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的知识产权逻辑(一)
作者:齐宝鑫、池振华、龚未云、方洪 2019-04-10随着2018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科技的独角兽迅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超乎寻常的源泉。截至2019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披露50家科创板受理企业,其中9家企业进入问询状态,第一批科创板企业即将登陆。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科创板从产生之初就被寄予了创新驱动、科技强国的愿景,作为中国版的纳斯达克,科创板企业科技创新甚至关乎着企业和国家的未来。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也随之成为科创板的关注焦点。从证监会和上交所陆续发布的一系列规则来看,科创板企业必须有着自己的知识产权逻辑。本文即结合现行科创板的相关规则,以科创板的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来源、知识产权表征、知识产权风险及知识产权审查为视角分析科创板企业的知识产权逻辑。
一、知识产权规则:上市条件
经初步整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创板规则如下:
序号 | 规则全称 | 发布日期 | 发布机构 | 简称 |
1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 | 2019.01.2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 《实施意见》 |
2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 | 2019.03.01 | 证监会 | 《注册管理办法》 |
3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 | 2019.03.01 | 证监会 | 《持续监管办法》 |
4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 | 2019.03.01 | 证监会 | 《41号文》 |
5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 | 2019.03.01 | 证监会 | 《42号文》 |
6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 | 2019.03.0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 《审核规则》 |
7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证发〔2019〕20号) | 2019.03.01 | 上交所 | 《工作规则》 |
8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 | 2019.03.01 | 上交所 | 《上市规则》 |
9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 | 2019.03.03 | 上交所 | 《审核问答》 |
10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 | 2019.03.03 | 上交所 | 《上市推荐指引》 |
11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 | 2019.03.24 | 上交所 | 《审核问答(二)》 |
二、知识产权来源:关键核心技术
《实施意见》、《审核规则》及《上市推荐指引》等规则对优先支持的科创板上市企业进行了界定,即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等”。
因此,作为科创板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源,关键核心技术不仅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重要因素,也是科创板上市的门槛之一。而如何界定关键核心技术并重视关键核心技术,是当前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关键核心技术的界定
现有的科创板上市规则不仅从其所属产业、所属领域,更从财务指标、价值指标等各方面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了界定:
(图一)
(二)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性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能够更好地助力科创板上市,已被赋予更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企业可放宽上市财务指标,第2.1.3条规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在科创板上市。
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也可能成为退市风险警示的诱因,《上市规则》第12.4.3条已明确规定:“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的,本所将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此,在科创板上市前,可依据现行科创板规则规定的产业要求、领域要求、财务指标、价值指标及其他考量因素界定关键核心技术,并以关键核心技术为助力进行科创板上市,但同时也需注意相关的退市风险。
三、知识产权表征:技术先进性
作为科创板知识产权表征的技术先进性不仅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最核心动力之一,更是判断企业专利价值的主要标准之一。一般而言,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量,主要结合专利申请数量、高价值专利数量、专利布局的地域和数量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的数量等予以考量,而另一方面是质,此即判断技术先进性最核心的因素,关于此因素可从现行科创板相关规则中知悉一二:
序号 | 判断标准 | 具体内容 | 相关 规定 |
1 | 行业贡献率 | 结合行业技术水平,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对行业的贡献 | 《41号文》第五十四条 |
2 | 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 ||
3 | 企业贡献率 | 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 |
4 | 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 ||
5 | 其他因素 |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 | |
6 | 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等 | ||
7 | 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等 | ||
8 | 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
因此,企业技术先进性不仅需要从技术的行业贡献率、企业贡献率这些最直接的外在标准判断,还需要结合技术系自主研发型还是改进型,技术系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核心研发人员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同时,因企业的制度,尤其是企业创新激励机制等对于技术的研发和改进具有重要作用,其也是衡量技术先进性的标准之一。
四、知识产权风险:披露监管
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盈利能力,更有利于维持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和行业创新环境。近年来,无论主板还是创业板等,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风险逐渐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而作为目标定位即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科创板,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知识产权风险不仅是判断能否在科创板上市的先决条件之一,更是要求披露及监管的重点。
企业无论在科创板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需要披露知识产权风险。《注册管理办法》及《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了企业需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即“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由此不难看出,知识产权风险也被涵盖在其中。《41号文》第三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风险的披露内容:“(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即使企业成功上市,根据《上市规则》第8.2.4条等的规定,企业还需予以及时披露。
《审核问答(二)》也强调了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也应关注“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并予以核查,即使企业上市,保荐机构也应根据《上市规则》第3.2.8条等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企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知识产权风险对企业能否在科创板上市有着重要影响。在实践中,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风险、知识产权权利效力风险、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等,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前可通过采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方式予以自查。
五、知识产权审查:专家意见
因科创板本身的特性及注册制的原则,科创板的相关规则已明确将借助保荐机构和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力量严守每一道关卡,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关卡。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要求中介机构“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并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保荐机构需在企业科创板上市前,根据《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等”。且在企业成功上市后,保荐机构也需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如《上市规则》第3.2.8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实施意见》还规定“上交所成立由相关领域科技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发行上市的企业进行询问”。《审核规则》也进一步确定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上交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且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上交所审核问询参考。”
由此可见,针对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的相关问题,监管机构已确定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助力,真正使得符合相关条件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得以成功上市,实现科创板设立的使命。
科创板的设立风鹏正举,相关知识产权要求更是贯穿整个科创板进程,成为发行人自查、中介机构核查与监管机构审核的重中之重。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需充分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逻辑”,时刻准备好为科创板发行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之油,实现将“知本”转化为资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