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投资之阿联酋篇(四)——投资架构的考量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金忆馨 2024-01-26《中东投资之阿联酋篇(一)——投资非自由区》介绍了阿联酋的投资优势、阿联酋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在阿联酋非自由区常见的法律实体形式。《中东投资之阿联酋篇(二)——投资阿布扎比ADGM自由区》以及《中东投资之阿联酋篇(三)——投资迪拜JAFZA自由区》分别介绍了在阿联酋主要两个自由区——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以下简称“ADGM”)和迪拜杰贝阿里自由区(Jebel Ali Free Zone,以下简称“JAFZA”)的主要监管规定和投资常见法律实体形式。
本部分将承接前述文章的内容,一方面,本部分将介绍直接投资或商业代理的主要优劣,对比在自由区和非自由区进行投资、采取合资或独资、进行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等不同投资路径的主要关注因素,为投资者选择合适路径在阿联酋进行投资提供参考建议。本部分亦将介绍设立SPV以完成投资的主要优势,并以阿联酋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由区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以下简称“DIFC”)为例,说明在阿联酋针对SPV的一般性监管政策;另一方面,本部分提示投资者根据自身商业目的选择合适的投资架构,并在投资过程中,不断增强对当地法律规定的了解,采取尽职调查、购买海外保险等方式把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投资架构的考量
(一)直接投资或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模式在很长时间内曾是外国投资者计划在阿联酋开展业务时的首选模式之一,与直接投资相比,商业代理模式可以避免触发阿联酋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制度,为投资者在当地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但是随着阿联酋政府持续鼓励外国投资并且对阿联酋外商投资环境的持续优化,也有更多的投资者选择在阿联酋当地直接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考虑采用直接投资还是商业代理的模式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希望加强对当地业务的控制。商业代理模式有利于外国企业利用当地代理机构的销售渠道和已有的客户群体快速开展业务,但是外国企业在当地的业务均需通过代理人开展,不利于外国企业对当地业务进行直接监管和控制。特别是,根据《商业代理监管联邦法》(Federal Law No. (3) of 2022 Regulating Commercial Agencies,以下简称“《新商业代理法》”)的规定,商业代理合同的双方均可自行决定根据商业代理合同的条款终止商业代理,这也增加了委托人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不稳定性。
(2) 业务领域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阿联酋各酋长国仍保留着部分仅针对阿联酋居民开放的投资领域。针对这些领域,无论投资者是通过新设投资还是并购原有实体的方式进行投资,均无法规避阿联酋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计划开展业务的领域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则或许只能通过商业代理的方式实现其商业目的。
(二)自由区或非自由区
在阿联酋投资,选择在自由区还是非自由区开展投资是外国投资者往往首先面临抉择的问题。非自由区公司是指公司在阿联酋境内法域设立并管辖的且其经营活动应遵守阿联酋当地和联邦规定的法律法规;而自由区公司是在特殊的经济区设立且被限制在阿联酋内陆地区从事交易,并且其需遵守各自由区内特别的法律规定,而这些自由区的法律规定也往往会受到阿联酋联邦法律的限制。
在《新商业公司法》未正式实施前,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受到严格限制,在自由区投资设立企业几乎是外国投资者进入阿联酋投资的首选途径。随着阿联酋联邦层面近年来逐渐放松对外国投资者在非自由区进行投资的限制,各酋长国可自行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100%投资的行业范围,阿联酋非自由区也吸引了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但是,自由区灵活的政策以及利用外商投资的丰富经验,仍然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的青睐。
通常而言,以下几方面因素将使得投资者倾向于在自由区进行投资:
(1) 设立流程更快速便捷。在自由区内设立新的法律实体通常比在非自由区设立法律实体的速度更快,流程更精简。
(2) 税收优惠与利润汇回优势明显。自由区内通常会提供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更大程度上保留当地企业的利润汇回国内,提高投资回报率。
(3) 灵活性更高。部分自由区适用自身专有的法律规定与政策,主管机关往往更为灵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及时调整政策导向,外商投资者的灵活度更高。
(4) 法院程序更高效透明。DIFC和ADGM自由区都有自己的法院,通常被认为比境内法院更高效、更透明,并且受益于以英语进行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区企业可以开展业务的地理范围会受到一定限制。通常而言,设立在自由区的企业仅被允许在自由区指定区域内以及阿联酋境外开展业务;而设立在非自由区的内陆公司则可以在阿联酋全境及阿联酋境外自由开展业务。因此,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也需要结合未来的业务规划妥善决策。
(三)独资或合资
随着阿联酋联邦层面放松外国投资者在对阿联酋的投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逐渐成为外国投资者选择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独资还是与阿联酋当地伙伴合资设立公司。实践中,投资者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需选择与阿联酋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
(1) 拟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如前文所述,就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主要涉及安全、国防和军事活动;银行、外汇、金融和保险机构;通信;货币印刷;朝觐;古兰经中心等),阿联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持股的最高比例。针对这些行业,外国投资者必须选择与阿联酋本地投资者合资,并且外国投资者必须向DED提交申请,DED在收到齐全材料后5个工作日将申请转递给相关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在收到DED请求后14个工作日作出决策(包括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要求补充资料、拒绝申请)。比如,对于涉及银行、外汇、金融机构、保险业务的企业,不得由外资100%持有,并且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董事会组成等均严格受限于阿联酋中央银行进一步要求。
