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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红色通缉令跨境追逃,是一种什么体验?

作者:曾峥 陈伊韬 2024-03-27
[摘要]随着国际间的人员往来、经济交易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跨境犯罪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涉及到不同法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国际刑法的适用、跨国犯罪的打击以及国际刑事合作等问题。

随着国际间的人员往来、经济交易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跨境犯罪问题也随之凸显,其中涉及到不同法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国际刑法的适用、跨国犯罪的打击以及国际刑事合作等问题。据悉,“猎狐2023”专项行动中,“猎狐办”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先后成立三十余个工作组,分赴世界各地二十余个国家累计抓获各类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255名。2024年3月19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24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启动“天网2024”行动。其中,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等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证件专项治理等工作。在这些专项行动中,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红色通缉令”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于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


一、什么是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是由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发出的一种国际通报,用于全球范围内追捕和临时逮捕特定逃犯。它是国际刑警组织最为人熟知的一种通报方式,通常用于追捕涉嫌严重犯罪的个人,如谋杀、绑架、贩毒、贪污、欺诈等。截至目前,国际刑警组织拥有196个会员国,其中包括中国、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1]。在我国,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机构是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的红色通缉令。自此,追逃“百名红通人员”成为我国境外追逃的亮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


红色通缉令包含被通缉者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所涉罪行、照片、指纹、以及其他有助于识别和定位该个人的相关信息。一旦被发布,红色通缉令将被发送给国际刑警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要求他们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采取行动,协助找到并逮捕该逃犯。


需要注意的是,红色通缉令并不是逮捕令,而是一种请求各国执法机构协助的通报。成员国在接到红色通缉令后,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程序和国际义务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逃犯位于该国境内,该国可能会执行临时逮捕,并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进行引渡程序。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工具,它帮助各国执法机构加强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全球法律的执行和正义的实现。


二、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流程


红色通缉令的程序涉及国际刑警组织向成员国发布通缉令,成员国再适用自己的法律决定是否逮捕通缉人。国际刑警组织不能强迫任何国家的执法当局逮捕红色通缉令的对象。每个成员国自己决定赋予红色通缉令的法律价值以及执法人员进行逮捕的权力。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流程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和中央局,具体步骤如下:


(一)提出请求:通常由一个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发布红色通缉令的请求。提出请求的国家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件和证据,证明被通缉者涉嫌犯有严重罪行并需要国际协助进行逮捕。


(二)审核请求:国际刑警组织的中央局收到请求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请求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和标准,以及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三)法律和程序审查:国际刑警组织会对请求进行法律和程序审查,确保请求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宪章。此外,有的国家还会审查是否存在政治、军事或宗教性质的问题,因为国际刑警组织一般不介入这类问题。


(四)发布红色通缉令:如果请求符合所有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将批准发布红色通缉令。通缉令将包含被通缉者的详细信息,如姓名、照片、罪行描述等。


(五)通知成员国:红色通缉令一旦发布,国际刑警组织会立即将其发送给所有成员国的执法机构。这些信息也会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中更新,以便全球的执法官员可以访问。


(六)成员国采取行动:收到红色通缉令的成员国将根据自己的法律和程序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如果被通缉者位于该国境内,该国执法机构可能会执行逮捕,并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进行后续的引渡程序,以面对相应的刑事指控。


三、被红通追逃是否意味着一定会被所在国遣返?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被上了红色通缉令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遣返。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和临时逮捕犯罪嫌疑人,但它本身并不决定遣返的过程。遣返(或引渡)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


(一)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


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条件,除两国的行政合作之外,一般还需要先行经过被请求引渡国司法程序认可。我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引渡的第一人姚锦旗(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2005年12月出逃)涉嫌受贿罪一案中, 国际刑警组织于2018年10月3日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该通缉令抓获姚锦旗。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菲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向我国引渡姚锦旗,其依据是中国和保方于1996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3]。


两国间存在引渡条约或公约是采用引渡方式追击并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截止到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主权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仍尚未与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故引渡的方式仍存在地域的局限性[4]。


