认可其效力。案涉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就是合同当事人针对管辖问题达成的管辖协议。 最高法院针对因合同关系而引发的侵权之诉的管辖确定中亦认可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在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因起诉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简称个旧金属公司)、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防城外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4]中,中金公司认为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适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中金公司与个旧金属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资管合同是投资者与管理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投资者主张其财产权益被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只要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来确定争议解决机构。 四、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的排他性 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我国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的解决中均赋予了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争议解决机构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该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5];(二)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管辖的,法院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条款不予受理[6],或者即使在立案后,法院发现起诉一方未声明曾订过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投资者与天津亨通公司签订的资管合同约定,合同相关争议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前所述,合同关系引发的侵权之诉依然适用协议管辖,而资管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的排他性,基于资管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亦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结语 管辖问题是启动争议解决的第一步,对后续维权路径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文中列举的针对案涉产品的管辖裁定中,仅苏州中院作出了正确的分析和裁决。故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此类案件确定正确的管辖有所助益。 如有意深入交流探讨,欢迎联系王伟斌律师 (weibin.wang@allbrightlaw.com) 或邱冬梅律师(dongmei.qiu@allbrightlaw.com)。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4]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5]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 《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