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已实施,关于法定代表人,您需要关注哪些?(上篇)
作者:王伟斌 邱冬梅 2024-07-04法定代表人是经济活动中经常听到的名词,法定代表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最早出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现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高于一般公司高管的权利,与之对应的,也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义务进行限定。司法实践中围绕法定代表人的争议也是涉《公司法》争议的重要类型之一,比如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表见代理、职务侵权、涤除登记等等。法定代表人享有什么权利?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什么义务?有什么履职风险?只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法定代表人遇到纠纷后如何救济?本文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为法定代表人明确风险边界,合法履职提供参考。因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下两篇。
一、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
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是唯一的、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既有助于公司决策,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公司造成伤害,因此,公司法多次修订过程中,在保留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时,也会结合社会发展,不断完善该制度。
二、对新公司法上述修订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进一步扩大,赋予公司更多自主选择权。原公司法(本文中均指2018年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则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使不是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新公司法中将执行董事直接修订为董事),只要在担任董事的同时,在公司任职、负责公司某方面事务,就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2.不再要求公司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优化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原公司法规定下,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则意味着要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还需要完成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繁琐。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不再要求公司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而进要求公司章程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使得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更为便利,不需要每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均修改公司章程。
3.完善了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定,强制公司在30天内补位。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可知,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必须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如果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则不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因此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或经理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逻辑上顺理成章。针对董事辞任,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对于公司解聘董事,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股东会作出解任决议之日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辞去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需要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程序判断,例如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则辞去法定代表人就不能继续担任董事长,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的非独立董事担任,则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因为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是独一无二的且对公司正常经营非常重要,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缺位将有损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因此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也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相配套。
4.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文件,更符合实操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申请材料应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实践中便利程度不同。已经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会使变更程序陷入僵局,同时也会出现公司登记外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为了减轻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法》新增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能够避免原法定代表人难以找到或不配合签字的问题。这也与2022年03月0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当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仍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登记。
5. 按照公司对外关系与公司内部关系进行区分,明确法定代表人履职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外代表公司表达意思表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可以理解为委托代理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利机关的授权。因此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2]规定的立法逻辑是一致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样,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即使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了限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公司对外也不可以以此限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内部,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且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6.增加了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的责任。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的生效条件由原来的“公司盖章”修改为“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该变化显然增强了法定代表人核实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的责任,要求法定代表人在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候必须核实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所有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注释:
[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