(2) 是否存在土地需求。阿联酋境内不同地区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有所不同。以阿布扎比为例,尽管阿布扎比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阿布扎比部分投资区域拥有土地和不动产权,但该规定并非适用于阿布扎比任何地方,且ADGM等自由贸易区还存在特别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如存在获取土地的需求,则可结合意向投资地点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选择与阿联酋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以取得土地所有权。
另一方面,如果决定选择合资的方式开展业务,则投资者还需进一步考虑如下因素,包括而不限于:①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在合资情形下,对合作伙伴开展尽调是十分必须的。在阿联酋,可公开检索的企业信息非常有限,因此需通过专门的调查开展以了解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涉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市场声誉等。特别是,在阿联酋,有时人名或企业名称有不止一种拼写,同样,多个人同名的情况也很常见。因此,确认从利益相关者处收到的信息涉及正确的个人或团体非常重要。②确定公司形式。投资者需明确究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针对计划设立在非自由区的企业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非常类似,但是需要注意,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且在部分酋长国(如迪拜),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需要三名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完成设立。针对计划设立在自由区的企业而言,则需要结合自由区的具体规定,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部分自由区(如JAFZA)可能并不会提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形式供投资者选择。
(四)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
外国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公司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业特征、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税收、许可证照和资质等。
1.股权收购
在阿联酋的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收购的,通常主要是希望降低对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的干扰,使得目标公司的许可证、现有业务、员工关系和资产所有权均可以继续保留,避免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
但是,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继承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负担,包括税务负担、金融债务等。因此,在股权交易中,有关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和债务状况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阿联酋公开核查的途径有限,尽职调查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卖方的陈述。[1]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股权交易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 目标公司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100%独有以及转让方参与目标公司的权限是否受到限制。如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则投资者在收购时就需要考虑:(i)如若转让方是阿联酋本地股东,投资者需调查其是否与另外的外国股东之间签署了私下协议。根据阿联酋实践,在禁止外资100%所有权的行业中,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保留对企业的100%管理权利,则外国股东与阿联酋本地股东之间往往会签署私人协议以约定限制阿联酋本地股东参与企业利润和管理的权利,同时阿联酋本地股东收取一定费用。(ii)如若转让方是外国股东,且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则投资者需考虑是否按照阿联酋实践与阿联酋本地股东就类似私下协议进行重新谈判;或者按照阿联酋实践委托阿联酋当地专门的服务商担任名义股东。[2]
(2) 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只有在获得阿联酋主管部门换发的商业许可证后,股权转让才会被视为已经完成。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来规避对于外商持股比例或准入行业的限制,可能无法通过阿联酋主管部门的审核,进而无法取得新的商业许可证,影响目标公司的业务开展;
(3) 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是否在投资者可接受范围内;
(4) 目标公司业务情况和所涉及的业务合同量、员工人数是否较大,通过股权收购或较为便捷。
2. 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或如外国投资者不希望承担目标公司的某些负债,资产交易可能更合适。资产交易的优势是收购方可以避免将潜在的历史负债、特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新的实体。
然而,资产收购也面临一些劣势。一方面,由于无法继承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通过资产收购获得资质、许可证,且如需获得相应证件还需要经过政府的各项审批。另一方面,资产收购无法承继原有实体的劳动关系,可能涉及复杂的人员安置,如希望使用原有实体中的相关人员,则不但将涉及与该些人士的单独谈判,而且在卖方是签证担保人前提下卖方必须首先终止其雇佣关系并取消其签证,同时买方必须重新雇用员工并为其办理阿联酋签证。
通常而言,以下几方面因素将使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资产交易的投资路径:
(1) 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超出了投资者可接受范围。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并不希望继续参与原有实体的经营,而仅希望收购其中的优质资产;
(2) 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资产所处行业并非特殊行业或附条件行业,目标公司本身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或相应资质再申请比较容易;
(3) 目标公司重新签订业务合同或进行员工调动的难度较低。
此外,在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过程中,均应考虑预期税费对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受限于各自由区的具体规定,阿联酋自由区内的企业一般都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所得税;而针对非自由区的企业,根据2024年1月1日起适用的阿联酋《公司税法》(Federal Decree-Law No. 47 of 2022 on the Taxation of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es)的规定,非自由区的企业均需适用新的《公司税法》[3]。因此,如投资者计划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在阿联酋境内进行投资,建议考虑匡算税收政策变化对交易预期成本的影响。
(五)是否在阿联酋设立SPV?
