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虚拟人相关法律问题浅析(下)—走向Web 3.0的虚拟人面临的法律问题
作者:谢美山 全开明 袁苇 2022-09-06一、Web 3.0对Web 2.0的颠覆
如何定义Web 3.0?具体的含义是什么?与Web 1.0、Web 2.0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众说纷纭。2014年,以太坊的联合创始人以及波尔卡圆点的创建者Gavin Wood(加文·伍德)第一次公开提出了Web 3.0的概念:“Web 3.0最特别的就是,用户所创造的数字内容,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归属于用户,用户所创造的价值可以由用户自主选择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分配。”[1]基于这个概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假如说Web 1.0的本质是联合,那么Web 2.0的本质就是互动,它让网民更多地参与信息产品的创造、传播和分享,而这个过程是有价值的。Web 2.0的缺点是没有体现出网民劳动的价值,所以2.0很脆弱,缺乏商业价值。纯粹的2.0会在商业模式上遭遇重大挑战,需要跟具体的产业结合起来才会获得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成功。Web 3.0是在Web 2.0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能够更好地体现网民的劳动价值,并且能够实现价值均衡分配的一种互联网方式。”[2] 前述概念和本质区别的界定是对互联网迭代的抽象说明,现实情况是:在Web 2.0时代,就供需关系而言,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作为服务提供方,利用垄断地位支配市场,损害用户利益,甚至对用户进行剥削;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利用算法,异化用户,让用户形成成瘾性依赖。就用户数据利用而言,一方面,互联网巨头支配用户数据,将用户数据变现获利,用户却无法分享,同时互联网巨头拒绝进行数据交互,形成数据孤岛,制约数据有效利用;另一方面,用户隐私被互联网巨头掌握,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摆脱互联网巨头对互联网和用户的支配,争夺数据支配权、定价权,Web 3.0应运而生。 区别于Web 1.0、Web 2.0,Web 3.0的“人”、“物”、“场”有全新的内容。“人”指的是数字虚拟人;“物”指的是网络虚拟物品、虚拟资产、Token、NFT;“场”指的是沉浸式拟真场景,终极场景是元宇宙。在这个架构中,用户数据的主要载体之一是数字虚拟人,交易数据的载体是Token、NFT,非交易数据还可以分布式记载于元宇宙中。就数据记载而言,底层技术支撑是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数字虚拟人本身是数字资产,所以它更容易上链,可以和Web 3.0底层体系打通,可以更容易利用这个优势去延伸一些场景。因此,在Web 3.0,对整个现实世界的模拟程度加强,数字虚拟人不仅是在花钱,而且有可能赚钱,在肩负价值创造的同时还可以参与价值均衡分配,这样在元宇宙里形成了一套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 在Web 2.0时代,互联网巨头拒绝进行数据交互,形成数据孤岛,因此Web 2.0的世界是碎片化的,难以构建和呈现虚拟人完整的故事。在Web 3.0时代,数据被打通,数字虚拟人将会大有用武之地。同样地,数字虚拟人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
二、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保障问题
1、去中心化身份(DID)保护用户隐私 与DeFi、NFT和DAO相比,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被忽视的话题。但我们认为,在Web 3.0的架构中,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实现Web 3.0原生应用的关键技术基础。 在Web 2.0,按照传统的模式管理用户的身份,用户需要去不同的网站、APP注册、登记,要逐一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身份信息,以便日后使用相关服务。在信息难以互通的中心化管理模式中,这个注册登记过程是相当繁琐的,要逐一填写表格进行登记,期间还需要多次输入密码,才能完成身份验证。基于区块链的DID则可以很大程度上简化这些繁琐的流程。用户只需要刚开始就将关键身份信息上链存证,就可以建立起难以篡改且具有唯一识别性的DID,日后在需要使用不同部门提供的服务时,用户只需要授权相关部门以加密方式从DID中调用所需的身份信息即可。DID在简化手续的同时也可以保障身份信息的隐私安全。 DID允许数字虚拟人拥有并控制自己的数字身份,数字虚拟人的身份信息和隐私数据只有在经过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具有安全性、可验证和互操作性等特点。DID技术的自主性与平台通用性验证了虚拟数字人未来在元宇宙中“一证通用”的使用前景。同时,DID可以确权用户在元宇宙中一切交易及活动所产生的数据,让数据回归用户。 2、去中心化数字虚拟人保障数据权益 将数据的所有权归还给用户、允许用户自主控制数据,并且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互操作性是Web 3.0的核心理念。因此,在Web 3.0架构下的数字虚拟人也应当是去中心化。与Web 2.0架构相似,Web 3.0架构也可以类似地分为前端、后端、数据库等组件,主要区别在于数字虚拟人去中心化,不需要集中式数据库或Web服务器,可以利用区块链在计算机网络之间分发应用程序。