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合规要求及具体路径选择
2020-11-02当前经济及法治环境下,公司正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合规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考量已被普遍接受和施行,但投资经营者对于公司清算的合规性仍未足够重视,对清算合规性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公司经营目的达成或经营状况不佳,通常即被搁置不理,或未经合法清算便予以注销。但公司清算亦存在合规性要求。
《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实控人系公司清算义务人,且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相应后果的,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提前解散公司或公司经营不善等均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公司清算事由。合规清算的情形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均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但不合规清算所导致的赔偿结果通常会超出股东出资额限度。
当公司和/或股东出现清算需求时,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清算路径进行合理选择,达到合规清算、不增加额外经济和法律负担之目的。
公司合规清算的路径有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其中,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同属解散清算范畴。具体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公司财务状况判断
公司财务状况正常,通常表现为资产大于等于负债,即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零时,可进行解散清算。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则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在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时,如有股东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应当将该部分未实缴出资列入公司资产范畴,且实际清算过程中,应实缴到位。如公司因常年停产停业、账册丢失等原因无法判断财务状况的,可先行进行解散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为破产清算。
股东关系判断
解散清算情形下,如公司股东关系正常,可就公司清算达成一致,顺利组成清算组开展合规清算的,适用自行清算;如公司股东关系异常,无法就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形成决议的,股东、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情形下,如公司股东关系正常时,可就公司以债务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作出股东决议,从而启动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关系异常,无法就公司以债务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达成一致,但同意破产清算的股东同时对公司享有到期未获清偿债权的,则该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