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之降龙十八掌(第一讲)--深圳律协刑事领军人才培训班“罪名之辩”第一讲讲稿
作者:方亮 2024-01-17为落实深圳律协刑事业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深圳律协特组织开展深圳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为此,深圳律协在全市刑事律师中选拔50名优秀的刑事律师组成第一期培训班。本培训班推出“罪名之辩”、“程序之辩”、“创新之辩”系列课程,以刑事业务中的重点罪名的辩护、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辩护以及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等创新业务开展为脉络,对青年领军人才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期提高整个刑辩队伍的专业水平,实现刑事业务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为未来的五年乃至十年刑事业务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本文是作者在2023年12月10日“罪名之辩”系列的第一讲,也是作者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的总结和提炼,浸透了作者的心血,特通过文字实录的方式把核心内容加以展示。所讲本为一家之言,必有疏漏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降龙十八掌是金庸小说中最出名的掌法,将商事辩护的“打法”汇总起来也有“十八掌”,如果能够将这十八个辩护策略灵活运用,那么将在刑事辩护领域“打遍天下无敌手”。本文主要从三方面探讨商事犯罪的辩护策略,即商事犯罪辩护之降龙十八掌的前三掌,第一掌:利涉大川——打专家意见;第二掌:履霜冰至——打因果关系;第三掌:龙战于野——打从犯。
第一掌:利涉大川——打专家意见
《同人》曰:同人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意思是:在恰当的时机与人合作、强强联手则会亨通顺利,更容易有所成就。刑事辩护绝不是只靠辩护人孤军作战就能取得好结果,若能够在辩护过程中利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则其提供的专家意见就能够成为律师辩护的利器。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始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以案例为鉴,目前许多案件定罪时最核心、最关键的证据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或是文书司法鉴定意见,这是由于法官并非对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都十分精通,若在办理案件时碰到不甚了解的专业知识时,法官也只能根据有专业知识的人、有科学能力水平的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同理,辩护人在办理案件时也同样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予以辅佐,协助辩护人探明案件事实,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提出意见,使控辩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团队在办理案件时,就曾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方式扭转乾坤。
案情简介
A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通过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带货的形式,销售一种“L-肉碱减肥咖啡”保健食品,每盒单价25.6元。该产品的上游供货商为B公司,生产商为C公司。经查询,涉案的保健食品获得国食健注批准文号,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技术要求,其中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L-肉碱,要求15-25克/100克。同时,C公司发布了涉案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网上可以查询到,其中关于标志性成分的指标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一致,即L-肉碱的含量为15-25克/100克。
由于产品销售火爆,供不应求,至2022年8月,A公司的CEO便与供货商B公司商量,由B公司另外寻找一家山东工厂,按照正品的质量标准生产“仿品”,A公司CEO通过此路径采购了100万盒“仿品”,其中有80万盒已售出,涉案销售金额高达2560万元。
2022年10月,A公司的CEO被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
第一步:研究成文法
研究成文法是刑事辩护第一步,或者说最为关键的一步 ,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典的国家,成文法以及司法解释是公检法办案、裁判的核心依据。本案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当事人,仔细研读刑法中此罪名的罪状可知,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客观行为包括四种: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法条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列举式的立法,那么对于辩护人而言就要将每种客观行为进行分拆解释,探究每一种行为背后的含义是什么。具体到本案而言,当事人的行为对应的就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步:读懂读透侦查机关定罪逻辑
辩护的基础是针对控方指控,侦查阶段的辩护就是针对侦查机关的认定,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则主要针对起诉意见书。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如何解释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层层抽丝剥茧后可知,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就是涉案产品中相关物质的含量是否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如果未达到产品标准就是不合格产品。
与侦查机关截然相反,刑事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思维方式就是无罪推定,这是辩护律师的使命。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很难讲能做到有效辩护。在无罪推定的逻辑前提下,辩方一定要想方设法打破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而专家辅助人此时就能帮助刑辩律师化腐朽为神奇。通常来说,专家辅助人在参与案件过程中会有两种不同的角色。第一种角色需要出庭,在部分案件中,辩护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为辅助人,对控方所出示的司法鉴定材料提出意见;第二种角色不需要出庭,事实上大部分案件中专家证人都是没有出庭的,只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甚至二审阶段作为辩护人坚强的后盾。
聘请专家证人的方式也有两种,第一种是找到物理的人,如果实在邀请不到合适的专家证人,那就需要通过第二种方式——找专家证人撰写的书目。专家辅助人有时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此辩护律师在接触案件后首先要锚定本案背后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是什么,然后向专家辅助人进行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这或许是打开真相大门的钥匙。
具体到本案,商事犯罪辩护的第一掌打专家意见要怎么打呢?
第一步:找专家。马克思告诉我们,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辩护律师首先可以通过自己或者朋友的人脉圈子找到合适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例如我们这个案子就通过朋友的人脉找到了广州某著名985高校食品工程学院的一名教授,并向教授请教了许多问题。例如:何为“蓝帽子”?何为L-肉碱?涉案产品L-肉碱的含量是多少?L-肉碱的含量应该是多少?什么样的含量对身体无害?L-肉碱有无国家标准?L-肉碱含量不符合企业标准是否可以定性为伪劣产品?L-肉碱咖啡中哪些项目有国家标准?
