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2020年度报告与重整计划分析
作者:申林平 2021-01-06目 录
一、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二、2020年13家经法院批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概况分析
(一)资产负债情况
(二)偿债能力情况
(三)破产管理人指定情况及管理模式
(四)破产重整时长情况
(五)破产重整费用情况
三、2020年13家经法院批准的上市公司具体重整方案分析
(一)债权分类分析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分析
1、有财产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
4、普通债权
5、预计债权及债权调整、受偿方式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分析
四、2020年度上市公司预重整情况概览
五、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
结 语
附 录(2020年度13家重整计划原文链接)
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角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73家A股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通过,其中2020年共有13家,占到总数的17.81%;相比2019年的6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除此之外,相比2019年度,2020年度无论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数量,还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均大幅增加。本文拟对2020年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概况及重整计划进行简要梳理,以期对专业和市场人士提供参考。 01 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情况概述 根据证券市场权威网站及上市公司公告数据统计[1],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全国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已达17家,分别是天茂退(002509)[2]、*ST宝实(000595)、*ST安通(600179)、*ST华讯(000687)、*ST天娱(0002354)、天宝退(002220)[3]、*ST雅博(0002323)、*ST力帆(601777)、永泰能源(600157)、*ST贵人(603555)、*ST中孚(600595)、ST索菱(002766)、*ST恒康(002219)、*ST刚泰(600687)[4]、*ST众泰(000980)、*ST中南(002072)、ST凯瑞(002072)。 2019年度全国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共计14家。在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重整数量方面,2020年度相比2019年度略有上升。 2020年度我国共有15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包括天海防务(300008)、*ST德奥(002260)、*ST银亿(000981)、*ST宝实(000595)、*ST天娱(002354)、*ST力帆(601777)、*ST安通(600179)、*ST飞马(002210)、*ST永泰(600157)、*ST利源(002501)、*ST中南(002445)、*ST金贵(002716)、天翔环境(300362)、*ST贵人(603555)、*ST中孚(600595)。 2019年度我国共有7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在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数量方面,2020年度相比2019年大幅上升。 2020年度我国共有13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分别是*ST盐湖(000792)[5]、*ST德奥(002260)、天海防务(300008)、*ST安通(600179)、*ST天娱(002354)、*ST宝实(000595)、*ST银亿(000981)、*ST力帆(601777)、*ST永泰(600157)、*ST利源(002501)、*ST金贵(002716)、*ST飞马(002210)、*ST中南(002445)。 2019年度我国共有6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方面,2020年度相比2019年度大幅增加。 2020年我国上述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概况如下表: 02 2020年13家经法院批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概况分析 2020年,全国共有13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批准,分别是*ST盐湖(000792)、*ST德奥(002260)、天海防务(300008)、*ST安通(600179)、*ST天娱(002354)、*ST宝实(000595)、*ST银亿(000981)、*ST力帆(601777)、*ST永泰(600157)、*ST利源(002501)、*ST金贵(002716)、*ST飞马(002210)、*ST中南(002445),进一步对上述13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情况、管理人指定情况、破产重整时长、破产重整费用内容梳理如下: (一)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被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6]具体如下: 注:具体数字见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二)偿债能力情况 一般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即假设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以资产评估值或偿债资产变现值扣除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以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除以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得出的清偿比例,以此进一步判断上市公司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大小。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2020年13家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按照升序排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20年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经评估出的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均大于0,*ST中南、*ST盐湖、*ST德奥、*ST永泰、*ST银亿、天海防务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甚至在20%以上,但管理人在上述重整计划中均表示这一比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能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包括:一方面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快速变现,另一方面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安置费等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来说,以上两点很难实现。比如天海防务主要资产中建筑物等变现周期较长且快速变现下价值进一步打折及大量对外应收款回收存在较大障碍等。因此实际情况,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比上述测算的更低。 (三)破产管理人指定情况及管理模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组担任和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其中中介机构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等。2020年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指定情况及管理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从管理人类型上看,在上述2020年我国13家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7家上市公司的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6家上市公司的管理人由中介机构担任,而且该6家由中介机构担任的管理人中均有律师事务所的参与。相较于2019年全国6家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人中仅仅*ST莲花(600186)、坚瑞沃能(300116)共2家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中介机构担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比例明显上升。 从管理模式上看,自行管理模式得到更多上市公司的采用。截至2020年末,已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共有17家上市公司采用自行管理模式。而在2020年我国13家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就有7家上市公司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另外6家上市公司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自行管理模式即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1条也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部分问题。自行管理模式下,可以最大程序上利用企业管理层的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从而提高重整成功可能及效率。但是自行管理模式也有一些实操层面的挑战,比如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享有大部分管理人的职权,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职权的划分等,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把该制度完善,以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四)破产重整时长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根据2020年13家经法院裁定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期间长短情况,具体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20年13家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自公司重整被法院受理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最短历时32天,最长209天。而这期间的工作非常繁重,包括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且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召开出资人会议且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直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于管理人来说,自法院受理重整之日起的时间是非常宝贵的。*ST中南能在32天这么短的时间内实现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很大程度上因为公司在2020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预重整,且当日法院决定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从而在预重整期间完成债权申报、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极大提高了重整效率。 (五)破产重整费用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管理人报酬(此仅为重整计划所列费用,实际发生以实际支付为准)如下: 破产重整费用通常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管理人报酬在破产重整费用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相应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可一定程度上有效调动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提高重整效率。