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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宣传合规指南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1-07-06
[摘要]——从知名企业虚假宣传被罚40万元案件看23个风险点

一、三年多次,雅诗兰黛此次被罚过高金额的原因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兰黛”)2021年6月16日因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40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被罚主要因为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产品页面中,宣称“4weeks改善痘印”“12weeks 提升肌肤自愈力”的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及“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销售页面中,宣称产品配方中光滑果榆绿木树皮提取物的部分医疗功效,属于以偏概全,宣称“去皱纹”属于夸大产品功效,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雅诗兰黛并非首次因虚假宣传被处罚,雅诗兰黛等知名化妆品集团因为虚假宣传被处罚的案例较多,具体如下:

案件名称/案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事由概括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余市管网罚处字〔2019〕J1629号

“BOBBI BROWN芭比波朗官方旗舰店”产品页面上宣传“该粉底液可以促进肌肤细胞自我修护,紧致提拉,淡退细纹,而该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并不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功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闵市监案处字〔2018〕第120201710870号

天猫商城上倩碧官方旗舰店宣传获得了“中国2012Elle最佳保湿品”奖项殊荣。经核实雅诗兰黛公司在该网店销售的上述化妆品从国外进口,产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54500,上述产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雅诗兰黛公司实际并没有获得“中国2012Elle最佳保湿品”奖项。

倩碧官方旗舰店对于产品功效使用了 “倩碧声波洁面仪”,洁面最佳选择。”的广告用语。倩碧官方旗舰店网站销售该产品网页上使用了含有“顶级”、“洁面最佳选择”等广告用语,属于国家禁止发布的绝对化用语。

倩碧官方旗舰店产品相关网页上使用了“功效:抗敏感”的宣传内容,非医疗器械和药品,上述产品不具备抗敏感的功效。

绝对化用语

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621910号

雅诗兰黛公司销售的倩碧匀净卓研淡斑双效精华露并不具备网站上发布的“8周净斑,12周蜕变。”的功效,雅诗兰黛公司夸大了该产品淡斑的作用,对其功效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雅诗兰黛公司在上述三个产品的相关网页上对其功效分别使用了“美白、补水、保湿、收缩毛孔、抗皱、提拉紧致”、“淡化细纹、保湿补水、去黑眼圈、去眼袋、保湿、美白、滋润、补水”和“补水、祛斑、保湿提拉紧致滋润损伤修复舒缓肌肤祛皱美白、保湿”宣传内容。经核实雅诗兰黛公司在该网店销售的上述三个产品均从国外进口,产品批准文号分别为国妆备进字J20145818、J20144671、J20144912。上述产品均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含有美白、祛斑等药效成分,上述三款产品均不具备美白、祛斑的功效。雅诗兰黛公司于2015年11月对上述宣传内容做了更改,去除了美白和祛斑等内容。

雅诗兰黛公司于2015年年底起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产品相关网页上使用了“蓝色“休止符”天然植物净痘力量收敛痘痘预防痘印形成还原澄净平滑的肌肤状态急救不要“痘”留跟烦恼痘痘肌拜拜黄芩以根入药有清热燥湿的功效长北美金缕梅藻类提取物帮助舒缓肌肤消除痘痘发炎所带来的疼痛感净“痘”不留痕肌肤平滑澄净。”的宣传内容,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除雅诗兰黛外,其他知名的化妆品集团如欧莱雅等也因为虚假宣传被除以高额罚款,且存在较多案例。


案例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9年6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 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用语。

罚款200000元

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0653号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欧莱雅-巴黎欧莱雅官网(网址:www.lorealpairs.com.cn)销售“欧莱雅金致臻颜奢养紧妍精华液30ml”时,在其宣传页面标示“全面对抗肌肤干燥、色斑”、“黯沉斑点变淡”等字样。

经查验上述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苏G妆网备字2014002980)及《配方表》,显示其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该产品配方中含有使用目的为皮肤调理剂、溶剂、增稠剂、防腐剂、螯合剂、芳香剂的多种成分,未见祛斑剂。

