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的就是你 网络失信
2019-08-092019年7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值得引起企业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一、一个目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提出要推进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本征求意见稿很显然属于这方面的配套规范,它旨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两项措施
《纲要》业已提出要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并且要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全面落实了《纲要》的要求,可谓本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两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
三、三大内容
为了贯彻以上两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基本可以归纳为三大内容版块:
(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四种情形将被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将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在“一网打尽”的今天,这样的惩戒措施不可谓不严厉。
(二)黑名单的异议、退出机制
黑名单虽可怕,但不至于束手无策,一是因为黑名单可受到异议,二是因为黑名单有有效期且允许提前退出。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当事人。经核实不应列入黑名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而且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
(三)国家网信办和省级网信办的权限分工
为了避免出现权限不清不明的局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网信办和各省网信办的权限分工。具体来说,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或多次约谈、整改不力的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认定、共享、发布、管理。各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由各省网信办负责认定和管理,并上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一共享、发布。
总的来说,征求意见稿坚持一个目的,贯彻两项措施,细化三大内容,它的出台,彰显了中国打击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行为,提升信任水平的决心。不过,征求意见稿中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尤其是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若干用词仍然十分模糊,共享、发布等程序仍待进一步细化。因此,若征求意见稿要在实践中产生更好的效果,还须补齐这些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