区块链将充当“状态机”,通过验证预定义规则来维护数字虚拟人状态和稳定性。状态机在区块链网络的所有参与者之间传播,验证通过关于程序稳定性的共识进行存档。后端逻辑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并部署到共享状态机(区块链网络)。因此,后端驻留在点对点网络中,每个数字虚拟人都可以通过匹配某些标准做出贡献。 3、跨链技术打通数据孤链 Web 2.0的世界是碎片化的,虚拟人只能在特定的中心化场景内活动,不能自由“走出”一个场景“走进”另一个场景。Web 3.0利用区块链技术,由数字虚拟人自行记载身份数据和隐私,由Token、NFT记载交易数据,用户数据携带、交互不再受中心化的供方限制,从而避免出现数据孤岛。 Web 3.0的概念出现得比区块链更早,但在区块链兴起之前,Web 3.0因缺乏解决方案只能停留在概念阶段。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奠定了Web 3.0发展的基础。就整个区块链行业而言,在进入Web 3.0之前,多链并存的格局仍然会持续相当长时间。区块链技术虽然可以避免数据孤岛的出现,但多链并存的格局仍然会形成数据孤链。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区块链生态的Web 3.0用户、数字虚拟人有进行交互的需求,跨链技术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主要的跨链技术包括公证人机制、侧链或中继、哈希时间锁定、分布式私钥控制等。 4、AI提升网络思维能力 2022年6月,谷歌工程师布莱克·莱莫恩(Blake Lemoine)公布了一份与AI聊天机器人的聊天记录并声称,能证明AI聊天机器人LaMDA(Language Model for Dialogue Applications)是具有人类知觉和情感的,在他看来,LaMDA就像是一个七八岁的小孩。谷歌反驳了莱莫恩的说法,并将其停职。[3]
(莱莫恩公布的与AI聊天机器人的聊天记录) 部分人工智能专家、人类心理认知学方面的专家分析认为:人工智能只是模仿,并未理解含义。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经过多年的缓慢进展后,神经网络[4]正在快速发展,最近有了质的变化,人工智能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 Web 3.0也被用来描述一条最终通向人工智能的网络进化的道路,人工智能最终让数字虚拟人能以类似人类的方式思辩网络。
5、法律保护机制 在Web 3.0时代,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但前提条件是,虚拟人的运营方作为数据处理者,需要履行相应的数据保护义务:1)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3)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4)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我国《民法典》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着墨不多,仅有一条即第127条涉及。而《数据安全法》更多是从安全的角度对数据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32条)因此,法律目前对包括虚拟人在内的各类数据仅能依据法律原则进行保护,暂缺少具体的内容规定,这一直接后果是相关纠纷的解决需要高度依赖各条链上协议中的约定。
三、DAO促进数字虚拟人“成长”
如前所述,数字虚拟人以“人”的形象存在,在Web 3.0时代大有用武之地。特别是当数字虚拟人作为一个IP存在时,其本身就具有了商业价值。因此,在Web 3.0时代,许多数字虚拟人将以DAO的组织形式创立并运行。 1、DAO的促进作用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5]将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智能合约的形式编码在区块链上,从而在没有集中控制或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运行。一个DAO的诞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具有能与陌生人达成共识的组织目标和组织文化(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2、具有能与陌生人达成共识的包含创立、治理、激励等内容的规则体系,且此规则通过区块链技术置于链上。3、具有能与所有参与者形成利益关联的Token来实现全员激励。[6]这其中Token机制是DAO的生命力所在,是此DAO与彼DAO的本质区别,规则体系则类似于公司章程及一系列管理制度。DAO的规则体系不是一次性形成的,这与数字虚拟人的成长轨迹是相似的。DAO组织允许社区成员共同参与数字虚拟人的“创作”,以集体智慧激活数字虚拟人的“创作灵魂”并得以“成长”。Token激励机制使得社区创作者可以获得与自身创作相匹配的收益,共享数字虚拟人IP的成长红利。 2、DAO的局限性 创建一个DAO项目,需要先建立一个DAO协议,这就需要DAO操作系统。Aragon、Moloch等操作系统可以为DAO项目提供不同的模板和工具,用户可以很方便地创建自己的DAO。在创建协议之后,这些操作系统的标准社区治理框架还会给出投票机制、争议解决机制、惩罚机制、声誉系统、懒惰共识机制等功能模块供用户选用。受模板弹性和智能合约智能水平的限制,现阶段以DAO来运作的一般是相对比较简单的项目。[7]加上现在还只是Web 3.0打地基的阶段,部分DAO项目以“基建”为主要内容,对智能合约、社区治理的要求不高。一些项目采取链上治理与链下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智能合约与实体管理制度并行,对智能合约的要求也不高。但随着Web 3.0开发建设的进展,DAO项目将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组织内事务需要解决,社区里磕磕碰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操作系统自带的模板不足,智能合约受智能水平的限制可能无力生成足够有效的管理制度来应对而失效。 3、DAO的合法性 首先,DAO本身没有注册地址、没有办公地址,没有传统的董监高,甚至也可能没有固定的员工。因此,在传统的民商法下,DAO不符合任何一个传统民事或商事主体要件,各国法律皆未确认DAO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其次,大多数国家认为DAO模式的项目里通过ICO发行的Token属于非法提供未经注册的证券。如果是通过贩售NFT来募集资金的,NFT的二级市场的合法性也往往受到压制。