除*ST盐湖、*ST力帆、*ST永泰未在重整计划中披露管理人费用外,*ST利源管理人费用达到5900万元;*ST天娱管理人报酬中的1500万元则是由公司股票抵偿。 03 2020年13家经法院批准的上市公司具体重整方案分析 (一)债权分类分析 破产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就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程序,使得债务人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性质加以分别,并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相同性质的债权或者说是相同顺位分类的债权其清偿金额、清偿方式均应当被同等对待,依此推理,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清偿顺位进行分组(相同的债权类型为一组)来对重整计划草案加以表决也就成为逻辑的必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债权,通常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四组,以此让价值取向一致、利益基础相同的债权人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前三债权均具有优先性即受偿顺位在前,其次是普通债权。 2020年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债权分类情况如下: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度13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劣后债权、未申报债权。其中劣后债权指因债权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未申报债权,指经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的账面记载审查,初步判断尚存在未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对于劣后债权,其清偿顺位劣后于预计债权。*ST力帆在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劣后债权不直接占用重整偿债资源,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现金及股票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如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未申报债权,*ST中南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同类债权的标准和清偿条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分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是基于物权的效力。一般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价值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职工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这是基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理念;其次税款债权,这是国家主义在破产法中的明确宣示;普通债权受偿顺序最后,因为市场经济中利益和风险并存,而这体现了意思自治,责任自担的理念。 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2020年被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 2020年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的13家上市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如下: 通常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经确认的担保债权额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但值得注意的是,*ST盐湖、*ST宝实、*ST银亿、*ST永泰、*ST力帆、*ST利源对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部分也同样展期留债,留债期限三年、五年、六年、十二年不等。 2、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中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补偿金等与职工生存息息相关的费用。 2020年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职工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截至2020年末,已经法院裁定批准的73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除早期未披露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及无职工债权分组的上市公司外,其他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均规定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全额清偿。一般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是指债务人欠付依法享有税收征管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税款,税款债权相较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2020年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税款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在债权调整方面,同职工债权一样,除不涉及税款债权的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的税款债权调整方案均为不作调整,全额清偿。且税款债权一般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予以清偿。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处于最后顺位。但普通债权往往涉及债权人较多,金额较大,形式较为复杂,因此普通债权,尤其是大额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成为重整计划的重点之一。普通债权的调整一般包括债权金额、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的调整,2020年被批准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的普通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如上表格,13家上市公司对普通债权调整方案,在债权金额设置上,除*ST天娱、*ST安通、*ST飞马、*ST中南外,其他上市公司设置了普通债权在一定额度内予以现金全额清偿,这个额度如ST力帆、*ST利源设置为10万元;*ST盐湖、*ST德奥、*ST宝实、*ST金贵设置为20万元;*ST永泰均设置为50万元;*ST银亿设置为120万元;天海防务设置为5000万元。 在清偿期限上,对普通债权一定额度内的债权,基本规定一次性或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对于一定额度之上的普通债权,留债清偿的规定留债期限,如*ST永泰留债期限为十二年。 在清偿方式上包括:(1)现金清偿;(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3)留债清偿。 5、预计债权及债权调整、受偿方式 2020年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均对预计债权及债权调整、受偿方式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2020年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中,除*ST盐湖、*ST德奥未对预计债权作出规定外,其他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中均对预计债权作出规定,这不同于2019年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情况。一般情况下,预计债权包括未申报债权、暂缓确认债权。其中未申报债权,是指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暂缓确认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对于暂缓确认债权,一般在法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认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ST天娱对中小股东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债权,预留了相应的抵债股票。预计债权的充分、周全考量既是重整计划可以顺利执行的重点之一,也是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重要体现。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分析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为使企业获得重生,往往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担公司实现重生的成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常见的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让渡、减资缩股、存量股份调减等。实践中,近年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主要方式。2019年经法院裁定批准的6家上市公司重整中,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2020年的13家上市公司亦是如此,具体如下: 如上表,2020年被法院裁定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均采用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或配合原股东让渡股份的方式。在制订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需与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统一考虑,注意现金清偿、留债展期清偿与以股抵债之间的比例安排,同时还需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的13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天海防务、*ST利源、*ST永泰、*ST中南对重整投资人、财务投资方、债权人规定了受让股票的锁定期,一般锁定期一年、三年;债权人一般锁定期六个月。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时,需注意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在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前,上市公司如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不得实施破产重整。2020年10月5日该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意味着间接肯定和承认了具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另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中国证监会才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同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函》。而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间一般比较长,上市公司容易因此错过破产重整的最佳“窗口期”。在上述被法院裁定重整计划的13家上市公司中,*ST利源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通知,2020年4月21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ST利源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2020年11月5日*ST利源的重整申请才被受理;*ST安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0年9月11日,*ST安通的重整申请才被受理,且公司在重整计划里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方案予以明确规定。