当事人未能提供与该产品相匹配的功效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

处罚20.5970万元;

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300201510339号

当事人在通过天猫平台"欧莱雅官方旗舰店"销售"复颜抗皱紧致滋润眼霜"的过程中,广告宣传页面中发布有"90%的买家表示还会再次购买,80%以上买家表示效果显著,推荐再使用占78%,重复购买占90%,购买推荐占49%,其他占14%"以及"黑眼圈改善89%,浮肿眼袋消失93%,脂肪粒消失78%,眼部细纹减少83%,根据2013年线下部分专柜市场调查"等内容并配置了对应图示。上述广告内容及图示中包含的调查数据属于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方面的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的规定,构成了在化妆品广告中发布含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方面的数据的行为。

处罚2000元

崇市监案处字〔2015〕第300201510188号

2015年11月20日,“欧莱雅官方旗舰店”利用互联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30000元

京工商东处字(2008)第454号

2008年8月19日,2008年《瑞丽》伊人风尚杂志第3、4期,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薇姿”化妆品广告。使用“抑制静脉血管扩张,加速微循环”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的规定,属于使用医疗用语代理发布化妆品广告的行为。

处罚120000元

京工商东处字(2008)第248号

2008年6月16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2007《时尚芭莎》杂志第九期第209-213页刊登“美宝莲”睫毛膏宣传广告。广告中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

处罚222000元。

 

二、从两大集团化妆品违反案件看化妆品违法广告风险点


上述两大集团违反广告法被处罚案件中,几乎涵盖了化妆品违法案件所有类型,结合行政处罚案例大数据统计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广告违法具有如下23个风险点。


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

法律规定

处罚案例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上海邕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于天猫网开设名称为“欧莱雅邕兴专卖店”中发布“正品欧莱雅免洗护发精油修护卷发烫发染发干枯护发素发膜小金瓶(商品ID:532218633952)”网页广告,使用了“抗氧化阿甘油维他命E含量有效促进头发生长”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核实,上述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其产品成分中并不含有“阿甘油维他命E”。处以罚款4000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行为案:当事人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上述网站销售商品“SHUUEMURA植村秀净透焕颜洁颜油(‘美白’油)”时,在该商品的名称中,使用了“美白”二字,在该商品的基本信息页面“产品详情描述”中,使用了“四元植物调色科技,从根源解决常见的四种肤色不匀问题,有效调和斑点、发青、发黄以及还原肌肤匀净通透”的宣传用语。产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未取得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具备网页宣传的特殊用途。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2支组”商品网页上发布了“成膜迅速……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经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的浴后SPF值为14,不具备防水性能。当事人发布的上述“SPF50+”、“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保护UV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上海展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天猫网上注册并运营的“COGI高姿官方旗舰店”中销售的“高姿化妆品套装女补水保湿美白淡斑水乳霜旗舰店正品乳液护肤品”的页面发布有“买一套送一套送IP定制版3件套”。当事人在广告内容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商品网页上发布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经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浴后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9条

雅蔻(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案:当事人对外发布“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最具发展潜质的美容、化妆品企业之一。处以罚款1万元。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第9条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行为案:当事人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在上述网站销售商品“斯内普熊猫形美白面膜(动物面膜)”时,在商品的2品牌故事中,发布有“SNP品牌,不仅热销国内而且在海外广受好评,更取得出口到美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巨大成就”的广告内容,将台湾和美国、中国、日本等主权国家并列,构成了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

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9条

锦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全权委托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邦公司”)对“Iseul多维精华”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广告发布。根据约定,当事人将其持有的已由境外制作完毕的视频广告素材提供给倍邦公司。为拓展“Iseul”品牌化妆品进入“唯品会”销售渠道,倍邦公司将上述广告素材的结尾部分进行了修饰,添加了唯品会入驻信息,形成最终待发布的时长为30秒的“Iseul多维精华”视频广告,广告主要内容为:一名身穿白色裙装的年轻女子面对着制式服装、佩戴徽章以及全副武装的执法者们,从容摘下防毒面具,乘坐一辆黄色轿车,对窗外的执法者作出了飞吻的动作,此后执法者列队礼送女子乘车疾驰而去。片尾,屏幕上打出广告语:纯净面容,让你有机会逃脱一切。随后画面出现“Iseul”品牌产品并附文字“初颜力量”,以及“唯品国际唯品会ISEUL现已入驻”等字样。上述广告向一般广告受众传导、暗示“Iseul多维精华”产品会使人变得美丽。即使是银行劫案中的犯罪分子,也能借助“Iseul多维精华”这样的工具逃脱追捕和制裁,这种错误的导向和暗示有引起他人模仿的可能。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9条

