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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益应否列入遗产范围予以继承

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益应否列入遗产范围予以继承

作者:王丽 2022-12-14

一、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定义和类型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根据前述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分为“为公益目的成立”和“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两大类,两类非营利法人在存续期间均不得分配利润,但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并非一律不得分配,应区别对待。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捐助法人只能是为公益目的成立。


二、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益的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不能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所以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对于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法人没有财产权益,不能列入个人遗产范围继承分配。


基于《民法典》第九十五条是专门针对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并没有禁止以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法人的剩余财产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进行分配。所以对于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根据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决议处理,如果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决议未禁止分配剩余财产的,则可以列入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


三、总结


以公益为目的设立非营利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等的剩余财产不能列入个人遗产范围继承分配;以公益以外的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如以协会、学会、研究会或联合会称谓的则可以列入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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