第二步:排地雷。本案有将近16万盒“假咖啡”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当时我担心如果假咖啡里面验出了铅或其他重金属超标该怎么办?我们的当事人只是负责销售涉案咖啡,不是生产商,对生产环节他了解得也不够透彻,因此我认为要先“排地雷”,也就是要确保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有利。基于此想法,我立刻把一部分消费者退货回来且暂未被扣押的咖啡送去专门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咖啡没有重金属超标,所有强制性指标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这才放下了心。
第三步:妙转换。刑事辩护中,很多时候辩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会被检方质疑。在检方优势地位下,有些对案件走向关键性的证据不能得到法庭的采纳,原因就是因为举证人不是控方。因此,将对辩方有利的证据转化为控方证据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很考辩护人的功力。如果做到,该份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将以控方举证的方式出现在证据体系中,无疑就解决了证据的三性问题,对辩方有利的事实就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定,辩护成功概率大大增加。具体到本案中,相关涉案咖啡确实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但是如果以辩方证据的方式提交,被检察机关质疑甚至不被采纳的可能性很高。因此,我们本着“能在侦查阶段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审判阶段,能在一审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二审”的原则,在侦查阶段我们就向公安机关申请该涉案咖啡是否符合GB16740-2014国标进行补充鉴定,并且面对面和公安机关说明启动理由。感谢侦查机关从善如流并同意启动补充鉴定程序,并将涉案咖啡符合GB16740-2014国标的鉴定意见随案移送。我们成功把辩方需要的证据通过申请补充鉴定转换为控方证据。这份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步:找依据。经过与专家辅助人多次交流沟通,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讯,即通过CIRS(一个著名的食品机构)找到了官方对L-肉碱的解释,并附有“美国FDA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20mg/kg;欧盟规定L-肉碱的每日限量为1-2g,L-肉碱酒石酸盐为1.5-3g/日,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规定饮料的L-肉碱最大使用量为3g/L。为确保产品的食用安全性,在保健食品的审评中L-肉碱的用量主要参考欧盟的规定,成人L-肉碱的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2g/日”的说明,由此可知L-肉碱并非含量越高越好,实际上人体每日摄入的含量也是需要有所限制的。
除此之外,专家辅助人还依靠其专业知识背景给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并且相关的研究结果已经获得学术界认可,能够确保真实性。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一份公开国际专利显示:人类按照体重、每人每天每千克摄入1-10mg具有减肥效果,人类的平均体重可按照60千克来计算。也就是人体只要每天保证60毫克到600毫克的L-肉碱摄入量,都是具有减肥效果的。经检测,涉案咖啡被指控为伪劣产品,但该产品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每天L-肉碱摄入量是163.2毫克,即60mg<163.2mg<600mg,由此可知涉案产品L-肉碱含量符合相关规定。后来我们又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符合标准的含有L-肉碱的产品全部梳理一遍,最终发现一种产品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每天的L-肉碱摄入量是83.34毫克,比涉案产品含量还低,但也是合格的保健食品,并在市场上销售,这说明涉案产品L-肉碱的含量是没有害处的,也具有减肥的功能。
第五步:巧说服。在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的辩护意见也呼之欲出。最后我们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就是涉案产品无害且具有减肥功能。要想达成这一观点,如果没有前期抽丝剥茧的工作,没有专家意见的帮助是无法达成的。最终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起诉书罪名变更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在我们的据理力争下,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三年十个月。
第二掌:履霜冰至——打因果关系
《爻辞》“履霜,坚冰至。”意思是:夏至时分,还是一年中炎热的时候,但大地深处的阴气寒气已经在悄悄滋长了,只是人们察觉不到,日子久了,冰也就形成了。对刑事辩护来说,这是指案件事实浮于表面时,解锁的钥匙藏于内里,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不能找到这把钥匙。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1日,贵州某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达成以1.5亿元收购某煤矿的协议。2011年10月,贵州某公司M等人以该煤矿的名义向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200万元。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要求煤矿法定代表人必须面签贷款合同。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M伙同总经理N安排煤矿矿长石某到山东某医院检查身体并住院,将石某的面部全部用纱布缠住,仅露出眼鼻口,后石某冒充煤矿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面签合同。随后,银行发放贷款8200万元。经统计,截止2018年3月20日,某煤矿尚欠银行本金4395万元及利息1192万元。控方认为,被告人M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
第一步:理论先行
一个律师如果光有实践经验是不够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最大的弱点就是理论根基不足,一方面是因为积累的知识本来就不多,另一方面是后天不注意学习。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如果光知道怎么样去辩护,而不知道辩护的缘由和理论根基是什么,那么辩护往往是肤浅的,往往是有可能被推翻的。那么我们怎么补足我们的短板呢?很简单,就是在自己的职业生涯里面碰到一个问题,研究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
本案我们要如何成功解锁呢?想要成功解锁,就要用到商事犯罪辩护的第二掌,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入手。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目光再从法律移转到事实部分,本案的冒签行为和贷款发放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第二步:实地踏勘
