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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图的艺术——浅谈企业反舞弊中律师的作用

作者:金鹏 2022-04-06

序言:


前段时间我的一位朋友向我救助,他经营着一家中小规模的生产型企业,多年以来业务稳定,效益也不错。但最近他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上指控企业员工存在舞弊行为,侵占公司财产。拿到这封信后他心情非常沉重,又不知如何处理,于是来向我寻求帮助。这件小事让我突然想动笔,聊一聊关于在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律师适合在什么时间介入,如何发挥作用。


笔者曾经在公安经侦部门有过十几年的办案经验,随后又在两家上市公司担任过企业合规内审部门负责人,并在此期间取得了内部审计师资格,目前是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本文是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企业反舞弊调查工作的一些基本流程和方法进行简要梳理,从而探讨律师如何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展反舞弊调查。

 

一、舞弊的世界


就像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完全免疫一样,没有任何企业对舞弊是免疫的,认为自己在舞弊面前无懈可击的企业和机构,实际上是在盛情召唤舞弊者。


1.组织里靠谁来揭发舞弊?


舞弊在组织中并不是随机发生的,也不是按统计比例发生的,当然,有些领域要比其他领域更加容易产生舞弊,工作环境是影响舞弊发生的关键因素。舞弊,从其本质来说,都是一些不容易被发现或识别的行为。根据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年度报告,外部审计,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发现的舞弊仅仅占被发现舞弊的大约10%,而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舞弊大约占24%。然而,在与舞弊的斗争中,通过举报和纯粹偶然发现的舞弊占被发现舞弊的61%。


不论是来自审计发现,还是匿名举报和偶然发现的舞弊线索,企业开展舞弊调查,其实都需要通过专业的外部律师团队提供指导和帮助,才能顺利获取起诉所需的证据。


2.谁在舞弊?


人的因素对于理解舞弊至关重要,而且这还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舞弊。有人认为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里,有一部分人本质上是正直诚信的,没有任何事情能让他的高贵品质受到污染,他绝不会从事任何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事;相反,还有一部分人本质上是不正直的,几乎没有什么能阻止他们行骗作恶。假设这两种极端的人,各占人群的10%,共有20%(其实我认为这样极端的人1%都不到),这意味着企业里有80%左右的员工正直与否,依赖于他们所处的环境,这是由企业的控制环境和企业文化决定的。如果遇上境遇压力和好的舞弊机会,一个正直的、有高度个人诚信的人也可能会舞弊,相反,一个诚信度不高的人如果没有遇到境遇压力,并且存在强有力的控制以使他很少有机会或者根本没有机会实施舞弊。


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内部控制,无懈可击的的内控措施一定会限制业务的灵活性,而业务的灵活性一定会牺牲控制的严谨,所以企业内的舞弊是无法完全免疫的。企业除了祈祷神灵护佑以外,就是主动地预防和侦查舞弊。也就是说,绝不可能消灭舞弊,但你可以设法减少它发生的可能性,并及时的调查处置以防止损失扩大。


如果有意拓展企业反舞弊的法律服务,或是和我一样接到企业求助的律师朋友,有必要继续读完本文以下的内容。

 

二、律师在什么时候介入企业的舞弊调查

 

1.企业舞弊调查的两个阶段


传统的企业舞弊调查分为两个阶段:主动性调查阶段和反应性调查阶段,不同的阶段需要调查人员具有不同的操作方法、思维方式和理论基础。


主动性调查阶段就像是医生仅仅是因为病人处于某种年龄或是某种工作和生活环境而检查病人是否存在不良症状,即使病人看起来健康无碍,也需要定期体检,基本上这就是主动性舞弊调查要做的事。他们检查企业的舞弊风险,但又没有明显征兆显示舞弊已经发生。主动性调查的强度取决于组织存在的风险程度,而不由任何明显的舞弊征兆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流程中存在明显的控制薄弱环节,则这种主动性调查的强度就应该相应增强。当舞弊调查人员发现舞弊很可能存在的迹象--我们通常称之为舞弊标记时,反应性调查工作才真正开始。这时,舞弊调查的性质就从盲目搜索舞弊标记转变为具体搜索能证明已发现的舞弊标记是否已经发生舞弊行为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