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案: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1日起在淘宝天猫佰草集官方旗舰店发布的“Herborist/佰草集御五行焕肌精华液30ml紧致肌肤改善暗沉补水保湿”产品详情页面宣传其产品瓶身设计运用了“皇家专属工艺”,有违社会良好风尚。处以罚款20万元。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德阳开发区痣缘宫化妆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德阳市天山北路41号经营场所门面外及经营场所内挂有含“生斑晦气长痣霉运取痣转运找痣缘宫”、“取除障痣终生福、留住吉痣代代祥”等字样宣传广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慈溪市浒山痘苑士美容店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有“痘院士品牌介绍”、“全国连锁”、“欧亚问题性皮肤管理中心”等广告宣传,其提供的“欧亚问题性皮肤管理中心”出处为一份香港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和痘院士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欧亚问题性皮肤康复研究中心。两份材料中的“欧亚问题性皮肤康复研究中心”并非“欧亚问题性皮肤管理中心”,当事人店堂使用“欧亚问题性皮肤管理中心”的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1000元罚款。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广东三百六十度传播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时尚洗涤化妆品周报》上代理发布的“植美村”分龄眼霜广告,引用了非权威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没有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且在刊登时未标明出处。没收广告费用7200元,并处以罚款7200元。

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广告法》第12条

伊丽莎白雅顿(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等产品过程中,为了增加宣传效果,扩大化妆品等产品的销量,采取在天猫商城“伊丽莎白雅顿官方旗舰店”销售“伊丽莎白雅顿可人淡香水30ml”时发布:“星茉莉/专利PETA-了IA花香/粉色莺尾/白牡丹”,销售“伊丽莎白雅顿金致胶囊精华液”时发布“专利科技为肌肤补充分子钉”等宣传有专利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000元。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广告法》第12条

当事人发布“深研草本护肤奥秘,利用顶尖级的创新微冷萃专利技术,使得产品应用于皮肤时保持最纯净、最浓缩的状态,完全释放其活性”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创新微冷萃专利技术。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12条

上海高绮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上述网站销售“科莱丽声波净肤仪”产品时,宣传其具有“专利声波科技”。当事人提供了专利证书等证据(专利号US7320691B2),但是网页未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1、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2、对当事人未标注专利号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13条

上海邦维丝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在当事人“邦维丝一体式泡沫染发梳维生素染发剂染发神器染发膏魔发一梳黑”的产品宣传页面上存在“一体式泡沫染发梳PK传统染发剂”的广告内容,在该广告中,当事人宣称传统染发剂“各种染发剂安装搅拌,程序繁琐”、“必须坐在座位上等待将近1小时”、“容易沾手和头皮”,宣称自己经营的产品“无需安装搅拌,搅一搅梳一梳,收到直接使用,免去安装的麻烦”、“均匀染完后即可走动做自己的事情”、“不易沾手和头皮”,并配有相关图片。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14条

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金巢养阴女性抑菌凝胶”广告,无广告标记,没有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562.5元。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菲诗小铺(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案:当事人开设的天猫店铺“drbelmeur蓓尔莫官方旗舰店”销售“蓓尔莫净妍护肤水200ml”,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该产品在详情页面上存在“消炎镇定”的宣传用语,其中“消炎”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你单位销售的产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28条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京东商城丝芙兰官方旗舰店对外发布“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广告页面,宣传“红人亲测”并搭配网络红人吴晗、朱彩琳使用该化妆品前后脸部对比图案及功效介绍,宣传网络红人吴晗、朱彩琳使用“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后达到“匀净肤色效果”、“皮肤紧致效果”等护肤效果,并宣称“这款精华才使用几天效果就很明显。下颌线up的感觉是最明显的”、“21岁精华使用后光是肤色上有很大的改善,毛孔细腻,面部立体度也很好”。上述广告内容为欧缇丽公司在不能证明网络红人吴晗、朱彩琳使用了“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并达到图片所示功效的情况下自行编辑、制作,虚构了“红人亲测”案例,广告内容虚假。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0万元。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