从上述实践的角度,验证了具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权利,但是上市公司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04 2020年度上市公司预重整情况概览 近年来预重整案例不断涌现,这与国家和地方层面制度供给加强密切相关。2018年3月最高院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2019年7月发改委、最高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一节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2020年,南京市、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余个地方法院先后出台关于预重整的工作指引,对预重整制度予以细化规定。 从实践层面,2020年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预重整、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披露重整计划预案等的情况如下: 如上表,在上述9家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的上市公司,已有5家的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分别为*ST德奥、*ST利源、*ST飞马、*ST中南、*ST安通。需说明的是,*ST利源的预重整申请及法院决定启动均发生在2019年,但*ST利源重整被受理系发生在2020年,因此一并统计。 相比2019年仅有*ST利源、*ST德奥共计2家上市公司被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2020年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数量大幅增加,这一方面与经济下行大环境下企业破产重整数量大幅增加有关。另一面也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有关,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更为复杂、用时更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不仅需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准备包括《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在内的申请材料;从程序上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须将申请材料层报至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商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再由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并函至最高院审查。而如实施预重整,上市公司可以在预重整阶段进行债权申报、审查、与重整投资人的谈判、拟定重整计划预案等工作,极大的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 从预重整的申请人来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毋庸置疑。在2020年的上市公司预重整,多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目前法律对于预重整制度并未有明确细化的规定,目前仅可参见各地法院公布的关于预重整的工作指引,如浙江省高院2019年12月发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第27条明确规定,“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从预重整申请的时间上来看,有的是在重整申请前申请预重整,如*ST众泰、*ST中新;有的是在重整申请后提出预重整申请,如*ST安通。 预重整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涌现,比如预重整概念的界定、预重整申请人范围的界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工作内容界定、预重整期限的统一等等,尚需全国统一制度能够及早落地,从而可以更好指导预重整实践。 05 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 2020年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修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在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优化调整部分条款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分别作了具体修改。 就退市标准而言,退市新规对现有的四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财务类指标进行交叉适用;二是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三是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且限期内不改正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四是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保留原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实际财务指标已经触及退市标准的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并明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标准。 就退市程序而言,最为重要的修订调整即为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并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此外还就退市整理期以及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作以修改。 总结而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将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实现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更加严格的退市新规对面临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新规下上市公司若要通过重整以重获新生并保留其壳资源,则更要注意把握破产重整的“窗口期”。举例而言,退市新规将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因此从上市公司出现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到退市之间的流程将被大幅缩短,而上市公司若未能及时提出破产重整,则将更有可能在申请(被申请)重整、裁定受理重整甚至重整期间内即被终止上市,而通过破产重整化解债务危机、恢复营业与盈利能力并最终消解退市风险的目的也将落空。此外,事实上现有的面值退市指标也已经对破产重整的“窗口期”加以限制,而“1元指标”的明确以及新增的市值指标在未来的适用都有可能进一步强调破产重整的及时性。因此,在退市新规下,上市公司要重视相应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提高自身对企业运营及风险的把握,提前预见到被终止上市的可能,除了商业手段外,更要在可行的情况下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及时主动申请破产重整以及预重整,从而避免破产重整不能即被终止上市的结局。 结 语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但对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却是蓬勃发展的一年,无论是从实践层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数量,还是从制度层面关于重整的司法政策日益健全,抑或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实务从业人员关注破产(破产重整)领域,并为之贡献源源不断的智慧思考和实践创新。本文仅从2020年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概况及重整计划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2020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行总结。目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还有非常多值得探讨、深入研究的问题,更有许多实务中遇到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期待新的一年更多破产法方面的制度落地,期待破产重整领域迎来更加蓬勃地发展。 注 释: [1]本文所有统计数据仅针对A股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子公司。 [2]天茂退(002509)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2020年7月20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3]天宝退(002220)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 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ST刚泰(600687)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2020年12月29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5] *ST盐湖(000792)系2019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1月20日,其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 [6]此处负债情况系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所记载的资产负债情况中,扣除不予确定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加总数额。审查确定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每项债权的具体金额请参照相关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 [7]http://data.eastmoney.com/bkzj/51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1日。 附 录 (2020年度13家重整计划原文链接) 1.*ST盐湖(000792)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1-18/1207263898.PDF; 2.*ST德奥(002260)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5-29/1207872378.PDF; 3.天海防务(300008)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09-11/1208424558.PDF; 4.*ST安通(600179)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1-05/1208691383.PDF; 5.*ST天娱(002354)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1-07/1208708511.PDF; 6.*ST宝实(000595)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1-14/1208745454.PDF; 7.*ST银亿(000981)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16/1208912346.PDF; 8.*ST力帆(601777)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02/1208829284.PDF; 9.*ST永泰(600157)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17/1208919107.PDF; 10.*ST利源(002501)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12/1208895421.PDF; 11.*ST金贵(002716)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17/1208919104.PDF; 12.*ST飞马(002210)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19/1208941540.PDF; 13.*ST中南(002445)重整计划详见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26/120899447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