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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法官眼里的逃税罪

法官眼里的逃税罪

作者:刘云刚 2018-10-22
[摘要]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大数据下2017年度全国逃税罪案件实证分析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偷税罪废止,逃税罪出台。


本文以2017年度全国法院逃税罪裁判文书作为分析依据,以被告人作为分析对象,首先,对逃税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其次,对逃税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进行相关分析;然后,以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为自变量,以刑罚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以探索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的数量关系;最后,对逃税罪审理提出若干建议。


一、数据收集与整理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等数据库,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案由进行检索,在此基础上,筛选出案号为2017年度的裁判文书,一共69份(收集日期截止到2018年6月底)。本文以被告人作为研究对象,对犯罪主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等进行研究。在69份裁判文书中,共有134名被告人。


本文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被告人如为自然人,根据被告人担任的职务不同,进一步将被告人分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含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长(含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含实际经营管理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司财务人员(含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和会计)和公司其他人员。本文将犯罪事实分为逃税数额、逃税比例和逃税手段等方面,将量刑情节分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等,将刑罚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等。


二、频率分析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频率分析


1、被告人类型


频率表1:被告人类型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法人

40

29.9

29.9

29.9

自然人

94

70.1

70.1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可知,法人被告人占比29.6%,自然人被告人占比70.1%,主要是因为一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被告人,部分裁判文书中,没有法人被告人。


2、被告人职务


频率表2:被告人职务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1

1.1

1.1

1.1

公司其他人员

2

2.1

2.1

3.2

股东

3

3.2

3.2

6.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5

5.3

5.3

11.7

其他

5

5.3

5.3

17.0

实际控制人

6

6.4

6.4

23.4

董事长

7

7.4

7.4

30.9

未披露

7

7.4

7.4

38.3

公司财务人员

8

8.5

8.5

46.8

总经理

12

12.8

12.8

59.6

法定代表人

38

40.4

40.4

100.0

合计

94

100.0

100.0



从《频率表2》可知,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比例最高,占比40.4%;被告人担任总经理的比例次之,占比12.8%;被告人担任公司财务人员的比例第三,占比8.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人员是逃税罪主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辩护人


频率表3:辩护人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律师

77

57.5

57.5

57.5

非律师

57

42.5

42.5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3》可知,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占比57.5%,由非律师辩护(包括辩护人不是律师以及无辩护人的情况)的被告人占比42.5%,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二)关于犯罪事实的频率分析


1、逃税手段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两种逃税手段,一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二是不申报。


频率表4:逃税手段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不申报

50

37.3

37.3

37.3

虚假申报

84

62.7

62.7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4》可知,虚假申报占比62.7%,是主要逃税手段,不申报占比37.3%,是次要逃税手段。


2、逃税数额


统计表1:逃税数额


N

有效

134

缺失

0

均值

404.1827

极小值

5.35

极大值

3174.81

百分位数

25

39.6075

50

136.1900

75

462.2275


从《统计表1》可知,逃税数额的均值为404.18万,逃税数额最高的为3174.81万,逃税数额最少的为5.35万。逃税数额中位数为136.19万元。


频率表5:逃税数额定性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未认定

22

16.4

16.4

16.4

较大

46

34.3

34.3

50.7

巨大

66

49.3

49.3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将逃税数额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类。从《频率表5》可知,被认定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占比49.3%,被认定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占比34.3%,有16.4%被告人的逃税数额未被认定为是较大还是巨大。


3、逃税比例


统计表2:逃税比例


N

有效

129

缺失

5

均值

0.4218

极小值

0.10

极大值

1.00

百分位数

25

0.1100

50

0.3000

75

0.6900


从《统计表2》可知,逃税比例均值为42.18%,逃税比例最高的为100.00%,逃税比例最低的10.00%,逃税比例中位数为30.00%。


频率表6:逃税比例定性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未认定

5

3.7

3.7

3.7

百分之三十以下

44

32.8

32.8

36.6

百分之三十以上

85

63.4

63.4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将逃税比例分为百分之三十以下和百分之三十以上两类。从《频率表6》可知,认定逃税比例占比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占比32.8%,认定为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占比为63.4%。后者显著高于前者。有3.7%被告人的逃税比例未被认定为是百分之三十以上还是以下。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频率分析


