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解析
作者:石育斌、任丽莉 2017-05-15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政策。
本文将对“38号文”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同时对比我国既存的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期有助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我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理解。
一、 试点地区——8加1
38号文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为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和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 政策执行时间——生效早于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38号文虽然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但其部分内容的生效日早于发布日。具体而言,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时间早于通知发布之日,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三、 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3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为此,38号文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由其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享有税收优惠。
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简称“81号文”)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为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发改委备案。但38号文结合私募基金的监管现状,首次明确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适用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只需要在发改委或者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一道备案手续即可享受38号文的优惠政策。
四、 投资要素的要求
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所得,且投资期限须满2年。
(一) 投资标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指接受投资时,同时满足以下六大要素的科技型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38号文之前,87号文和8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即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须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此外,《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简称“116号文”)进一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查账征收。而38号文不再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提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新概念,经对比不难看出,38号文对于投资标的的要求明显降低,降低了人员数量、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的上限,且不再要求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仅对本科以上人员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提出要求,从而使得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更加偏重于初创期的企业,而不是已经形成了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壁垒的中大型企业。
(二) 投资方式——增资
38号文规定投资方式仅限于直接股权投资,即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股权(增资方式),不包括受让原股东的存量股权,同时也不包括在设立之时即为股东的情况(即,不可以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
(三) 投资期限——满2年
在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满2年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符合38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行为发生在38号文的执行日期前,只要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的,就可以适用38号文规定的优惠试点政策。
五、 所得税抵扣优惠——投资额的70%
在满足38号文规定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权享受以下所得税抵扣优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38号文之前,87号文、81号文和116号文只规定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并未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38号文扩大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主体的范围,首次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纳入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综上,38号文在87号文、81号文和116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突破,不仅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而且还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纳入了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这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38号文颁布后,对于一些交易结构复杂的投资案例,例如,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嵌套多层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该规则来判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定主体等复杂问题,还需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专业分析和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