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经营中的商标权属争议
作者:陈博 2020-10-28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注册在先的原则,由先申请并获得注册的人获得。实践中,商标权属争议不多,注册商标权属争议更鲜见。一般而言,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争议,按照《商标法》的授权程序处理,如果是受托申请商标,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然而,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商标权属争议,即合伙经营中的商标权属争议。例如,某位合伙人将用于合伙经营的商标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此种情形下所涉商标权如何归属?笔者有以下浅见,借此抛砖引玉。
一、不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无法获得商标权 (一)商标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 我国《商标法》(1993修正)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2001修正)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2013修正、2019修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只有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才会与商标产生联系。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才能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除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提交工商机关登记的相关材料。只有在工商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才能以个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以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可见,自然人将申请的商标用于生产经营中,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二、合伙财产归属于合伙经营者 (一)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时,《合同法》(1999)尚未颁布,故设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2020)中将“个人合伙”明确为合同关系,在“合伙合同”一章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无论法律如何变迁,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的这一规则并没有变化。 (二)商业实质重于形式,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依然有效 实践中,有些个人合伙(合伙合同),对外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登记;有些合伙企业,只登记了部分合伙人,实际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此种情况下,合伙财产,如何归属? 此时,首先要辨明商业实质,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可见,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体只能是个人或者家庭,不可能是数个自然人。工商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外公示,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合伙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依然有效。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合伙的全部财产应属于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而不应归属于个别登记在工商登记簿上的合伙人。 三、合伙经营中的使用的注册商标如何归属 笔者认为,辨析此问题,首先,应考虑合伙人之间是否对争议商标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应考察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商标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 (一)考察申请商标所使用的工商登记资料 若合伙登记状态与实际合伙情况不符,而登记在册的个别合伙人又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商标,该商标如何归属?首先,应考察申请该商标所依据的工商登记资料。假设申请该商标所依据的工商登记主体为合伙经营的载体,则该商标不应归属于个别合伙人。 (二)考察商标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 即便个别合伙人申请商标注册所依据的工商登记主体非为合伙经营的载体,也尚不能确定该商标是否归属于该个别合伙人,还需要考察该商标所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如果该商标用于合伙业务和合伙目的,凭借合伙经营获得商誉,则该商标仍不应归属于个别合伙人。 (三)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获得 我国虽然实行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即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但法律并不禁止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商标即使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例如我国《商标法》(2019修订)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个别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下以个人名义将为了实现合伙之目的在合伙经营中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显然该商标的权利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或者由合伙企业所有,而非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合伙人独占。理由在于:首先,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依法应当归合伙人共有,而无论该财产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次,法律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共有具有法律依据和渊源;再次,申请商标应当诚实信用,这是《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私下将合伙经营中使用的商标注册在某个人名下有违诚信,实际上是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注册的商标属于无形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则。倘若让申请商标的合伙人独自占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商标),既不符合法律对于合伙的相关规定,也有违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诚实信用的原则,显失公平。 四、结语 商标只有经过使用才有生命力,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积累商誉,保护商标归根结底是保护商誉。合伙经营中产生的商标,其负载的商誉来源于经营行为,即合伙经营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誉才能建立,商标才能成为公众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此种情况下,商标已经使用,即便未申请注册,仍然承载商誉,该等商誉来源于公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认可,并非源于商标注册行为。反之,一个商标虽经注册却未投入使用,就不可能积累商誉,甚至面临被撤销之虞。故,合伙经营中产生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应当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或合伙企业所有。 参考资料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 参考案例: (2011)穗云法民三知初字第442号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49号 (2017)渝0112民初19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