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债务致使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应当如何救济
作者:张其超 杨实 2024-05-27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当一方的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产被执行时,另一方配偶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在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产被执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在法律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
当夫妻共有房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执行时,被执行人配偶面临失去共同财产的风险,被执行人配偶主要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析产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
(一)关于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种异议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理由:一是执行标的错误,即执行法院错误地将夫妻共有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未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共有份额;二是执行行为违法,即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例如未及时通知共有人。
1.执行标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产被执行的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可首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若异议成立,则共有房产执行中止,被执行人配偶后续可通过对共有房产进行经债权人认可的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以保护自己所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
若异议被驳回,则被执行人配偶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以期排除对共有房产的强制执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赋予了被执行人配偶以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人民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被执行人配偶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而驳回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行为异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配偶亦可就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最为典型的情形便是法院在执行共有房产时,未及时通知共有人【参考案例:(2021)陕0431执异28号】。如异议成立,则相关执行行为将会被撤销或改正;如异议被驳回,则被执行人配偶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被执行人配偶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所获得的救济更多的是一种暂时性的程序救济,而非终局性的实体救济,这也正与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得以执代审的原则相符合。若被执行人配偶欲就其合法权益获得终局性的实体救济,则需对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但鉴于协议分割需经债权人同意,而实践中债权人对于夫妻内部所达成的分割协议表示同意可能性较低,故对被执行人配偶而言,析产诉讼便成为解决共有房产被执行的最优解。
(二)关于析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关于适格原告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主动提起析产诉讼,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当准许诉讼,并且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即适格原告包括共有人和申请执行人。
2.关于管辖法院
虽然《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析产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却并未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当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析产诉讼时,较少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故实践中多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当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仍是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债权人代位提起的析产诉讼,部分法院认为代位析产诉讼属于执行程序中产生的附随诉讼,其前提条件及后续处置均与执行程序紧密相关,从审执兼顾的角度考虑,应由执行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2)沪02民终1094号、(2021)沪0105民初18370号】。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法院认为代位析产诉讼属于专属专门管辖的类型,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112号、(2021)沪01民辖终516号】
3.关于如何衔接后续执行
在共有人或债权人代位提起的析产诉讼审理完毕后,被执行人配偶就案涉房产所享有的份额即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在该前提下,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如何得到具体维护便成为下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如果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可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整体拍卖【参考案例:(2020)粤执复138号】。
此外,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被执行配偶可就共有房产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此维护自身权益。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中明确:“16.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共有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2.共同共有情形下,由案外人主张并举证证明其所有的份额(比例),人民法院审查并确权后,可以排除对该部分执行。若标的物不可分割,案外人可通过执行标的物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
三、余论
在个人债务导致共有房产被执行的情境下,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本文在探讨了执行异议和析产诉讼等救济措施之后,余论部分将进一步深化对被执行人配偶权益保护的思考。
首先,被执行人配偶在面对共有房产被执行时,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执行异议和析产诉讼中,配偶不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应掌握如何有效利用这些规定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份额。
其次,被执行人配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配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寻求一种既能满足债权人利益,又能保护自己财产份额的解决方案。
再次,被执行人配偶在法律救济过程中,应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由于执行异议和析产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配偶可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