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有赞精选”APP网店(娇龄JOLLYONE)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产品“JOLLYONE乐力果精华(70ml)”,在网页宣传中有“亮肤美白”功效。单件案涉产品包含10支7ml乐力果精华液、10个胶头、1个彩盒,合计成本123.5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14条

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在天猫美妆平台“佰草集官方旗舰店”宣传首页上发布“佰草集成为首个入驻丝芙兰SEPHORA的中国品牌,跻身全球顶尖化妆品品牌之林”、“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价值升级”等内容。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万元。

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加启(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加启(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销售业务,其开设有天猫网店“马丁旗舰店”。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马丁旗舰店”举办抽奖活动,已在相关活动页面标注活动规则、奖项明细以及真实中奖名单等信息,不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情况,也未使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且最高奖的金额未超过五万元,故不构成违法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从执法逻辑倒推合规路径——化妆品广告宣传的事前、事中、事后合规可行路径分析


(一)事前——进行合规审核,注意风险规避


1.规避常见频发违法点


1)化妆品行业较为频发的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违法点防范


企业在设定核心宣传用语时,应当进行预审,并准备相应的证据。如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数据。在使用实验数据时,务必确保实验数据的来源的可靠性,并以注释的方式标注实验的环境、条件、次数。若无法在一般条件下实验获得,即该产品功效需要在一定特殊环境下才可获得,则必须进行注明。否则存在极大的风险。同时,普通化妆品切忌使用特殊化妆品才可以进行宣称的词汇,以避免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非医疗广告使用医疗用语”违法点防范


在审核时候应当注意避免如以下可能被认定为医疗用语的词汇: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益气;通脉;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去除体内毒素;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等。


3)“绝对化用语”违法点防范为例


在审核的时候应当注意避免如下禁用词汇:第一,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等。第二,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第三,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4)严禁使用无法判断真伪的用语


第一,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巨星、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第二,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2.做好消费者投诉安抚与用户反馈及时处理工作


从行政处罚判决书大数据统计分析来看,线索的发现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消费者举报(含竞争对手、职业打假人冒充消费者进行举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自动监测上报、专项广告违法行为整治查处发现、日常检查发现。

因此,给予消费者反馈的路径,及时做好消费者反馈处理及投诉安抚对于企业来说仍属于不可忽视的要点。


3.宣传效果与合规的平衡


化妆品行业竞争尤为激烈,占领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心智,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印象,往往与营销宣传紧密相关。因此很多化妆品公司往往剑走偏锋,一味追求营销效果留存了重多的合规隐患,极其容易给竞争对手留下攻击和举报的把柄。因此密切掌握市场监管部门广告专项整治动态、了解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为发现、查处逻辑尤为重要。同时,企业应当对宣传用语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好充足的证据支撑准备与危机处理预案。

 

(二)事中——积极应对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充分行使自己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从检查、收集证据到作出处罚,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在此期间,存在较多机会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要求听证等充分运用正当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同时积极寻找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事由和证据支撑做到合规免责,包括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不构成明知或者应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使被行政部门调查亦存在不予处罚的可能。

 

(三)事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合理运用


因为行政处罚从调查到做出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在此流程中可能具有较多不符合正当程序之处。可以以行政处罚做出程序不正当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理由。


此外,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亦可能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同,意味着即使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亦存在被法院认可的可能。


因此,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选择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应当着重关注行政机关取证是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证据提交时间点是否正确、能否结案后再补充、是否拒绝听证、行政听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情形,并夯实己方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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