(二)遣返程序——事实引渡


当出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违反一国国内移民法律规定的情况时,该国主管机关可以剥夺其居留地位并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国或第三国。此类遣返的适用,不以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为前提,属于东道国自由裁量的范围。无论东道国意愿如何,客观上遣返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被称为事实引渡。遣返程序的特点在于并非刑事程序,本质上不具有惩罚性,并且遣返程序“只需行政审查,不受烦琐的司法程序的制约。”因此,在和我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通过移民法适用遣返也是极为重要的追逃措施。一般情况下,遣返只要证明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并说明从犯罪地国或国籍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所犯罪行的事实。例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中,许超凡于2003年出逃美国,其在2018年7月被美国判发遣返令强制遣返回中国[5]。


四、对于不能引渡或遣返的红通人员,就没有其他调查或者追捕手段了?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在此仅作部分介绍。


(一)劝返


劝返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接受处理。比如,吉林通化金马药业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2016年从新西兰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6]。


(二)国际刑警组织的其他通报:除了红色通缉令,国际刑警组织还发布了其他类型的通报,如蓝色通报(请求寻找或定位人员)、绿色通报(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的请求)等,这些通报可以用于协助追逃。


(三)国际法庭:在某些情况下,请求国可以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庭或人权机构,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压力。


(四)异地起诉


异地起诉通常指的是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指被请求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当我国因为客观障碍无法行使对外逃人员所涉案件的管辖权时,通过支持外逃所在地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和我国提供、移交的证据,也能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处罚。比如前文所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2009年,美国法院依据我国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对其定罪并判处25年监禁,此后该人一直羁押于美国,直到2018年美国按照司法程序对其作出遣返令后其才被遣返回国。


(五)缺席审判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专章,对缺席审判案件的范围、程序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缺席审判成为继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又一有力法律武器。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生效的41个引渡条约中,存在22个条约对缺席审判进行了有条件承认,即承诺保障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申请出庭情况下的重新审理或上诉权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与同为特殊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同,地方监察机关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必须首先报国家监委同意。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充分开展了追逃工作,但被告人因主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案,已掌握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追逃追赃案件。开庭前,审判机关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2021年12月9日,潜逃境外20年的“百名红通人员”程三昌贪污案成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程三昌本人[7]。


然而,缺席审判作为一项及时对外逃境外的犯罪分子进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的制度,只是在国内法层面完成了“在逃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分子”的转化。缺席判决还有赖于被请求国的承认,而国际上在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可能遇到一些障碍。除了做好缺席审判过程中的文书送达、规范证据规则适用以及保障被告人权利外,还依赖于与被请求国存在一定的引渡合作基础。如美国、荷兰这样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缺席判决的作用就难以通过引渡制度发挥出来。(实习生王诗雯、熊玉洁协助检索并翻译)


注释:

[1] 数据来自https://www.interpol.int/en。

[2] 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图读懂:红色通缉令上的100名外逃人员名单,http://m.ccdi.gov.cn/content/df/a2/2852.html?eqid=86a5340b000006cb00000004647ea70d,访问时间:2024年3月24日。

[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宽严相济警示迷途知返 姚锦旗因积极配合、主动退赃获轻判,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008/t20200828_224539.html,访问时间:2024年3月24日。

[4] 郭哲. 大数据国际追逃追赃的法治治理 [J]. 当代法学, 2023, 37 (02): 136-147。

[5] 中国纪检监察,历时17年 追逃从未停歇——许超凡被强制遣返背后,https://www.ccdi.gov.cn/toutiao/201807/t20180711_175462.html,访问时间:2024年3月24日。

[6] 中国纪检监察,人赃俱获的背后—— “百名红通人员”闫永明归案纪实,https://zgjjjc.ccdi.gov.cn/bqml/bqxx/201708/t20170821_105028.html,访问时间:2024年3月24日。

[7] 中国纪检监察,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程三昌贪污案一审宣判, 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01/t20220117_165121_m.html,访问时间:202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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