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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业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法律指引

作者:何海军 2020-02-09

据工信部统计,2019年1-12月,全国造船完工量3672万载重吨,新承接船舶订单量2907万载重吨,截至12月底手持船舶订单量8166万载重吨,出口船舶占总量的92.1%,造船三大指标以载重吨计国际市场份额均超40%。我国作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春节期间突发的新冠病毒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让造船业陷入全面停工和不安状态,如何面对疫情带来的建造延期,成为船厂最为关心的问题。我们根据船厂的诉求结合司法实践,提供如下法律指引:



非标准造船合同下船厂如何顺延交船期?



标准造船合同一般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背后代表了船厂或船东的利益,因此实践中签订造船合同时都会作出相应修改,修改程度取决于买卖双方谁更强势。若造船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未将特定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能否顺延交船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船厂能否顺延交船期,首先需要识别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非典期间最高院曾印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该通知可以解读为因疫情原因,认定为情势变更;因政府的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有法院认定为情势变更,有法院认定为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新冠肺炎属于突发性的传染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但是,若政府未采取防控措施,认定不可抗力实践中会存有争议。其次需要识别疫情与迟延交船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疫情本身并未影响船厂开工生产,则船厂不能引用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船期;若疫情引起政府防控措施,影响船厂的生产经营,则船厂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可以要求顺延交船期。第三,船厂的通知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内建造的船舶大部分出口,船厂在向船东发出通知时,应附上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或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下船厂如何顺延交船期?



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第34条约定可允许的延迟(a)如果下列任何事件导致交船的实际延迟, 交船日期应当顺延:(i) 不可抗力事件(5)传染病;(ii)其他事件……关于上述(i)和(ii),假如:(1)此类事件不是因建造方或其分包方的错误、疏忽、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和(2)建造方或其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预见或不能合理预见的;和(3)建造方已遵守了下述分条款(b);和(4)建造方已尽最大努力以避免或降低此类事件对交船的影响。


我们认为,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已将传染病列为不可抗力,交船日期可以顺延。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签订合同时,传染病疫情尚未发生;二、合理减损失义务。疫情发生后,政府已发布延期复工通知,或实行管制导致船厂无法开工;若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届满,应尽最大努力开工生产;三、疫情发生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会丧失延期交船的权利。比如条款(b)约定:建造方认为有权要求交船日期顺延时,应在知晓延迟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买方。如果建造方没有向买方发出此类通知,则不能要求予以延迟交船;四、疫情结束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未能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定延期天数。比如条款(b)同时约定:建造方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A)在按照本款通知的任何事件已经终止后两(2)天内;(B)在(A)种情况之后,尽快通知买方交船日期延长的期限。



SAJ标准造船合同下船厂如何顺延交船期?



SAJ标准造船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1.推迟原因: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暴乱、罢工、破坏、工厂关闭、当地气温超过35℃、天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非卖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视情况而定)……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推迟时,卖方对此类推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长时间不应超过所有此类推迟的总和并受本条第三款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所有权和允许推迟交船时间的相关条款的制约。


我们认为,SAJ标准造船合同已将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列为不可抗力,交期日期可以顺延。但是,船厂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通知义务。船厂应在疫情发生后七天内书面通知船东推迟的起始日期和原因,在疫情结束后七天内书面通知推迟的终止日期,并确定交船期可以顺延的最长时间。二、等待回复。船东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对船厂要求延期交船作出反应,则视为船东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三、超时要求买方作出选择。SAJ合同通常会约定允许推迟和非允许推迟的累计时间总和不得超过210天,若非允许的延期加上疫情允许的延期已超过极限天数,船东没有行使取消合同的权利,船厂应及时通知船东作出选择,船东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取消合同,或同意将交船日期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日期。



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下船厂如何顺延交船期?



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不可抗力)与SAJ标准造船合同约定的基本一致,即由于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导致的延迟,船厂对此类延迟不承担责任,交船期予以顺延,船价不作扣减,但与非允许延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极限天数。


我们认为,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和SAJ标准造船合同倾向于保护船厂利益,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通知义务,疫情发生后七天内和疫情结束后七天内通知延迟的起止期限,并应提供官方文件或证据证明疫情的发生和结束。若船厂没有按上述时间给船东发出通知,除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延迟交船外,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和SAJ标准造船合同均未约定法律后果。在碰到类似问题时,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没有给出书面通知,仍然可以顺延交船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给出书面通知,就不能顺延交船期,理由是驳夺了船东调查并反驳的机会或权利。作为船厂来讲,应当做好合同管理和通知义务,不应把自身权利置于不确定中。



疫情下船厂如何防止船东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弃船?



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对造船和航运业的影响至今,船东一定会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做出不同的选择,不排除船东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原因、市场原因、产业调整原因等),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造船合同。


我们认为,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法定的解除或变更理由。一、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首先,船东行使变更或解除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船东不能以通知的方式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其次,船东需举证证明合同的履行给自身造成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船厂应围绕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能够按期交船进行抗辩;第三,船厂在疫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船东要求顺延交船期,防止船东以交船期延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二、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船东才能解除合同。一般而言,造船合同会约定交船延迟、航速过低、燃油消耗量过高、载重量不足等作为船东解除合同的条件。船东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无非是以交船期过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船厂只要严格管理好交船期限,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法顺延交船期就能避免船东弃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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