1. 交易架构的设计
如果投资者需要在阿联酋非自由区开展业务或收购的最终目标公司或者主要运营公司位于阿联酋非自由区,则实践中往往会建议投资者在自由区设立SPV来持股非自由区的公司,从而形成两层结构。这种交易架构通常具有如下优势:
• 灵活的法律环境。阿联酋非自由区往往适用大陆法律体系,而自由区往往是普通法体系,两层交易架构使得投资者可以自由利用自由区和非自由区法律制度,从而允许股东之间进行更复杂的合同安排。
• 透明度更高的争议解决机构。比如, DIFC和ADGM都是位于阿联酋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自己的法律和法院。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所具有的灵活性和确定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以及
• 便利的公司设立和转让股权流程。阿联酋鼓励投资者在当地设立SPV作为在中东地区投资的平台,在阿布扎比ADGM或迪拜DIFC成立控股公司相对具有成本效益和时间效率。比如ADGM 特别提供“特殊目的载体”(SPV) 实体类型,其设立成本仅为几千美元。此外,自由区内的股份转让流程通常也比阿联酋大陆的流程更加简化。
在实践中,如果外国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合资设立共同投资,则往往建议将合资公司选择在自由区设立为持股公司,进而再设立运营公司,从而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可以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好处。
2. SPV设立地介绍——ADGM和DIFC
尽管阿联酋联邦层面统一放宽了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但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在非自由区的投资,阿布扎比和迪拜等酋长国还是保留以正面列举的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的行业范围作出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可能仍倾向于选择在自由区内设立SPV以享受更多的贸易便利。在阿布扎比的自由区之中,ADGM是投资者选择较多的自由区之一;而在迪拜, DIFC则成为投资者设立SPV的首选地区之一。
(1) 在ADGM设立SPV
在ADGM,外国投资者通常选择设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SPV,这是因为ADGM对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国籍等均无限制。并且,ADGM沿用了普通法系规定,允许使用代理协议和信托协议等安排,这将便利于希望采用代持安排或不披露实益持有人信息的投资者。此外,SPV在ADGM可以与其他公司实体一样享受阿联酋与全球其他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优惠,并且无需缴纳公司税、预提税和所得税,SPV的利润可以全部汇回本国。
不过,在ADGM设立的SPV也面临一些限制。首先,在ADGM设立的SPV应当持有位于阿联酋或海湾地区(如沙特阿拉伯)的资产,如果SPV仅计划持有阿联酋及海湾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资产,则可能无法成功设立。其次,SPV应当选定一个公司服务代理商为SPV提供公司秘书注册代理服务,负责SPV与ADGM注册机构之间的联络。[4]最后,SPV通常不会被视为从事实际运营,因此也没有资格申请任何阿联酋的工作或居住签证。[5]
(2) 在DIFC设立SPV
DIFC是迪拜于2004年设立的经济特区,专门针对金融服务公司,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属于独立司法管辖区。DIFC对SPV的设立和监管有着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在2008年,DIFC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条例》(Special Purpose Company Regulations)明确了对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的监管规定;2016年,DIFC提出了中间特殊目的载体(Intermediate SPV)的新法律形式,主要作为设立在DIFC境内的企业的融资平台;2019年,DIFC公布了《特殊公司条例》(Prescribed Company Regulations),总结了对SPC、中间特殊目的载体等特殊公司的监管要求,并取代了《特殊目的公司条例》的规定。2022年及2023年,DIFC对《特殊公司条例》分别进行了修订。
包括SPC在内的特殊公司的设立要求简单,设立过程便捷且,可以灵活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一方面,可以设立特殊公司的情形进一步扩大。特殊公司可以由符合规定的申请者设立,或为符合特定目的而设立。具体而言,特殊公司可以由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设立,包括:已在DIFC注册的实体、在DIFC注册实体的附属机构、控制DIFC注册实体的股东等。特殊公司也可以为任一以下特殊目的而设立,包括航空结构、众筹结构、DIFC控股结构、创新控股结构等目的。另一方面,在DIFC设立特殊公司的投资者无需居住在DIFC境内,相关设立程序均可通过注册代理人完成。特殊公司可以与符合设立特殊公司的申请者在DIFC境内共用同一注册地址。特殊公司无需在DIFC公司注册处(DIFC Registrar of Companies)进行审计或备案会计账目。
不过,设立在DIFC境内的特殊公司也需遵守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特殊公司不能是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本身;除非获得授权,特殊公司不得提供金融服务;特殊公司亦不得在DIFC境内从事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活动或建立业务。
二、中国企业赴阿联酋投资的法律建议
总体而言,阿联酋境内的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并且在近年来持续保持吸引外资的政策导向,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阿联酋投资。然而,在阿联酋开展投资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阿联酋不同酋长国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针对部分事项缺少必要的信息公开机制,阿联酋周边国家的地缘政治情况复杂,这都将使得使外国投资者在当地投资时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阿联酋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为此,我们提出进一步建议如下:
