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黑幕”背后的“黑幕”:涉自媒体不当行为的刑事合规风险—后真相时代的舆论杂音之三

“黑幕”背后的“黑幕”:涉自媒体不当行为的刑事合规风险—后真相时代的舆论杂音之三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1-10-22
[摘要]2021年8月3日,中宣部、网信办、两高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新闻单位及其人员的新闻违法活动,各类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的非法新闻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与个人的非法新闻活动。

2021年8月3日,中宣部、网信办、两高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新闻单位及其人员的新闻违法活动,各类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的非法新闻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与个人的非法新闻活动[1]。


其实早在198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刊登有偿新闻”。[2]2014年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同年爆发了知名新闻媒体【21世纪网】依靠发掘负面信息勒索企业的重大刑事案件[3],随即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关于整治新闻敲诈活动的浪潮,在Alpha数据库以关键词“媒体”检索案由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发现2012年至2020年的情况如下:


image.png


显见,相关性的涉案数据在2014年之后有了明显升高,并在2019年达到峰值175件。在这些案例中,个人或组织以向媒体举报或通过自媒体曝光等形式来进行敲诈勒索从而涉案的情况居多,这种情形在自媒体迅猛发展后也更为常见;而部分不良自媒体的运营方打着“维权”旗号,以各种“碰瓷式举报”要挟来攫取不法利润的做法也并不鲜见。


反转之后再反转,“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是现阶段的新闻经常给人留下的印象,抢时效与争话题已经取代真相成为眼球经济的最大爆点,而网友也乐见于在扑朔迷离的各色碎片信息中进行解读与重构,在一次次舆论审判中发起狂欢式的冲锋。与传统媒体强调客观事实推进还原真相,从而引导情绪价值的传播逻辑不同的是,部分自媒体只需要将迎合情绪价值的部分事实摆出,剩余的还原真相工作自然交由信息受众根据理解自行加工完成[4],这一过程既不可逆也不可控,典型案例之一便是2015年的康师傅面饼馊水油事件,直接致使其市值蒸发超30亿港币,尽管康师傅事后公布了三年油脂报告自证清白,但收效甚微,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难以挽回[5]。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舆论危机的事前公关重要性要远高于事后补救,某些不良自媒体“碰瓷式举报”的“商机”便应运而生了。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并无上级主管部门,较难受行业规则管控,且运营成本极低,甚至某些组织和个人形成了专门养号做号的网络黑灰产业链,能够无视平台封禁,一再对其“攻击目标”发起自杀式冲锋,在短时间内将话题推上热搜造成舆论震动。


正因如此,本次专项整治运动的重点即在于“各类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的非法新闻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与个人的非法新闻活动”。现行具体涉及到网络敲诈勒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6]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等,而利用负面新闻进行敲诈的根本驱动力在于信息寻租,而常见手段主要有:


一、将手中掌握的,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不利事件或者新闻作为把柄和筹码,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趁机索取“封口费”。


二、借已经发布曝光的不利新闻,以删除、覆盖这些负面信息为筹码与当事人谈判并索取“公关费”。


一般情况下,通过主客观相统一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通用标准,在能够敲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以手段不具有违法性来出罪的条件便极为苛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能够对相对人交付财物与否的选择自由产生精神强制,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这一认定标准显然较为主观,在相对人接收到行为人发出的勒索信息后,若其已经交付了财物,便在解释自身交付的心理上掌握了绝对优势。此前一些艺人的情感纠葛,女方索要巨额分手费事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以艺人私生活作风问题为要挟能否被认定为产生精神强制效力,缺乏一个明晰的标准。但从结果来看,任何信息通过互联网造势的放大与加工,其攻击性都会得到大幅加强,这既是部分不法分子选择自媒体作为舆论阵地的别有用心之处。


此外,若自媒体通过删、发信息手段对相对人产生精神强制后,目的并不在于非法占有财物,而是为了促成某类交易活动的达成或终止,则还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与直接索取财物相比,该类手法更为隐秘,但并不减损其违法性,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以非法占有目的,删、发信息胁迫相对人交付财物


(2019)京0108刑初55号[8]


被告人陈某指使他人拼凑名为《懂球帝资金断裂,发空气币SOC套现3亿为其输血》的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阎王币记”、搜狐、今日头条、百度、一点资讯、“大鱼号”等平台上发布,被害单位为消除不利影响,与陈某商谈,陈某表示需被害单位接受其价款人民币50万元的合作协议,并在收到被害单位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后删除发布于部分网络平台上的该文章。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发布未经查证的不利于被害单位的信息,使被害单位陷入急于消除不良影响的恐慌,主动与其谈判,从而接受与其合作的要求,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以进行商业合作为目的删、发信息胁迫相对人接受构成强迫交易


(2020)鄂0111刑初628号[9]