1、补税数额和比例


考虑到裁判文书未将补税和滞纳金分别列示,本文补税数额包括补缴税款和缴纳的滞纳金。如被告人缴纳滞纳金,则说明税款已经全额补缴,补税比例等于1。


统计表3:补税数额


N

有效

134

缺失

0

均值

63.1229

极小值

0.00

极大值

437.09

百分位数

25

0.0000

50

6.5150

75

62.4300


从《统计表3》可知,补税数额均值为63.12万元,补税数额极小值为0元,补税数额极大值为437.09万元,中位数为6.52万元。


统计表4:补税比例


N

有效

134

缺失

0

均值

0.4872

极小值

0.00

极大值

2.08

百分位数

25

0.0000

50

0.1250

75

1.0000


从《统计表4》可知,补税比例均值为48.72%,补税比例极小值为0,补税比例极大值为2.08,这是因为补税数额包括滞纳金的缘故。补税比例中位数为12.50%。


2、自首


频率表7:自首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39

29.1

29.1

29.1

95

70.9

70.9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7》可知,在被告人中,自首的占比29.1%,没有自首的占比70.9%。自首比例明显偏低,这说明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侥幸心理。


3、坦白


频率表8:坦白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41

30.6

30.6

30.6

93

69.4

69.4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8》可知,在被告人中,坦白的占比30.6%,没有坦白的占比69.4%。坦白比例明显偏低,这说明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侥幸心理。


4、认罪悔罪


频率表9:认罪悔罪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41

30.6

30.6

30.6

93

69.4

69.4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9》可知,在被告人中,认罪悔罪的占比30.6%,没有认罪悔罪的占比69.4%。


5、退赃退赔


频率表10:退赃退赔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61

45.5

45.5

45.5

73

54.5

54.5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0》可知,退赃退赔的占比54.5%,没有退赃退赔的占比45.5%,后者显著高于前者。考虑到退赃退赔对量刑以及缓刑适用具有较大影响,多数被告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退赃退赔。


(四)关于刑罚的频率分析


1、刑罚


频率表11:刑罚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有期徒刑

1

0.7

0.7

0.7

拘役和罚金

3

2.2

2.2

3.0

免予刑事处罚

5

3.7

3.7

6.7

罚金

40

29.9

29.9

36.6

有期徒刑和罚金

85

63.4

63.4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1》可知,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被告人占比最高,为63.4%,单处罚金的被告人占比29.9%。只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处以罚金,有5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有期徒刑期限


统计表5:有期徒刑期限


N

有效

86

缺失

8

均值

26.5349

极小值

6.00

极大值

51.00

百分位数

25

14.2500

50

24.0000

75

36.0000


从《统计表5》可知,有期徒刑期限极大值为51个月,极小值为6个月,均值为26.53个月,中位数为24个月。


3、缓刑


频率表12:缓刑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40

42.6

42.6

42.6

54

57.4

57.4

100.0

合计

9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2》可知,在94个自然人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自然人被告人占比57.4%,未适用缓刑的占比42.6%。


4、缓刑期限


统计表6:缓刑期限


N

有效

54

缺失

40

均值

28.4074

极小值

4.00

极大值

60.00

百分位数

25

12.0000

50

24.0000

75

36.0000


从《统计表6》可知,缓刑期限极大值为60个月,极小值为4个月,均值为28.41个月,中位数为24.00个月。


5、罚金


统计表7:罚金


N

有效

134

缺失

0

均值

54.6324

极小值

0.00

极大值

1483.35

百分位数

25

2.0000

50

10.0000

75

30.0000


从《统计表7》可知,罚金极大值为1483.35万元,极小值为0元,均值为54.63万元,中位数为10.00万元。


三、交叉分析


(一)犯罪事实间的交叉分析


1、逃税手段与逃税数额定性之间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逃税手段* 逃税数额定性 交叉制表