1.熟悉阿联酋法律规范
阿联酋境内存在多个独立的司法辖区,中国企业在赴阿联酋投资前,应对拟投资地的投资法律环境具备基本认识,包括:
(1)了解投资意向地(如各酋长国、自由区、经济特区等)的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当地法律规定,以及对于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包括当地关于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其产业负面清单的规定,确定适合的投资目的地。
(2)发现潜在的投资壁垒。如果拟投资项目属于投资意向地负面清单中的产业,或在当地进行投资存在较大障碍,则应当及时终止投资。如投资在阿联酋的投资项目涉及对特定领域的外资股比进行限制,则可能影响中国投资者投资目标的实现。
(3)了解当地的股权规则。比如,在阿联酋非自由区选择股权转让,通常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某些批准,并且需要在阿联酋公证人面前签署某些文件,而且在相关公司执照或公司章程更新以反映买方名称之前,不得合法转让。根据阿联酋境内的具体管辖范围,此过程有时可能需要几天甚至几周才能完成。
(4)了解阿联酋的劳动用工制度。目前阿联酋私营部门的主要劳动力来源为外籍人士,因此,为提高阿联酋居民在私营部门中的占比,阿联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计划。[6]投资者在阿联酋开展投资前应了解劳工政策有利于降低用工风险。
2.了解阿联酋的社会文化环境
伊斯兰教是阿联酋的国教,独特的宗教文化也深刻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比如,在斋月期间,政府机关会减少工作时间,劳动者的标准工时也将相应降低为36个小时,并且实际的工作时间可能更短。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当地文化有初步了解,尽量避开当地节假日或斋月,以便顺利在当地开展业务。
3.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赴阿联酋投资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正式签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全面、完善的尽职调查,以确认合作伙伴是否存在欺瞒现象,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描述情况相符。特别是,如果涉及到使用当地合作伙伴的资源时,应当重点核查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如许可证、土地、资产等。在确认合作伙伴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聘请的专业律师准备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资协议、股东协议等。
4.购买海外保险
尽管阿联酋对外商投资友好,但是阿联酋周边地区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有必要通过购买海外保险降低投资风险。可供选择的海外保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专门承办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另一种则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的海外投资,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设立,系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
5.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考虑到阿联酋不同酋长国、自由贸易区或经济特区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存在不同的规定,建议中国企业应当尽早聘请国内及阿联酋专业顾问团队以确保对阿联酋的投资活动的合规性。通过专业团队展开尽职调查,起草公司设立文件或收购交易文件,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以助力企业顺利完成对阿联酋的投资活动。
注释
[1] See United Arab Emirates: Mergers & Acquisitions Comparative Guide, at https://www.mondaq.com/corporatecommercial-law/1246496/mergers--acquisitions-comparative-guide, last visited on 2nd January, 2024.
[2] See Doing business in the UAE: acquiring a minority stake in a UAE company, at https://www.pinsentmasons.com/out-law/analysis/doing-business-uae-acquiring-minority-stake-uae-company , last visited on 22nd January, 2024
[3] See UAE Telecommunication and Digital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y: Corporate tax (CT), at 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finance-and-investment/taxation/corporate-tax, last visited on 27th December, 2023.
[4] See SPVs in DIFC AND ADGM explained, at https://fotislaw.com/lawtify/spvs-in-difc-and-adgm/, last visited on 26th December, 2023.
[5] See Using an SPV as a holding company, at https://www.tamimi.com/law-update-articles/using-an-spv-as-a-holding-company/, last visited on 26th December, 2023.
[6]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3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 United Arab Emirates, at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3-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uae/, last visited on 27th Decembe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