舞弊调查一旦进入反应性的舞弊调查,一般不由公司内部人员主导执行。因为企业内部人员在调查中很难保持完整的独立性,83%的舞弊行为来自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查可能受到各种干扰,调查人员也并不能得到舞弊调查过程中所必需的资源和调查手段。再者,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这时,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律师团队,作为独立的外部舞弊调查力量,介入调查,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反舞弊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按刑事诉讼的标准组织证据,最终完成案件的发现、组证、和刑事控告的全链条服务。


2.主动性舞弊调查阶段


在主动性舞弊调查阶段,有时调查人员会发现一些十分微弱的舞弊迹象,以至于调查者都难以确定它是否能构成舞弊标记。于是,根据发现这些微弱舞弊迹象为时点,主动性舞弊调查阶段一般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发现前阶段和发现后阶段。一般不建议在发现后阶段进行反应性犯罪调查,也就是说律师不适合在这个阶段介入,因为案件在这个时候仅仅是基于怀疑。而是应该继续进行主动审计,以搜寻其他补充证实性的信息,以确认舞弊已经发生。如果找到补充性证据支持对舞弊的怀疑,案件将进入反应性调查阶段,律师从这里介入,开始像拼图游戏一样收集证据。


决定何时由主动性调查阶段进入反应性调查阶段是一个职业判断的问题,这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每个案件各不相同,这要根据企业内审人员的反舞弊工作能力,以及企业和律师对案件调查所能运用的专业手段和资源而定。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运用反舞弊的技术手段挖掘证据,而企业内审人员的能力和资源欠缺,若律师能提供的技术和资源比较丰富,则可以考虑较提前的介入到调查阶段,但要慎重选择何时进入企业现场开展工作或与企业的员工接触。


3.反应性舞弊调查阶段


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区别。普通刑事案件像是解方程式,当你面对一个犯罪现场,你需要利用地上的血迹、足印、指纹、烟头,找到嫌疑人X是;而经侦案件更像是做几何证明题,几乎所有的企业反舞弊类报案都是有具体的嫌疑人和的犯罪事实的,你知道某人实施了某项经济犯罪,但你需要组织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某种行为,并且这个行为是应当科以刑法的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把反应性舞弊调查比喻成拼图游戏。当你对案件的舞弊标志进行法律和技术分析后,接下来的工作则是像拼图游戏一样,搜寻和汇总起诉所必需的证据。因为此时介入案件的律师们知道了舞弊的大致行为,同时律师们熟悉犯罪构成,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各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于是我们开始为这个案件组织和收集证据,这就像是一场拼图游戏,知道图案的全貌,我们只是需要找到能拼出图案的不同组成部分。


随着律师的介入,我们增加了调查的技术资源,更明确了需要证明的目的,越来越多的证据将被发现。在反应性调查阶段,可能扩大战果发现更严重的舞弊行为,也可能发现之前的舞弊标志被其他证据所否定。为了使企业为此支付的成本得到最好的效果,避免律师参与反舞弊工作无功而返,一般律师不宜过早介入舞弊调查,特别是不宜过早进入企业开展现场工作。另外,律师不应过早介入调查程序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护舞弊调查的保密性。我们需要视具体案情不同,选择律师介入的时机。一旦外部调查人员介入,不论如何低调,都会使舞弊调查丧失保密性。当舞弊调查的律师来到现场时,会开展一系列工作,甚至包括与案件的相关岗位人员面谈,以获取案件线索,此时大多数员工就认识到事态已经发生变化,各种流言蜚语会在办公室里传开。一方面会促使舞弊者销毁证据和串供,另一方面可能使得被约谈的无辜的人或最终未被证实有罪的嫌疑人受到员工间的诽谤,引起一系列纠纷。


一般当在主动性调查阶段发现舞弊标志,并且人人都确信正在调查的案件是真正的舞弊时,调查才会转变为反应性调查,律师才视案件需要开始介入企业的舞弊调查。


在律师介入之后,调查团队应该集中力量收集能成功立案甚至起诉所需的必备证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经侦部门的工作量已经越来越不堪重负,他们不会凭借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某一项舞弊线索或舞弊标志去受理案件并开展繁杂的侦查工作。若要在后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则要提高报案时的举证标准,至少以立案的标准来准备受理报案的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能靠近刑拘甚至起诉标准则更佳。因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刑事诉讼的规则更偏向于保护嫌疑人,控方的证明责任是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对于嫌疑人则是疑罪从无。如果案件金额巨大而且调查艰难,律师团队可以借助团队中有犯罪调查和起诉经验的成员,以及那些可以不用惊动办公室圈子继续进行调查工作的人给予帮助,他们可能提供更有价值的调查分析技术和资源。