 

逃税数额定性

合计

较大

巨大

未认定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22

22

6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44.0%

44.0%

12.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24

44

16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28.6%

52.4%

19.0%

100.0%

合计

计数

46

66

22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34.3%

49.3%

16.4%

100.0%


从《交叉表1》可知,被认定为逃税数额巨大的,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的占比52.4%;被认定为逃税数额较大的,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的占比28.6%。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可见,逃税数额巨大的倾向于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


2、逃税手段与逃税比例定性之间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逃税手段* 逃税比例定性 交叉制表

 

逃税比例定性

合计

百分之三十以上

百分之三十以下

未认定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35

12

3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70.0%

24.0%

6.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50

32

2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59.5%

38.1%

2.4%

100.0%

合计

计数

85

44

5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63.4%

32.8%

3.7%

100.0%


从《交叉表2》可知,被认定为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的占比59.1%;被认定为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的占比38.1%。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可见,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倾向于以虚假申报手段逃税。

3、逃税数额定性与逃税比例定性之间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3:逃税数额定性* 逃税比例定性 交叉制表

 

逃税比例定性

合计

百分之三十以上

百分之三十以下

未认定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15

31

0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32.6%

67.4%

0.0%

100.0%

巨大

计数

62

4

0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93.9%

6.1%

0.0%

100.0%

未认定

计数

8

9

5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36.4%

40.9%

22.7%

100.0%

合计

计数

85

44

5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3.4%

32.8%

3.7%

100.0%


从《交叉表3》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逃税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占比32.6%;逃税数额巨大的,逃税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占比93.9%。可见,逃税数额越大,逃税比例占比为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能性越大。


(二)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交叉分析


1、逃税手段与自首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4:逃税手段* 自首 交叉制表

 

自首

合计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38

12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76.0%

24.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57

27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67.9%

32.1%

100.0%

合计

计数

95

39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70.9%

29.1%

100.0%


从《交叉表4》可知,以不申报手段进行逃税的,被告人自首比例为24.0%;以虚假申报手段进行逃税,被告人自首比例为32.1%。


2、逃税手段与坦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5:逃税手段* 坦白 交叉制表

 

坦白

合计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36

14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72.0%

28.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57

27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67.9%

32.1%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5》可知,以不申报方式进行逃税的,被告人坦白的占比28.0%,以虚假申报方式进行逃税的,被告人坦白的占比32.1%。


3、逃税手段与认罪悔罪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6:逃税手段* 认罪悔罪 交叉制表

 

认罪悔罪

合计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36

14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72.0%

28.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57

27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67.9%

32.1%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6》可知,以不申报手段进行逃税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28.0%;以虚假申报手段进行逃税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32.1%。


4、逃税手段与退赃退赔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7:逃税手段* 退赃退赔 交叉制表

 

退赃退赔

合计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23

27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46.0%

54.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38

46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45.2%

54.8%

100.0%

合计

计数

61

73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45.5%

54.5%

100.0%


从《交叉表7》可知,以不申报手段进行逃税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54.0%;以虚假申报手段进行逃税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54.8%。


5、逃税数额定性与自首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8:逃税数额定性* 自首 交叉制表

 

自首

合计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32

14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9.6%

30.4%

100.0%

巨大

计数

47

19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71.2%

28.8%

100.0%

未认定

计数

16

6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72.7%

27.3%

100.0%

合计

计数

95

39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70.9%

29.1%

100.0%


从《交叉表8》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自首的比例为30.4%;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自首的比例为28.8%。


