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2:11月1日实施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企业要关注什么?
作者:宁静 苏璟祯 2021-10-26再过几天,现行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就要被《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所取代。新旧办法的区别,新办法的制度变化以及诸多亮点,海关官媒、同行律师已经做了很多总结,这里不赘述。本期海关笔记聚焦于,在新旧办法交替之际,在相关海关配套管理制度或措施还不完全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应该关注什么?
基于以上,从企业合规应对角度,本期聚焦以下3点,供企业参阅。
关键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新规 焦点
焦点一:简化信用等级后,一般认证企业何去何从 这是新办法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海关基于“简单管用”的制度安排,将原来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四级简化为三级。调整后的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如下: 1.高级认证企业。新办法实施后,高级认证企业仍然需要同时符合海关规定的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当然具体的认证标准会随着制度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原先的标准框架不会有颠覆性变化。 2.常规企业(非官方称谓)。如上图所示,这次海关信用等级的简化,实际上就是把原先的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进行了整合归并,对其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也是基于此,本文中将这两类企业称为“常规企业”。 3.失信企业。见焦点二。 简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原本就是海关企业信用等级的两头,一般信用企业之前实施的就是常规化管理,只有一般认证企业似乎有点儿茫然。 对此,日前海关在官宣文章中说:“对于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毋须认定或认证,海关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同时释放改革红利,保留或提升便利措施。改革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更加简化,普惠措施适用除失信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引自“中国海关信用管理”《聚焦新版<信用办法>的七点办法》) 看起来,新办法实施后,一般认证企业在被归并成“常规企业”后,其出路就在“保留或提升便利措施”,以及“普惠措施”的表述中。但是,这些措辞具体是什么含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聚焦建议: 1.一般认证企业需要关注,对于企业原本享有的优惠措施以及可预期利益,在新政实施后如何处理,是保留还是提升? 如果保留,如何保留,需要遵循什么程序和要求? 如果想要提升为高级认证企业,则可跟进海关信用培育机制相关内容,善加利用。 2.普惠措施的内容有哪些,怎么实施?与原先一般认证企业享有的优惠便利措施怎么区分? 总之,在目前海关政策规定还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密切跟进,以便应对可能的风险或利益损失。 焦点二: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措施如何衔接 失信企业是海关信用等级的最底端,这次修改,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同时增设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如图所示,失信企业如果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简评: 1.从法条表述来看,“失信企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也就是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本质上是失信企业。 2.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以看做海关进一步细化了失信企业的管理,在失信企业内部再细分出失信程度更严重的企业,对这些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3.如此,新办法缩小了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范围,将范围由原来的全部失信企业调整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仅适用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还会面临来自海关以外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聚焦建议: 1.新办法与《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衔接问题,需进一步关注。 比如,原办法并没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新办法实施后,只有严重失信企业才被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那么此前不属于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失信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取消联合惩戒? 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何确定,确定程序是什么样的,海关会通过什么方式告知企业?需进一步关注相关标准和权利路径。 3.要爱惜羽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企业只有届满两年的情况下,经海关主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才能恢复信用,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耗费更长时间方能摆脱失信处境。 焦点三: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是需要关注的又一焦点。信用修复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失信整改过程,允许失信企业通过自我纠错,在消除不良影响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信用的修复。 简评: 1.对于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2.海关在设定信用修复条件时,充分体现着“过罚相当”的理念。图示中,右图方框中是导致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不同情形,左侧为实施失信企业管理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最短期限。可以看出,右图方框中的情形越严重,与之对应的信用修复等待期越长。 概括一下右框中的情形: (1)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或罚没款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3)因构成走私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与之对应,提出修复申请的等待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 3.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路径选择以及等待时间上都更不利。 严重失信主体无法通过“依企业申请”的方式实施信用修复,只有在连续2年未再发生失信情形的情况下,由海关对其主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可以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聚焦建议: 1.新办法信用修复的条件主要集中在时间上,还有没有其他实质性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2.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具体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海关的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笔记小结: 本期关注的三个焦点均关乎企业切身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鉴于立法的滞后性,在新旧办法过渡期乃至新办法实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需要企业主动关注,以便提前预判,提前应对。 此外,新办法对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等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即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这对企业借力第三方资源助力合规应对是个好消息,企业可以关注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