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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法院撤销缓刑后,后续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

作者:许继强 康志杰 蔡振杰 2024-12-25
[摘要]近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组许继强、康志杰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取得有效辩护。在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境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这一情形引发了诸多法律思考与实践争议。

近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刑事组许继强、康志杰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取得有效辩护。在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境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这一情形引发了诸多法律思考与实践争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未判,法院撤销缓刑后,经辩护律师争取,取得缓刑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法院撤销缓刑后,后续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目前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存在较大争议。总体而言,多数观点倾向于不支持继续适用缓刑,但不可忽视的是,仍存在部分判决适用缓刑的案例。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77条【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已废止、供参考】


三十五、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是撤销缓刑,对前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部重新审判?(北京、广西、江西)


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参照我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漏罪定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观点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后不再适用缓刑


(一)案例


1.顾永红合同诈骗罪  案号:(2018)苏1282刑初397号


裁判观点: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而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的主观犯意,且诈骗金额巨大,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2.杨莲芳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8)吉2426刑初226号


裁判观点:不宜在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再次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继续适用缓刑,不予采纳。


3.王学东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9)鲁07刑终438号


裁判观点:因原审被告人王学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漏罪,再犯危险性大,其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倪婷非法经营罪  案号:(2019)闽 0181 刑初 1360 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倪婷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根据本案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分析


从这些案例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当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存在其他漏罪而未如实交代时,法院通常认为这表明其未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到彻底坦白,进而难以认定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更无从谈起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有再犯可能性。相较于完全坦白自己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观点二: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后仍可适用缓刑


(一)案例


1.王思雨诈骗罪  案号:(2019)川3425刑初76号


裁判观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2.张希凯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8)鲁1602刑再1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张希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希凯虽犯有数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张希凯数罪并罚后社会危害性较小,仍可适用缓刑。


3.黄亮滥伐林木罪  案号:(2023)桂1322刑初33号


裁判观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属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黄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4.李爱华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8)冀0623刑初62号

裁判观点:根据被告人李爱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后,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5.曹某真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24)湘0903刑初178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曹某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曹某真本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立案当天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未造成被害单位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宣告缓刑。


6.邵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24)鲁1326刑初208号


裁判观点: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邵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即便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其他漏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前罪撤销缓刑与发现的漏罪进行数罪并罚后,如仍然符合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仍可以再次适用缓刑。再次适用缓刑也并没有与现行法律相悖,应该个案个办,而非以偏概全,剥夺所有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再次适用缓刑的机会。如上述案例具体考虑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要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三、结语:实践中的法律权衡与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当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法院撤销缓刑后,后续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目前法律条文并没有禁止规定,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是有存在再判缓刑的可能。刑法学界的权威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第六版)中亦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在经过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后,若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再次宣告缓刑。这一理论观点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持。


在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绝对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况下,最终是否能够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再次适用缓刑,应当严格依据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与判断。对于辩护人而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撤销缓刑后是否能适用缓刑的情况进行实质判断。这其中,漏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悔罪表现,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小等因素,都成为了关键的考量要点。在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如果通过全面审查发现当事人仍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辩护人应为当事人争取再次适用缓刑或者更为有利的结果。


(感谢实习生陈施羽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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