 

三、一些常见的舞弊行为


因为本文的主旨是要讨论作为外部调查团队的律师应该如何为企业提供反舞弊服务,接下来我列举几类最常见的舞弊行为,以便律师朋友们在遇到顾问单位出现类似舞弊案件时能及时应对。


1.重复付款舞弊


几乎每家公司都有在工作繁忙时无意支付两次价款的经历。有时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丢失,供应商会重新开一张发票,最后莫名其妙为这两张发票都支付了价款。当发生这种重复付款的情况进,通常接收方会将多收的钱退回公司。但如果是支付方的员工舞弊,而正好支付款项的公司内部控制薄弱,舞弊都伪造一份指定付款委托,将款项付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舞弊就很轻松地发生了。所以内部审计通常会在审计过程中特别留意并核对那些相同金额的付款、相同价格的采购发票。


2.虚假支付舞弊


所谓虚假支付舞弊,是舞弊者设计一笔虚假的购买交易,而且准备好了各种书面文件和会计记录,并伪造好了包括订单、合同、卖方发货单、买方入库单等局面文件和凭证,并且提供一张虚开的发票,舞弊者所承担的成本就是为这张虚开的发票支付几个点的税费。一般是与供应商共谋,或是骗供应商企业需要现金,希望通过他的公司协助走账。款项支付到供应商后,扣除几个点的税费,供应商将现金支付到舞弊者控制的账户。而由于有的物资库存量大,存在自然损耗,不易盘库,有的支付对价则是提供某种服务,难以回溯服务的情况。比如购买广告公司对外发放传单的服务,几个月后完全无法回溯服务的真实性。


我就曾经遇到过类似案件,我们发现有几批采购的卖方发货单、买方入库单明显都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而且相隔几天发货的单据存在连号的情况,甚至发货时间在后的单据编号却在几天前发货的单据编号之前。这引起了我们的兴趣,最后发现这几批材料付款后,供应商扣除税费直接将钱支付到了公司总经理账上。


3.次品交付舞弊


次品交付是很常见的供应商舞弊行为,一般是用价格更低、质量更次、数量不足的材料和劳动工时来获取买方支付的足额对价,从中获得利益。常常伴随着对买方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比如房地产项目中承建商在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等次上做手脚,精装房的装饰公司在建材上做手脚,物业公司外包的清洁公司、保安公司在投入的人力和劳动工时上做手脚,这类舞弊非常普遍地存在于各行各业。


还有一种变相的次品交付舞弊,供应商和内部员工共谋,在合同上签订一些多余的服务条款,企业所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实际并没有这些部分,法务审核合同时并不会审核实际业务需要,而业务部门的关键人员如果正是舞弊者,完工验收也自然会忽略合同上的冗余条款,最终按合同约定价款进行支付。


我曾遇到类似案例,某商场的地下车库翻新地平,并不包括各层车库间的通道,但合同上却将通道部分列入合同内容并计价,法务人员只审核合同法律条款,对业务需求并不审核。完工后,验收人没参与拟定合同,也并不知道合同上包括楼层间通道的翻新,自然不会对此进行检查就完成了验收。最后支付的对价却包括并未施工部分的合同总价款。正好当年该商场被纳入舞弊审计计划,主动性舞弊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在对每项支付价款的服务进行现场踏勘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商场主管在审计人员质询后立即通知供应商退回了多收部分价款。


4.定价不合规舞弊


供应商与受害单位按正常价格签下供货合同,由于材料价格存在一定市场波动,供应商与企业内部人员串通,在结算时以高于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提示付款,而受害单位员工却以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为由批准了付款申请。或是在价格下跌时却仍然以高价签订合同和付款。这类舞弊在数年后难以回溯,因为很多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是一种市场现象,很难有标准的数据供调查人员追溯。但明显的高于合同价格付款,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订立合同的情况仍然可以进行深入调查。


