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将于2月12日起退出我国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对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的解读
作者:石育斌、何伟 2018-01-15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进行了规范。《须知》除了重申私募基金备案的一些基本要求外,首次明确提出不再接受投资于委托贷款等从事借贷活动的基金备案。这标志着借贷将全面退出我国私募基金的业务领域。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禁止私募基金投资于借贷或类借贷活动,未必等于对债权基金的全面禁止。本文将对《须知》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读者能够尽快了解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监管要求。
一、《须知》明确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首先,《须知》重申了私募基金的本质和特征,即,私募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
为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包括: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以下简称“《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对于投资于上述标的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其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二、《须知》未必等于对债权基金的全面禁止
(一)债权基金的发展回顾
根据2014年8月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在新系统上线前,基金业协会在针对老系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发布的《产品备案说明》中,也明确规定了债权基金的基金类型。债权基金属于“其他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原则,债权基金应当由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从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实践来看,在此前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中,均有以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投资的案例。目前,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已经不再公示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根据笔者早期保存的查询结果,该等基金主要投资领域有“本基金资金主要用于通过合法金融机构向XXXX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流动性资金”,“本基金主要拟投资于XXXX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债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其他资产收益权等”。
(二)债权基金的今后发展
自2017年以来,基金业协会对从事债权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监管逐渐趋严。从基金备案的角度看,基金业协会在新系统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已经删除了“债权基金”这一类型;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角度看,自2017年10月1日后,基金业协会就未再通过任何一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但基金业协会一直未对债权基金的监管口径作出明确表态。
《须知》的发布,标志着协会明确将从事借贷活动的债权基金剔除私募基金领域。这也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在现阶段让“金融回归本源”的金融监管风暴下,正在与一行三会进行同步协调监管。例如,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刚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受过管理的他人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对此,业内人士都在分析,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在作为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的问题上是否会有不同的适用余地。1月12日,基金业协会就发布《须知》明确私募基金禁止从事委托贷款,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呼应。
但需要注意的是,《须知》仅明确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投资于《解答七》提及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而没有未采用“债权基金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表述。可见,基金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并未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此,笔者认为,不宜将禁止基金从事借贷活动直接等同于禁止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对于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投资于不良资产收购、股权收益权以及一些从事“名股实债”投资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在《须知》中并未明确禁止,但对于上述类型基金未来的发展空间,有待结合基金业协会未来的审核实践予以判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