6、逃税数额定性与坦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9:逃税数额定性* 坦白 交叉制表

 

坦白

合计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36

10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78.3%

21.7%

100.0%

巨大

计数

46

20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9.7%

30.3%

100.0%

未认定

计数

11

11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9》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坦白的比例为21.7%;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自首的比例为30.3%。


7、逃税数额定性与退赃退赔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0:逃税数额定性* 退赃退赔 交叉制表

 

退赃退赔

合计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13

33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28.3%

71.7%

100.0%

巨大

计数

38

28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57.6%

42.4%

100.0%

未认定

计数

10

12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45.5%

54.5%

100.0%

合计

计数

61

73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45.5%

54.5%

100.0%


从《交叉表10》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71.7%;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42.4%。


8、逃税数额定性与认罪悔罪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1:逃税数额定性* 认罪悔罪 交叉制表

 

认罪悔罪

合计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27

19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58.7%

41.3%

100.0%

巨大

计数

52

14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78.8%

21.2%

100.0%

未认定

计数

14

8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3.6%

36.4%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11》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41.3%;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21.2%。


9、逃税比例定性与自首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2:逃税比例定性* 自首 交叉制表

 

自首

合计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64

21

8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75.3%

24.7%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26

18

4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59.1%

40.9%

100.0%

未认定

计数

5

0

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100.0%

0.0%

100.0%

合计

计数

95

39

13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70.9%

29.1%

100.0%


从《交叉表12》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自首的比例为24.7%;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自首的比例为40.9%。


10、逃税比例定性与坦白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3:逃税比例定性* 坦白 交叉制表

 

坦白

合计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55

30

8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64.7%

35.3%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36

8

4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81.8%

18.2%

100.0%

未认定

计数

2

3

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0.0%

60.0%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13》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坦白的比例为35.3%;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坦白的比例为18.2%。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11、逃税比例定性与认罪悔罪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4:逃税比例定性* 认罪悔罪 交叉制表

 

认罪悔罪

合计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64

21

8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75.3%

24.7%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25

19

4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56.8%

43.2%

100.0%

未认定

计数

4

1

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80.0%

20.0%

100.0%

合计

计数

93

41

13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69.4%

30.6%

100.0%


从《交叉表14》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43.2%;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比例为24.7%。


12、逃税比例定性与退赃退赔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5:逃税比例定性* 退赃退赔 交叉制表

 

退赃退赔

合计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40

45

8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7.1%

52.9%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17

27

4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38.6%

61.4%

100.0%

未认定

计数

4

1

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80.0%

20.0%

100.0%

合计

计数

61

73

13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5.5%

54.5%

100.0%

 

从《交叉表15》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61.4%;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比例为52.9%。


(三)犯罪事实与刑罚交叉分析


1、逃税手段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6:逃税手段*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16

2

3

0

29

50

逃税手段 中的 %

32.0%

4.0%

6.0%

0.0%

58.0%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24

1

2

1

56

84

逃税手段 中的 %

28.6%

1.2%

2.4%

1.2%

66.7%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逃税手段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16》可知,以不申报方式逃税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比例最高,为58.0%;以虚假申报方式逃税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比例最高,为66.7%。


2、逃税手段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7:逃税手段*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逃税手段

不申报

计数

18

16

34

逃税手段 中的 %

52.9%

47.1%

100.0%

虚假申报

计数

22

38

60

逃税手段 中的 %

36.7%

63.3%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逃税手段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17》可知,以不申报方式进行逃税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47.1%;以虚假申报方式进行逃税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63.3%。后者明显高于前者。


3、逃税数额定性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8:逃税数额定性*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14

3

3

0

26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30.4%

6.5%

6.5%

0.0%

56.5%

100.0%

巨大

计数

20

0

0

1

45

6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30.3%

0.0%

0.0%

1.5%

68.2%

100.0%

未认定

计数

6

0

2

0

14

2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27.3%

0.0%

9.1%

0.0%

63.6%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18》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56.5%,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68.2%。后者高于前者。