5.收款不入账舞弊


这类舞弊常见于销售与收款没有实行不兼容岗位分离制度的内控缺失企业的关键岗位,舞弊者很轻松就可以独立完成舞弊行为。一般向外提供了货物后回款存在一定账期,在内控缺失的情况下,同时负责销售和收款的员工长时间在舞弊的诱惑之下工作,这完全是在挑战员工的道德底线。此类案例遇到很多,也很简单,不再举例。


6.合同操纵舞弊


(1)低价中标、合同变更


此类舞弊常见于工程建设类项目。大致都包含两个步骤:一是想尽办法获取合同,哪怕是低于成本价中标;二是采取行动变更合同。合同操纵几乎都涉及合约方员工与供应商或卖方之间的共谋。一旦合同被操纵,结果是受害者将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都要求运用招标程序,他们深信这套制度会使有意向的供应商为与同行竞争会削尖脑袋提供最低价格。在完美的世界里,该程序可能非常有效。然而,我们生活在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中,该程序是有缺陷的。毫无疑问,的确有许多诚实的供应商回应要约,但也有不诚实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他们可能围标、串标,也可能用低于成本的最低价竞标,中标后以各种理由谋求合同变更。


对于合同操纵的舞弊者,他们不像诚实的供应商,他们不需要给出确保其盈利的出价,在合同操纵舞弊中,实现利润是第二阶段的事。如果要求实施合同操纵舞弊的供应商执行合同上的价格,他们可能会破产,他们能够获取利润是因为他们采取了第二个步骤:合同变更。通常许多中标后的变更,都是由他们与受害单位的内部人员在开标前就已经事先计划好了的。比如在设计时留下设计变更的伏笔,中标后变更部分设计,必然会导致合同变更,双方会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完成第二步。一但合同变更,签约公司就丧失了所有从招标程序中获得的初始优势,那时的供应商在出价上受竞争限制,一但合同签订又发生变更,则那样的价格约束将不复存在。


(2)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舞弊的供应商在报价方案中抬高部分价格,并压低部分价格,综合来看似乎是一个合理的总价,但不平衡报价的舞弊者与合同变更的舞弊者不同,他们并不谋求合同的变更,而是只履行部分合同,取消部分合同,从而获得可观的利润。


某地产企业对外销售某楼盘房产,房地产销售公司与其签订了包销合同,合同将部分房产订价高于市场价格,而部分房产订价却严重价低于市场价格,但包销总价相对合理。合同签订后,低价的房产很快被销售一空,销售公司从中赚取差价,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随后将剩余抬高订价的房产退回并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事后地产企业法务人员发现,该销售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月才注册成立,即使追究违约责任,该公司也无可执行财产。

 

结语: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舞弊对一个组织会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我国的各大企业也早已经着手打造自己的反舞弊能力。比如阿里、美团、万达等头部企业均已建立了自己庞大的内部反舞弊部门。还有传统的金融类企业,他们各地分公司均会大力建设当地司法资源的合作关系,并长期维护,主要为企业的内审稽核部、资产保全部提供专业支持。然而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其实很多企业的业务形态并不必要在企业内花大价钱来建设专业的反舞弊团队,他们在遇到反舞弊、反欺诈的需要时,仍然会选择向他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寻求帮助,反舞弊是现代企业对法律服务的刚需。


最后,我想简要答复一下我那位收到匿名举报信的朋友求助。


正如我在前文所述,根据内审协会的统计,已发现的舞弊中,有61%是来自举报和纯粹偶然的发现,这远高于外部审计甚至是内部审计发现的舞弊。所以匿名信仍然是发现舞弊行为的重要线索,可以作为在设定主动性舞弊调查时的参考。更重要的是,举报信中所点名的员工,正任职于该公司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首先,对该流程开展主动性舞弊调查是目前重要的专项审计计划,而且应该立即开展行动。可以追溯被举报人所涉及的所有业务,舞弊者不可能每次都那么幸运也不可能每次都那么谨慎,追溯同类业务有可能取得突破。


其次,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营商环境,可以公布一个内部审计热线(即使你没有内部审计部门),并且将热线延伸到组织之外的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组织,公司内的忠实员工、舞弊者的利益冲突方均有可能通过这个热线给你提供线索。这也是在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防御措施。


衷心希望这位朋友的企业尽快建立起最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康稳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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