实地踏勘很重要,在去到了现场踏勘之后,刑辩律师对这个案子的认识会实现质的飞跃。因为我本人是公安出身,我在看现场后对案件的证据认识会非常直观,会产生化学反应。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能够看到的纸质证据材料通常是传来证据,有时候并不能很完整地体现出证据背后的东西。因此,在办理本案的时候,为了找到答案,我去到现场,对涉案煤矿进行实地踏勘,最终找到本案当事人以此种方式获取贷款的真正原因。
本案在踏勘现场后辩护律师团队知道了涉案贷款为什么会发放、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有多长时间、能够采多久、采矿量是多少等事实。随后再进行检索了解,银行贷款发放需要经过三级审批,首先贷款申请部门要呈报相应的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发放贷款前还必须要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且要贷款申请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核,然后从县级逐级申报到省级。本案贷款数额较大,涉案煤矿已经履行了贷款规则规定的义务,在相关贷款发放程序基本走完,即将发放贷款时,按照当时的规定,需要涉案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面签合同。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煤矿事实上已经易主,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未完成变更,现任法定代表人让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去面签时又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当事人就想出这个办法完成面签。
第三步:法律分析
经过对案件事实细细梳理可知,本案贷款发放与“冒充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前续行为中,贷款申请已经依法获得批准,而“冒充行为”只是为了拿到贷款所履行的手续性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冒充行为”不会导致银行贷款被诈骗的结果,这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基于此,我们向法庭呈上此辩护观点,并在一审取得了无罪的判决结果,但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还是没有支持检方的抗诉,坚持无罪。
第四步:复盘总结
每个成功案例在结案后都可以形成一篇好文章,形成“一案一课一文”的方法论。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常常思考怎么样把法律服务产品清晰地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能够找到你,这就需要进行电子脸谱的打造。打造电子脸谱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举动就是将你的文章、你的书籍,以一种电子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存在。如果坚持不断丰富和完善你的电子脸谱、丰富你的电子简历、丰富你的经典案例、丰富你的理论性文章、形成你的电子脸谱体系,就能增大让当事人通过“世界上最大的那张网”找到你的概率。
第三掌:龙战于野——打从犯
《象》曰:“龙战于野,其道穷也。”意思是:龙在大地上斗争,如同站在不利的位置,没有退路,只能逼迫自己激发潜能。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常常遇到除了从犯之辩外找不到其他抓手争取减刑的情况,这时候从犯就成为最重要的一个辩护观点。
案情简介
刘某在日本经营某公司,主要经营部分商品零售业务,该公司与日本邮局签订了代收邮件协议,并在2017年11月取得烟草销售许可。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共同走私电子烟弹进境,被告人季某等人向刘某订购走私的电子烟弹,具体流程为:郑某向刘某提供填写国际邮单的虚假信息,刘某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烟弹或帮客户代寄烟弹时,向客户提供上述虚假信息,并向客户收取通关费用,之后将烟弹交付日本邮局邮寄到国内。国内部分的通关和派货事宜由郑某负责,刘某涉嫌偷逃税额900多万元。
办案思路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想把偷逃税额降下来难于上青天,因此只能另辟蹊径。我们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涉案QS烟弹属于电子烟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烟草。当我提出这个观点时,我就预测到不会被法官认可,于是我着重在于论述另一个辩护观点,即商事犯罪辩护的第三掌:打从犯,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我们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论述:1.犯意发起;2.地位高低;3.职责分工;4.分赃获利;5.活跃程度;6.时间长短。
从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单独说某个人的作用小、地位低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放在整个案件中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得出当事人作用小、地位低的结论。故在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的书写过程中也要善于运用图表进行比较,将当事人与其他共犯人的差别可视化。
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没有同案人被共同起诉,如果光谈我们的当事人是从犯,效果可能不太好。因此,我们在撰写法律意见书时提出的主要辩点是:1.本案走私烟弹的行为涉及四方主体。2.郑某是这个商业模式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3.郑某系犯意发起人,郑某在找刘某做走私烟弹之前,已经有其他的邮寄渠道,其犯罪框架已经搭建完成。4.在刘某配合郑某邮寄烟弹过程中,具体的作业标准是由郑某提供的。最终本案当事人成功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至此,商事犯罪辩护降龙十八掌的前三掌介绍完毕。刑事辩护是一项非常精细的工作,需要大量时间打底,精耕细作,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首先,在遇到需要解决专业知识的案件时,辩护人要主动出击,聘请专家辅助人,让专家作为后盾支持我们的辩护,找到鉴定意见的突破口;其次,承办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在了解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厘清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找到解锁的钥匙;最后,在没有其他更有利的辩护观点时,要牢牢抓住“从犯”这一量刑情节,力争达到期待的辩护效果,以上三方面即是我总结的“商事犯罪辩护之降龙十八掌”的前三掌,若能充分领会并细细掌握,必将威力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