2019年7月,何某要求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合作,为开发的楼盘项目投放广告,遭到拒绝后,其于同年10月在今日头条及自营媒体发布多篇诋毁文章,造成湖北天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楼盘滞销,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营销活动。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被迫与何某合作,分别于同年11月22日、23日付给何某共计4万元广告费,随即,何某删除了媒体上的负面文章,并于同年11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安庆楼说”栏目中发布建议购买天盟楼盘文章。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利益,以发布楼盘负面文章作为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均属于《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中的常见罪名,如果自媒体运营方进行勒索的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出现了固定的人员组织,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玩弄舆论、欺压百姓的恶劣负面影响,则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63号[11]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元月至2019年6月,被告单位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掌控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和广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其管理的“**学苑”、“**财经”、“**财经”、“**财经”、“**早餐会”、“**股市”等自媒体公众号,互相配合,利用其在业内广泛的影响力,伙同其他自媒体,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帮人删帖、沉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敲诈勒索


被告人刘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上市民营企业害怕媒体登载负面报道有损品牌形象,引起股价下跌的恐惧心理,伙同财经自媒体公众号“**价值线”运营者被告人张景宇、第三方评价机构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由媒体撰写负面报道或者给企业发送采访提纲,制造负面舆情压力,迫使企业通过刘某与媒体谈判,采取删除负面报道或不跟踪报道的方法,以赞助费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钱财,共计45万元(人民币,下同)。


(2)强迫交易


被告单位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刘某的控制下,为非法牟利,通过协调或代理对上市民营企业有过负面报道的媒体,采取借助媒体登载负面报道造成的舆论压力,或向被害单位列举因未与媒体合作导致媒体负面报道引起股价下跌事例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单位接受**公司财经公关服务,对媒体投放广告和“软文”宣传,赚取媒体返点,强迫交易金额达1458.66万元。其中,**传媒公司财经公关合同服务费521.2万元,实际获取268.86万元,相关媒体投放经费937.46万元。


(3)非法经营


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单位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删除**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搜狐、凤凰、自媒体、小网站等上的负面帖文,被告人刘某委托被告人敬国俊有偿删帖。刘某有删帖需求后,通过微信将删帖链接发送给敬国俊,敬国俊再通过QQ 联系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进行询价,罗某某等人将删帖价格报给敬国俊,征得其同意后罗某某等人再通过QQ联系他人实施删帖。删帖完成后,敬国俊向罗某某支付删帖费用。经审计,**传媒因**三环获得删帖收入为39.55万元,**生活删帖返点4.55万元。敬国俊删帖收入47.45万元,获利6.73万元。罗某某在**三环项目中删帖收入25.4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韩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业、领域形成非法影响力,利用非法影响力谋取不法利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被告人刘某为纠集者,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和韩某某为恶势力成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旗下控制的多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公众号,在选定议题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负面新闻报道给企业制造舆论压力,通过软暴力方式对自身势力范围内的企业收取“保护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贬损败坏了企业声誉,频繁的商业丑闻也给部分行业形象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不良自媒体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扭曲的价值观对社会大众的影响,与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扫黑,除恶务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精神背道而驰。最高院《<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恶势力犯罪整体来说,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总体上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方针,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因此,以恶意揭发“黑幕”的形式来追逐巨额不法牟利甚至产业化运营,其“黑吃黑”的行事逻辑在监管定性上就同属于“恶”的一部分,伸张正义的精神无价,却被变现为与被害人谈判的筹码,舆论自由从来就不应当是用来汲汲营营的生意场。黑幕背后的黑幕,最大的危害性即在于,污染和作贱了真相的价值。


注释

[1] 中国长安网 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1-08/06/content_12520790.shtml,访问时间:2021年8月6日

[2] 殷琦.1978年以来中国传媒体制改革观念演进的过程与机制——以“市场化”为中心的考察[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24(02):104-117+128.

[3] 中国法院网 “新闻圣徒”的台前幕后——21世纪报系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追踪,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9/id/1454257.shtml,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4] 张庆园,程雯卿.回归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反思自媒体时代的后真相及其原理[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25(09):51-67+126-127.

[5] 中国财经 康师傅因馊水油传闻市值跌30亿港元 将起诉造谣者,

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company/20150809/3279371.shtml,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6]《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7]《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8] 聚法案例 陈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s://www.jufaanli.com/detail/hWr9w1Zk/?q=%EF%BC%882019%EF%BC%89%E4%BA%AC0108%E5%88%91%E5%88%9D55%E5%8F%B7&src=search&k=&last_search_uuid=31335fecdac0974c0e0d5d5e173107d3&level_id=2&search_uuid=,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8日.

[9] 聚法案例 何某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s://www.jufaanli.com/detail/XQbXbNVX/?q=%EF%BC%882020%EF%BC%89%E9%84%820111%E5%88%91%E5%88%9D628%E5%8F%B7&src=search&k=&last_search_uuid=e7765808e0dbc56d2bd2ffeede0ba5fc&level_id=2&search_uuid=,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0]《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1] 12309中国检察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hub/jzsq/jzsssqq/zjxflws/202108/t20210824_10316605.shtml,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8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