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亮在哪儿?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1-01-08《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在当前政治经济形势下确实鼓舞人心、意义非凡,但如果从法律角度来探讨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此前为大家所关注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总体上还是在国际通行的原产地规则框架下所做的优化和改良。通过研究累积规则可以看出,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之所以“亮”,可能更多在于经济收益和战略收益,其与之前我国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的差异说到底不是制度的颠覆,而是不同自贸协定间的个体差异所致。在此理解下,本文将对当前我国一般性原产地累积规则(《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进行介绍,同时对RCEP累积规则的含义、亮点以及影响进行阐述。如果你想了解:什么是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累积规则是怎样的?RCEP累积规则的亮点和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是什么?那就快来看看吧。
为了方便理解和行文,笔者在下文中将我国一般原产地累积规则喻称为“经典版累积规则”,以区别于“RCEP版累积规则”。
一、经典版累积规则长啥样?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律师评析 1.我国原产地规则概述 按照当前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法规,货物的原产地是该货物能否享受到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某些贸易制裁措施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具体标准需要遵照相应的自贸协定来确定。当前引起热议的RCEP原产地规则就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 无论是优惠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当前国际通行的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标准是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判断货物原产地的补充规则,比如累积规则。累积规则的出现,对于当货物生产或处理过程涉及多个国家时,哪些原材料或者加工能够计入货物生产或处理国的货物价值成分提供了判定标准,累积规则的适用无疑对于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2.累积规则的含义 通俗来讲,累积规则就是当货物生产过程涉及同一优惠贸易协定不同成员国或地区,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把同一优惠贸易协定下的若干个国家(地区)作为一个经济区域对待,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所产生的价值成分,可以视为本国价值成分而进行累积。也就是说,在判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时,累积规则可以用来判断区域内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能否计入最终生产所在地国家的货物原产材料中,一旦可以计入,当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至相关自贸协定规定的比例时,则货物最终生产或处理所在地的国家将获得货物的原产资格。 打个比方: A、B、C三国属于同一优惠贸易协定的成员国,B国从A国进口原产于A国的XI,在B国加工生产成货物X2,然后出口至C国,按照原产地累积规则,则原材料XI视为原产地为B国境内,累积计入X2的原材料价值中。 3.企业可活用累积规则转换生产力 当企业锁定了某一具体优惠贸易协定的累积规则时,记得积极应用规则转化为生产力。比方说,充分利用同一经济区域的资源进行生产,使得货物更容易获得协议国的原产地资格,最终享受到更优惠的税率和贸易待遇。 二、RCEP版累积规则长啥样? RCEP第四条规定的累积规则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以上引自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 从以上RCEP版累积规则表述可见: 1.RCEP“第四条一”实质上就是经典版的累积规则 两个版本看似语言表述与风格差距较大,举个例子就会发现无论是经典版还是RCEP版累积规则说的是一回事。 举个例子: 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A国】且在另一缔约方【B国】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X2】的材料【XI】,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为方便理解所加) 我们还可以在不影响表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表述调整为: 符合RCEP的原产地要求原产于A国的材料1,被另一缔约方B国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X2,则材料X1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 再转换下表述: B国从A国进口原产于A国的材料XI,在B国加工生产成另一货物或材料X2,则材料XI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X2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B国。 如此对照经本文第一部分经典版累积规则的例子,可以直观看出两个版本说的是一回事。 2.RCEP“第四条二”是对经典版累积规则的补充说明 虽然都是累积规则,RCEP版有其不同于经典版的地方,主要体现在RCEP “第四条二”——“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貌似不动声色的一句话,鉴于15个成员国的“大体量”,在15个成员国形成的经济区域和统一原产地累积规则中,相较于经典版累积规则多为同一优惠贸易协定下“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之间的累积,RCEP“14+1”的统一累积规则,其经济收益和策略收益自不可同日而语。具体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中阐述。 三、RCEP版累积规则的亮点及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通过研究经典版与RCEP版累积规则可以看出,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之所以“亮”,可能更多在于经济收益和战略收益,其与之前我国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的差异说到底不是制度上的颠覆,大致可归入不同自贸协定间的个体差异。那么,RCEP版累积规则的亮点以及影响是什么呢? 1.“14+1”的统一累积规则将使得企业获取更多经济收益 按照RCEP的规则来确定货物原产地时,RCEP协定下的15个成员国被作为一个经济区域对待,只要是RCEP成员国对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材料或货物进行加工,则该材料就可视为原产于加工国,如此当货物生产过程涉及若干成员国,则货物最终的生产或处理成员国在计算货物的原材料价值时,可以累积之前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价值,也即此前来自RCEP任何成员国的材料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最终生产或处理成员国的原材料价值内累加计算,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举个例子: 假如L、M、N三国均为RCEP成员国,L国对原产于M国的材料Y1进行加工或处理后制成半成品Y2,Y2又被N国作为生产成品货物Y3的原材料,则根据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Y1、Y2可以累加计入生产Y3的原材料价值,最终都视为原产于N国。 原产地规则实际上会影响贸易成本。RCEP更加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有利于区域内货物更自由地流动。原本不会被认定为原产的货物在协定生效后更容易被认定为原产货物,从而享受关税减让的好处。 2.企业将从RCEP累积规则的战略收益中享受更多优惠 在RCEP签署前,本区域内相关国家已签署的贸易协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约定并不统一,而RCEP累积规则制度将有助于提升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和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融合,有助于区域内国家产业优势互补,进一步优化产业链条和分工体系,更加灵活的进行产业布局。 中国是整个东亚经济体量最大的一环,累积原产地规则可以使整个区域内生产网络上的半成品零部件更便利地进行贸易流转,也意味着中国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能够被更多地使用,我国许多重要的行业都将得到受益,特别是纺织服装、轻工、电子设备、农产品等行业。对于我国外贸企业,一方面有助于产品更多地出口,更好的享受优惠税收措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某些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