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改革的思考
作者:齐宝鑫 2022-10-10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展的不断成熟,以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管辖在知识产权的审判案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旨在讨论知识产权管辖权变革对司法审判机制的优化,通过分析上海市的各区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与管辖权改革,从而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化与完善诉讼制度、程序,进行了深入探索。本文研究结论表明,知识产权的管辖变革可以有效缓解上海四个基层法院因集中管辖造成的案件压力,充实其他各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机制。知识产权的管辖变革的意义在于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使得有序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
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这则消息引起无数法律从业者的关注和感叹。消息一出,意味着自2022年7月1日起,上海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不再实行集中管辖,而是各区管各区。
在《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中,首次出现“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X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这样的表述。以一家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统一归属一个法院管辖,这在上海知识产权管辖规定历史上也是一次崭新的突破。
一、知产案件司法管辖的研究背景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功能。从我国管辖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来看,如何防范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如何在程序的起点上保障司法公证,是立法机关制定管辖规则时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促使知识产权纠纷随社会相关维权意识的觉醒而逐渐增加。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易造成审理难度大、司法配置资源不足、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为发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我国逐步提高审判效率,增加审理数量,推进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制度试行。
关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系,学界做出过相关研究与探讨。建立知识产权大司法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此相关的体系化顶层设计,需结合中国本土特色和国际经验。有学者对此提出五项建议,其中一项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应该以中心法院为基础,不必遍地开花。但同时,应该组建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统一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标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号召下,地方法院踊跃试点设立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希望在人员配置、经费额度、干部职数等方面予以扩张,或者以此缓解当地法院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
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知识产权指数及排名与经济实力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城市,具有较多知识产权案件,1996年即设立了全国首个“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始了相关模式的实践探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院的落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一案多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早期的集中管辖,相关学者认为案源不稳定导致法院在人员配套上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各地法院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案件的发生数量,将案件数量较少的若干地区的案件汇集到某个法院统一审理,这样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而随着基层法院审判能力日渐提升、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被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权限的基层法院数量连年增长,不仅发挥了基层法院数量多、分布广、贴近案件发生地、审理程序简单快捷等优势特点,而且适应了我国技术进步和全球贸易发展的要求,符合级别管辖权日渐下沉的国际趋势。
为了不断调整、优化相关模式以适应实际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管辖也经历了多次变迁。而此次上海高院颁布的“各区管各区”规定,统一明确了案件的属地管辖,解决了先前因管辖划分规定复杂而造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矛盾或漏洞,与相关学者先前提出的适当扩大基层法院管辖类型、合理细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划分的对策建议相一致。正如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在对管辖调整进行说明时提到给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带来的三方面有利影响:(1)能够更好地满足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推动区法院与辖区内各相关单位一同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2)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件分布不均衡、案多人少等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3)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开展更加便捷顺畅,有利于理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衔接问题,有利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更好地发挥执法合力、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二、上海知产案件司法管辖的历史变迁
从历史变迁来看,上海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管辖经历过数次修改。
(一)两架马车:浦东+黄浦
1994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同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法院第一家知识产权的审判庭,上海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从此走上了专业化的发展轨道。1996年9月,黄浦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至此,上海形成了一家高院+两家中院+两家基层法院的三级法院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12月发布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划分有这样的规定:
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三架马车:浦东+黄浦+杨浦
到了2007年初,上海市杨浦区也提出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想,2007年12月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意味着杨浦区有权审理发生在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杨浦区法院成为上海市继浦东、黄浦之后第三家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区级法院,上海形成了一家高院+两家中院+三家基层法院的三级法院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格局。
2008年某资深法官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提到“1994年,全上海只有两个知识产权审判庭、9名专门法官,而到了2008年,上海已经有6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包括高院和两个中院,以及浦东、黄浦、杨浦等三个基层法院。其中,浦东法院是全国第一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并且最先开始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
(三)四架马车:浦东+黄浦+杨浦+卢湾
2008年12月,卢湾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举行成立揭牌仪式,这是上海市第四家拥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的基层法院,进一步增强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2009年3月,上海高院下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试行)》,调整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方案,确定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以及三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按照该通知所划分区域集中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浦东、黄浦、杨浦和卢湾法院四家基层法院审理,实行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
(四)七架马车:浦东+黄浦+杨浦+卢湾+闵行+徐汇+普陀
2011年4月18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卢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卢湾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黄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六架马车:浦东+黄浦+杨浦+闵行+徐汇+普陀
2016年2月19日,上海高院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跨区划片集中管辖】条款中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六)四架马车:浦东+杨浦+徐汇+普陀
2018年6月29日,上海高院发布《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020年12月17日,上海高院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此可见,徐汇区人民法院从原先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等六个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缩减为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等三个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七)“各区管各区”
2022年4月20日起,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此次调整最大的变化在于全国范围内赋予了大量基层法院关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在此基础上,最高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上海范围内16个区的基层法院全部获得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且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而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有的诉讼标的额受限制,有的涉及跨区管辖。
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来源:截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上海市管辖区域部分
为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及通知,2022年6月30日,上海高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X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此次调整,再一次缩减了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辖范围,由上一次调整后的管辖三个区缩减为只管辖徐汇区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上海X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上海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历史沿革图总结如下:
来源:笔者根据官方公布的规定自行整理绘制
三、其他特定企业司法管辖的情形
笔者经检索发现,此次在法院发布的管辖调整通知中指定特定公司相关案件的管辖并非首次。以往,在最高院或地方法院发布的相关管辖调整通知中,也存在涉及特定企业的情形。
例如,2006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上海达伶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发布,规定“凡涉及上海达伶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的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指定由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指定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又如,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第四条规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总结与展望
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展的不断成熟,以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全社会产权意识不断加强。应对于层出不穷的侵权现象,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开通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品牌方可对电商渠道上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发起投诉,进行维权。但此类措施通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知识产权案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等特点,我国早已建设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审判庭”“三审合一”等新型审理模式,为的是改善知识产权案件因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纠纷而导致的管辖交叉及冲突问题,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而此次管辖调整让上海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由集中管辖调整为属地管辖,各区基层法院获得了相应的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海四个基层法院因集中管辖造成的案件压力,充实其他各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同时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对有序开展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等都将发挥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