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共同基金法修改 - 15人以下豁免基金名存实亡?
作者:缪毅 洪侃 钟龙锋 孙锦昭 2020-02-182020年2月7日是离岸基金界的大日子,当日通过的开曼群岛Private Funds Law, 2020(“《私募基金法》”)开启封闭式基金监管大时代,一出世便自带光环威震江湖(详情参阅《开曼封闭式基金新规生效了 – 常见问题解答在这里》)。同日通过生效的开曼群岛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修正案》”)将取消开曼群岛Mutual Funds Law(“《共同基金法》”)给予特定开放式基金豁免注册的待遇,其光芒虽被《私募基金法》所遮盖,但对业界的冲击力亦不容小觑。
《修正案》通过前,《共同基金法》第4(4)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开放式基金(基金江湖人称“4(4)基金”)可豁免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i) 投资人数量不超过15人;以及 (ii) 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这两个限制性条件虽颇为苛刻,但4(4)基金仍因其低成本优势和监管豁免地位而颇受小型基金管理人(尤其是面向亲友小范围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欢迎,在开曼开放式基金版图中占有一席之地。
《修正案》生效后, 4(4)基金须向CIMA注册并遵守持续合规要求。4(4)基金是否命运堪忧、名存实亡?各位看官且听本律慢慢道来。
4(4)基金注册要求 根据《修正案》第3条,除非满足CIMA另行规定的豁免条件,4(4)基金应向CIMA注册并提交包括如下注册文件:(i) 经核证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节选,以证明基金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和(ii) 注册表格要求的其他信息/材料(注册表格的形式和内容暂未公布)。 敲黑板注意了: (a) 《修正案》未提及提交全套发售文件,貌似比市场主流的开曼开放式注册基金(基金江湖人称“4(3)基金”)的注册文件要求略低; (b) “CIMA可另行规定豁免条件”应作何解读?是开曼政府在全球监管大博弈中留有后手为4(4)基金保一线生机?或只不过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肥皂泡(目前4(3)基金条款中也有类似语言)?本律这会也说不准,各位拭目以待吧。 审计要求 再划个重点:4(4)基金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等非高风险辖区(中国内地和香港均属于非高风险辖区)的通用会计准则制备财务账目,并应由CIMA批准的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目前CIMA公布批准可审计开曼共同基金的审计师有44家)。经审计账目原则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CIMA提交。 审计师看到这里该笑了:商机哗哗地来了;4(4)基金管理人却哭晕在交易室:小本经营就图个便宜,这动辄一两万美刀的审计年费不知要吃掉几个基点的回报率? 基金年检 4(4)基金向CIMA完成初始注册后,还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年检并缴纳基金注册年费。给各位看官参考,4(3)基金注册年费为4,268.29美元(这还没包括注册代理商的年检服务费),4(4)基金注册年费尚未公布,本律只能祈愿CIMA手下留情给点折扣吧。 董事注册 4(4)基金将落入开曼群岛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董事注册及牌照法》)所规定的相关实体范围,其全体董事均应向CIMA注册和年检,每名董事年检费853.65美元。根据现有信息分析,本律预测4(4)基金也将需要至少两名董事。 信息变更报备 若4(4)基金向CIMA提交的注册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在21天内报备变更信息。这活儿对律师而言并不复杂,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总得给点打赏意思意思吧(是不是说漏嘴了?) 过渡期安排 《修正案》要求存量4(4)基金应在8月7日前向CIMA注册,2月7日后新设的4(4)基金应在基金启动时提交注册申请。 4(4)基金和4(3)基金还有本质区别吗? 本律大胆预测,4(4)基金在设立维护费用和监管水平方面将与4(3)基金趋同,优势所剩无几,如果一定要列两点撑门面: (a) 4(4)基金须提交的注册文件和信息相对较少,如只须提交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节选而非完整的发售文件; (b) 对投资者没有设置最低初始投资金额,而4(3)基金要求约100,000美元。 但是, 这有意思吗? 话糙理不糙,考虑到换取这些优势的代价是遵守投资人数量不超15人以及过半数投资者有权撤换基金运营者的苛刻条件,说句戳心的话,4(4)基金恐怕难逃名存实亡的杯具了。 怎么办? 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埋头苦干。正在运营4(4)基金的管理人须考虑是否将4(4)基金改制为4(3)基金,放开手脚,做大做强,把业绩做好,把规模做大,前述关于成本的种种精打细算也就往事随风去。怎么动手,再送三点注意事项请拿走不谢: (a) 改制涉及基金运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平衡变化,宜尽快与投资者沟通方案和预算,做好解释,取得同意,人心齐,泰山移; (b) 物色审计师谈个良心价,《私募基金法》和《修正案》可能导致市场对基金审计服务需求暴增,要先下手为强;给个小窍门,若财务年度设计避开高峰,兴许能谈个错峰折扣价; (c )物色律师修改基金文件和提交基金注册申请;再给个小窍门,别拖到临近过渡期届满才动手,估计那时律师已忙不过来,经常干到后半夜,多少得再塞点加班费意思意思吧。 一个时代的背影和曙光 2019年经济实质法冲击过后,曾经大行其道的开曼基金管理人渐行渐远(请参阅《开曼基金管理人 - 满足实质或重组?》)。2020年《修正案》又将送走曾经亲民可人的4(4)基金。再早几年的FATCA和CRS已在全球布下追税天罗地网。有人说这是一个时代离去的背影,基金狂欢岁月的一抹残照。 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新时代的曙光:褪去“避税天堂”、“监管真空”的妖媚外衣,离岸基金的长期竞争力才能彰显。开曼监管新规带来的动荡不安会很快过去,面对香港、新加坡等中岸金融中心的锐意拓展、步步紧逼,开曼等离岸金融中心唯有在竞争中夯实和升华其核心优势:适度监管与投资者保护间的平衡取舍、成熟又不失简洁易明的法律体系、愿意倾听行业需求和快速行动的立法机关、高效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市场、广泛的国际认可度和熟悉度等。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我们已准备拥抱新时代的曙光,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