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命中2.2亿元大奖者应缴纳个税
作者:蒋小猛 2023-12-26据《江西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3年12月2日晚7时30分许,一位男士豪掷98500元,在南昌市某福彩投注站共购买49250注号码相同的快乐8游戏“选七”玩法的彩票(每张彩票75注,共600余张彩票)。当晚,他所购彩票均中得“选七中七”奖项,触发限赔,单注奖金4475元,总奖金达2亿多元,奖池被清空。报道称,因为单注奖金低于10000元,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信心满满地“精准”投注且像是经过税务筹划,似乎一切尽在掌握、探囊取物、“完美避税”式的中奖确实罕见。
本文无意讨论该期彩票是否存在内幕、福彩如何增强公信力等问题,而主要探讨该彩民是否应就中奖这偶然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略谈税收法定性原则问题。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中奖彩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一名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目前还存在争议,因为税法只规定了“一次”,“至于这个‘一次’收入,是指中奖的总收入,还是一注的中奖收入,确实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换言之,一种观点认为,因单注奖金4475元低于10000元,所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一次”中奖金额高于10000元,所以应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一、相关规定
1.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购买彩票中奖属于偶然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九类个人所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即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通知中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继续有效(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失效)。
4.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彩票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37号)规定:“购买福利、体育电脑彩票(不分单式、复式投注)均以单注中奖收入为一次,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单注中奖收入在一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一次中奖收入”的判断
税收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这与现实生活具体性、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
“一次中奖收入”是指单注中奖收入,还是一张纸质彩票对应的中奖收入,或者是某自然人在较短时间里在同一投票站连续投注彩票对应的总中奖收入?对此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尚无详细规定,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明确“以单注中奖收入为一次”,但该通知属于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且,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已撤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本没有权力对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的涉税规定进行限缩解释,故笔者认为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不具合法性,因此不能适用。
在缺乏明确且有效规定的情形下,就需要进行解释。一般说来,税法解释不仅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公众信任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还应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无对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应视为行政解释,但对“每次”之表述存在不同理解。
首先,从文义角度看,在汉语语境下,将“每次”解释为一张纸质彩票对应的投注或者是彩民在较短时间里在同一投票站的连续投注,比解释为一张纸质彩票中的具体某一单注投注更为恰当。
其次,从立法目的看,调节贫富差距是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对投入10万元中奖2.2亿元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扣除各扣除项目后年综合所得在6万元以上的公民征收个税就显然缺乏合理性基础,何谈实现调节贫富差距之立法目的?因此,将“每次”理解为一张纸质彩票中的具体某一单注投注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之立法目的。
最后,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该原则要求:即使税务机关对税法所作出的解释是错误的,如果已向纳税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就应信守承诺。但应注意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仅限于税务机关向具体纳税人作出的关于适用税法的解释,不针对一般意义上普遍适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换言之,即使存在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如果南昌市税务局未曾向中奖者明确对本次福彩中奖这一偶然所得免征个税,那么就应依法征收因福彩中奖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应正确履责
从江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的回应来看,江西省税务局可能顾虑:一方面,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明确规定“以单注中奖收入为一次”“单注中奖收入在一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不征收又可能涉嫌渎职。
笔者认为:依法征收,既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南昌市税务局应认识到:赣地税函〔2006〕37号仅是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法律层级的个人所得税法、行政法规层级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不能进行明显不符合文义解释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原则的解释;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本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法范畴,即使属于税法范畴也因违反上位法之规定而无效。
因此,南昌市税务局需尽快通知对应的福彩中心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确保应征尽征,避免因渎职而被问责。
重视税收法定性原则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税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平等性原则、公众信任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一、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内涵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性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具体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由狭义上的法律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则无效。该原则告诉我们,当看到税收规章及涉及税收的规范性文件时,不能当然地认为其一定适用任何情形。对本文所涉案例,不能看到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就认定中奖者不用缴纳个税。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原则
该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更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依法征收既是职权,又是职责。对本文所涉案例,如果南昌市税务局顾忌赣地税函〔2006〕37号文件之规定而不予征税,则可能构成渎职。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导意义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实中,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形主要有:部分涉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待清理;在很多地区,为了发展经济或谋求政绩,出台关于经济开发区、经济园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政策,对投资人作出关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允诺,作出帮助投资人申请税务核定征收的允诺;部分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节税”“避税”,谋求政府部门给予不当税收优惠允诺,进行不合规或违法的“税务筹划”。
投资者应该认识到:就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允诺,一旦地方政府反悔,如诉讼至法院,则将因该等允诺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法定权限范围而无效,投资者的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依法治税的宏观背景下,企业税筹时应充分考虑税收法定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之要求,全面、深入、准确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安排组织性质、组织结构、业务模式等,在合法的大前提下谋求节税利益。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对税收法定性原则保持敬畏,时刻牢记负有的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避免因涉税违法而承担补缴税金、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避免因涉税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及税务等中介从业人员应在税收法定性原则之基础上理解税法,为委托人谋求合法的节税利益,避免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