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你必须知道的41处实质性修改及律师解读(三)
作者:赵海清 张颖 2020-10-12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开启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将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其中合同编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合同编条文有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1260条)的41.7%。由此可见,合同编在《民法典》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笔者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41处实质性修改通过问答及律师解读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问题31】
什么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
1、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若为双务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均按照约定适当和全面履行后,整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才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债务免除:指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放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放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5)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2、本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解除导致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说明,首先,解除仅适用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适用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合同解除并不导致该债权债务终止。合同解除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还涉及解除后的各种清算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32】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合同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第46条 【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律师解读】
1、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解除通知的发出方若确有解除权(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一般情形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但解除通知上载明了期限时,则自期限届满时合同解除。
2、享有解除权(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不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而采用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3、不享有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约定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通知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问题33】
合同解除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1、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若可以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可恢复原状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继续性合同;(2)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都不可能恢复原状。
2、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统称为广义的恢复原状,包括:(1)因履行行为而取得财产的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价值返还。
3、本条与原合同法97条变化:增加了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问题34】
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吗?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律师解读】
本条扩大了原合同法109条请求支付的范围,原来仅规定了价款及报酬,现适用全部的金钱债务。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迟延履行,除了需继续履行之外,还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问题35】
合同僵局发生时,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么?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九民纪要》第48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律师解读】
1、本条第1款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以及可以排除实际履行的3类特定情形。
(1)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上的原因或者法律的规定不能给付。比如,一个独一无二的瓷器古董被摔碎了而不能给付、禽流感期爆发期间因法律上(此处广义理解,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行政命令禁止销售活鸡鸭等活禽)的原因导致不能给付合同约定的鸡或鸭。当日,如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给付义务自始未生效,不存在适用本条情形。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最主要指人身上的给付不能,即必须亲自提供劳务的给付。比如,演员拒绝参加商业活动。履行费用过高:也称为经济上的给付不能,指债权人所或利益与债务人为提供给付所付出的费用相比显著不合比例。比如:甲不慎将应交付给乙的古董落入海中。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规定是实际履行请求权因合理期限的经过而失效的规定。合理期限经过后,违约方可能产生了对方不再主张实际履行的合理信赖。为了保护这种信赖,履行请求权不再有效。比如,对不合格花卉的更换,应当在收到的几日内提出;而不能收到后几个月后再提出。
2、本条与原合同法110条相比,增加了第2款,主要用于处理合同僵局问题。若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给与了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打破合同僵局。
3、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问题36】
债务可以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律师解读】
1、本条规定了第三人替代履行,指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给付,其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适用于为一定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的,鉴于该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完成修复工作,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第三人替代履行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2)非金钱债务;
(3)债务性质不得强制履行。
【问题37】
定金合同何时成立?若定金合同约定需支付50万定金,但实际只支付了10万定金,相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另外40万定金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律师解读】
1、本条第一款规定定金为实践性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时成立,而非定金合同签署时成立。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定金的法定最高限额为20%,超过限额的只能视为预付款。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同时,不得多于合同总金额的20%。
【问题38】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解读】
1、定金的主要效力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以及定金罚则。本条规定了定金罚则,与原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相比,增加了“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从而将适用条件从完全不履行债务一项,扩张到“完全不履行债务”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项。
2、根据本条规定,若发生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轻微违约行为情形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问题39】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同时要求保留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律师解读】
当一方违约同时触发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的时候,就会发生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一。本条与原合同法第116条规定相比,新增第二款,当事人选择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是民事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体现。
【问题40】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给付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吗?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律师解读】
1、本条是新增条款。拒绝受领是债权人行使受领权的表现,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给付不符合债的要求,可以拒绝受领。本条是指对于已经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而对债务人的给付拒绝受领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后果: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及无须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问题41】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么?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20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解读】
1、本条第1款是对双方违约的规定,第2款是狭义的与有过失规定。原合同法第120条只规定了双方违约,本条新增了与有过失的规定。
2、双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每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对违约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则双方当事人各自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的原因力,各自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
3、与有过失:按照传统学说,与有过失是指受损害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则是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共通规则。本条第2款新增了与有过失规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若受损害的一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就构成合同责任中的与有过失,应当实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就是双方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分别计算,然后进行抵销,就不能抵销的部分履行即可。
结语:
《民法典》是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民法典通过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学习好《民法典》,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好个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幸福生活导航。
参考: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杨立新:《民法典新规1条1讲,实务要点全讲透》-智元法律课堂首发 石佳友:《民法典合同编,每笔交易都与它相关》-人大法学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