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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之董事会变理事会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5-12
[摘要]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四)》《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之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文中,我们一直强调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重要性。下面就一则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引发的案例,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一)》《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三)》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四)》《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之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文中,我们一直强调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重要性。下面就一则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引发的案例,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英德学校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张甲、张乙、于某。英德学校董事会成员为张乙(董事长)、张甲、于某某、周某、王某某,监事长为于某。英德学校《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提议时。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英德学校于某某、周某、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张甲提出召开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请求。2018年12月6日,张甲向学校董事发出2018年12月19日召开董事会的通知。2018年12月10日,张乙发出了“关于召开董事会议的通知”正式通知张甲、于某某、周某、王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依《学校章程》的规定,明确取消2018年12月19日的董事会会议。2018年12月19日,张甲等人如期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决定将董事会改成理事会,并于2019年1月5日在朝阳日报上刊登变更声明。张乙、于某认为,英德学校2018年12月19日的董事会会议违反学校《章程》,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英德学校2018年12月19日违法违规组织召开的英德学校董事会及其决议无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张乙、于某均以败诉告终。


(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二原告分别以英德学校的董事长、监事长的身份,就案涉英德学校的董事会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学校章程所提诉讼,属有权机关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督管理义务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22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八条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张乙、于某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二是确认英德学校董事会决议效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一)张乙、于某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张乙、于某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应厘清本案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更名还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重组。前者是指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名称变更,如:“董事会”变“理事会”或“校委会”变“理事会”,后者则是指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进行大范围的调整,简称决策机构成员变更。本案未审查这方面的事实,也未披露张乙、于某作为董事长、监事长是否被免职,而英德学校与行政审批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辽13行终29号]中,法院查明2019年6月3日,英德学校向行政审批局提出行政备案申请书,请求对行政审批局第三届董事会变更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理事长、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后学校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等会议内容依法备案。如若英德学校董事会作出由董事会变更为理事会的决议内容与张乙、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张乙、于某是本案适格原告;反之,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确认英德学校董事会决议效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在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民办学校董事会决议效力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此我们持相反观点。董事会决议内容主要为内部管理事务,即便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最终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如: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等变更。审批机关认为民办学校申请审批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有权不予批准。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决议纠纷的裁判主体。因此,确认英德学校董事会决议效力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民办学校内部矛盾引发控制权争夺。无论是决策机构更名还是重组均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学校章程规定,提前通知各决策机构成员,按时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确保出席会议人数、表决比例应符合章程规定。从攻方的角度,建议事先查阅学校章程是否有关董事或理事怠于履职或未出席会议累计一定次数可以免去其董事或理事职务,如有,可以利用该规定免去相关董事或理事职务、重组董事会或理事会。从守方的角度,建议事先查阅学校章程关于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的规定,了解己方不参与决策机构会议是否会影响会议的召开、审议事项通过以及不利于己方的规定,视情况参与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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