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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互联网法院的法律可行性与基本模型分析

互联网法院的法律可行性与基本模型分析

作者:吴卫明 2017-06-27
[摘要]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根据会议精神,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能够提升审判效能,,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根据会议精神,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能够提升审判效能,,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吴卫明博士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无疑是网络社会发展的重要临界点,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到电子政务和法院信息,再到互联网法院。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被置于互联网环境下,说明我国最高决策层已经意识到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潮流不可阻挡,唯有主动适应,才能发挥互联网对社会经济和各个领域的促进作用。


当然,互联网法院作为新生事物理,必然需要考虑其与现行法律体系是否兼容的问题。吴卫明博士认为,互联网法院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兼容,需要在以下两方面予以考虑。其一主要是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应用。其二是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降低诉讼成本,即电子审务。对于前一方面的影响,笔者将在其他的文章中加以研究。本文关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如何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通过网络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程序的透明度,以及互联网法院的可行性。


一、建立互联网法院的必要性


互联网法院是人民法院以特定网络为平台开展民事诉讼活动,即在民事诉讼程序推进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特定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完成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程序性工作。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法律文件提交、文书送达、辩论、费用缴纳等活动。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具有以下的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参加人行使程序权利


在民事诉讼的具体过程中,由于信息传递的原因,法律文件的提交及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往往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从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在纸质文件资料提交环节,存在文件传递的效率低下,以及文件内容的证明问题。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法院作为一个网络平台提供者,法官、当事人作为系统用户,所有的信息传送、文件提交,都以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法官、当事人依据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参与到系统之中,所有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签名技术进行加密传送,并在系统中都得到保存和固定,从而使得文件内容的证明变得极为简单。


(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互联网法院在节约诉讼成本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节约时间成本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下,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通知等工作对于案件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法院送达的方法无非是挂号邮件送达、特快专递邮件送达、法警上门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签收。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或系统信息等方式,则可以节约相应的时间成本。


其二、节约人力成本及文件的物流成本


其三、节约大量的纸张、复印打印耗材


诉讼活动对于纸张等的消耗相当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的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互联网法院的文件送达、提交主要通过电子文档,在无纸化的平台上操作,可以大量节约纸张等的消耗。


如上分析,互联网法院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各种行为和信息沟通必将越来越多地依赖网络,民事诉讼法也应适应这样的趋势,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互联网法院构建的可行性


(一)是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兼容


按照学术界通常的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简介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不接触原则等。


在上述原则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等与互联网没有直接的关系,也不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而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不接触原则等则与互联网法院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本文现就这些原则与电子审务之间的兼容问题加以论述。


1、关于辩论原则。互联网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能够大大方便当事人的辩论。


2、关于处分原则。互联网法院的信息传递便利性,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3、关于直接审理原则和间接审理原则。


笔者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于物证等证据的质证环节,由于其特殊的三方参与和互动性,而很难通过网络平台来操作。但作为法庭辩论有益补充的书面辩论环节及民事诉讼的其他环节,则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完成。


4、不接触原则。


即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接触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电子审务可以将当事人、代理人与法官单方接触的机会降到最低。


因此,互联网法院在本质上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


(二)现有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条件


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依赖于软硬件两方面的条件。软件方面主要是网络安全问题和计算机程序设计问题,即如何保证所有的电子数据交换过程被系统完整记载并保存,如何确保传送的文件不被篡改。对此,以现有文件加密和电子签名的技术条件完全可以达到电子审务系统的要求。通过不对称加密技术,文档传输通常被公认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抵赖性。具体而言,经过特定认证机构认证的用户,其相互之间的数据电文通信在采取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具有确保内容不失密、完整、不被篡改、不可抵赖的技术特征。对此,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数据电文通信的可靠性及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进行了界定。


硬件方面在于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程度,随着4G通信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硬件不会成为互联网法院发展的制约。


(三)法院司法实践的接受问题


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对于互联网法院的应用已经展开了积极的实践。比如,早在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当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2017年1月,杭州明确提出将要开始筹办互联网法院。以上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能够接受这一新生事物。  


三、互联网法院的基本业务模型


(一)互联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需要考虑三个重要元素


1、身份认证


身份确认是民事诉讼活动电子化的基础,因此身份认证是互联网法院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在互联网审理系统中,分为受理前的身份认证和受理后的身份认证。受理前的认证是指,原告通过电子诉状提起诉讼时,法院需要确认起诉的主体确实存在,且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对原告的数字签名进行确认,或者通过可置信的生物特征识别手段进行认证。受理后的认证是指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或者是按照常规方式起诉的案件被受理后,法院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基础上,可以在法院的网络系统上为当事人设立专用的电子邮箱,并对当事人进行用户名与密码权限管理,同时核发法院系统的数字证书,以增强安全性。


2、系统提供


法院作为系统的提供者,为电子审务活动提供服务器支持和程序支持,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保管。出于效益考虑,也可以在一定区域的法院系统中设立统一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等都是作为用户出现,根据自己的权限在系统中发送、传递文件。


3、用户终端


用户终端即当事人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通过互联网络与法院的系统链接。用户终端的普及程度、当事人对网络的偏好度是互联网法院的社会基础。


(二)互联网法院审判活动的静态模型(如下图示)



数字化的发展已经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诉讼活动也不能例外。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我们社会向互联网全面转型的标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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