四、Web 2.0层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国际化
前述关于Web 2.0层面的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主要是基于中国法律之下,进入Web 3.0,数字虚拟人存在于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中,而区块链往往是跨国界的,因此数字虚拟人的相应法律问题也是国际化的。 关于数字虚拟人的国际纠纷,如何选择准据法?如果DAO理解为一个跨国组织,DAO本身智能合约或组织规则足够适用,则可以直接以该组织规则调整相关法律关系。如果智能合约或组织规则不足,则要考虑组织规则是否约定了准据法条款,或者智能合约能够指引出准据法。在没有约定准据法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可以借鉴传统国际私法的准据法规则? 同样地,纠纷解决机构的确定,也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又陷入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争议。但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纠纷跨国性等因素,传统的纠纷解决机构能否胜任工作是有疑问的。因此,可以预见,一方面,专门针对区块链、元宇宙法律问题的(网络)仲裁机构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DAO的智能合约随着AI的发展将逐步自行填补规则漏洞,甚至可以自行裁决。而这后一点是广大链圈从业者的共同的目标和技术自信。
五、幻觉及折中可能?
从客观过程来看,加密货币是与主权国家争夺货币发行权与定价权,Token是未经证券监管而自行发行的证券,Web 3.0则是与互联网巨头争夺数据与定价权。全球最知名空头投资者之一、香橼创始人安德鲁-莱福特认为:“Web 3.0是一个巨大的幻觉,它只是旨在从大型科技公司手中夺走权力。加密货币没有任何价值,尤其是替代币。它们没有任何用途。而Web 3.0是一个旨在从大型科技公司手中夺走权力的巨大幻觉。”[8]数字虚拟人的发展天然地要遭受来自政府的限制,遭到来自互联网巨头的排挤,因此前景不明。但更多的人认为,现在是元宇宙打地基的阶段,只要基础设施铺设上越过一个临界点,爆发就会成为必然。那个时候,虚拟人才算是真正的回归,也会如鱼得水。 作为压力之下的变通或过渡时期的过渡形态,在现在及将来的一段时期内,中国境内的虚拟数字人开发、运营将只能建立在Web 2.0至Web 3.0过渡的技术上,业内戏称Web 2.5。但从业者们更愿意称之为Web 2.6,以表明他们的信心和态度。
注释 [1] 《Web3.0时代:你在网上创造的一切,全部归你》, 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204/43849ba01e7c4cb5b2a05995171f0eee.shtml,浏览时间:2022年7月28日。 [2] 百度百科“web 3.0”词条, https://baike.baidu.com/item/web%203.0/2587429?fr=aladdin,浏览时间:2022年7月28日。 [3] 《AI机器人有人格和知觉?谷歌工程师“爆料”其像七八岁孩童 谷歌:无证据,暂停其职务》,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9OV7N4M051492T3.html, 浏览时间:2022年7月29日。 [4] 神经网络是一种模仿动物神经网络行为特征,进行分布式并行信息处理的算法数学模型,能依靠系统的复杂程度,通过调整内部大量节点之间相互连接的关系,从而达到处理信息的目的。 [5] DAO是基于区块链核心思想理念(由达成同一个共识的群体自发产生的共创、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行为)衍生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是区块链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之后的附属产物。 [6] 百度百科“DAO”词条, https://baike.baidu.com/item/DAO/55746378,浏览时间:2022年7月29日。 [7] 例如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基金The DAO、为了参加苏富比的一份官方初版印刷的美国宪法竞拍而成立的 Constitution DAO(宪法 DAO)、以筹集资金为Julian Assange(朱利安·阿桑奇)进行法律辩护以恢复其自由为目的的Assange DAO(阿桑奇DAO) [8] 《香橼创始人:比特币毫无价值,跌至1万美元不足为奇》,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7784215&ver=3919&signature=UySic3FTDb7jQ4pgxU90oIzXzoafcE1HDLvFszXhcX73iHbSdYPDRm1npR77*DuvnUod27PCgB3Qzkez3u*u0IOVY15FV1o-iUV7pbJs8J8K*YmVTh9RFnMd3BL8RdOj&new=1, 浏览时间: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