4、逃税数额定性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19:逃税数额定性*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逃税数额定性

较大

计数

10

22

32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31.2%

68.8%

100.0%

巨大

计数

21

25

4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45.7%

54.3%

100.0%

未认定

计数

9

7

16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56.2%

43.8%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逃税数额定性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19》可知,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68.8%;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54.3%。前者高于后者。


5、逃税比例定性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0:逃税比例定性*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27

1

2

1

54

8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31.8%

1.2%

2.4%

1.2%

63.5%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12

2

3

0

27

4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27.3%

4.5%

6.8%

0.0%

61.4%

100.0%

未认定

计数

1

0

0

0

4

5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20.0%

0.0%

0.0%

0.0%

80.0%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20》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63.5%;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61.4%。两者没有明显差异。


6、逃税比例定性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1:逃税比例定性*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逃税比例定性

百分之三十以上

计数

24

34

58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1.4%

58.6%

100.0%

百分之三十以下

计数

14

18

32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3.8%

56.2%

100.0%

未认定

计数

2

2

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50.0%

50.0%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逃税比例定性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21》可知,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56.2%;逃税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占比58.6%。两者无明显差异。


(四)量刑情节与刑罚交叉分析


1、自首与刑罚种类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2:自首*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自首

计数

32

1

3

1

58

95

自首 中的 %

33.7%

1.1%

3.2%

1.1%

61.1%

100.0%

计数

8

2

2

0

27

39

自首 中的 %

20.5%

5.1%

5.1%

0.0%

69.2%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自首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22》可知,被告人未自首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61.1%;被告人自首的,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占比69.2%。后者高于前者。


2、自首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3:自首*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自首

计数

30

33

63

自首 中的 %

47.6%

52.4%

100.0%

计数

10

21

31

自首 中的 %

32.3%

67.7%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自首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23》可知,被告人自首的,有67.7%被判处缓刑;被告人未自首的,有52.4%被判处缓刑。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3、坦白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4:坦白*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坦白

计数

34

3

4

1

51

93

坦白 中的 %

36.6%

3.2%

4.3%

1.1%

54.8%

100.0%

计数

6

0

1

0

34

41

坦白 中的 %

14.6%

0.0%

2.4%

0.0%

82.9%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坦白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24》可知,被告人坦白的,有82.9%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人未坦白的,有54.8%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4、坦白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5:坦白*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坦白

计数

26

33

59

坦白 中的 %

44.1%

55.9%

100.0%

计数

14

21

35

坦白 中的 %

40.0%

60.0%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坦白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25》可知,被告人坦白的,有60%适用缓刑;被告人未坦白的,有55.9%适用缓刑。


5、认罪悔罪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6:认罪悔罪*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认罪悔罪

计数

34

2

2

1

54

93

认罪悔罪 中的 %

36.6%

2.2%

2.2%

1.1%

58.1%

100.0%

计数

6

1

3

0

31

41

认罪悔罪 中的 %

14.6%

2.4%

7.3%

0.0%

75.6%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认罪悔罪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26》可知,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有75.6%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人未认罪悔罪的,有58.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6、认罪悔罪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7:认罪悔罪*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认罪悔罪

计数

25

34

59

认罪悔罪 中的 %

42.4%

57.6%

100.0%

计数

15

20

35

认罪悔罪 中的 %

42.9%

57.1%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认罪悔罪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27》可知,被告人未认罪悔罪的,有57.6%适用缓刑;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有57.1%适用缓刑。


7、退赃退赔与刑罚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8:退赃退赔* 刑罚 交叉制表

 

刑罚

合计

罚金

拘役和罚金

免予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罚金

退赃退赔

计数

19

0

1

1

40

61

退赃退赔 中的 %

31.1%

0.0%

1.6%

1.6%

65.6%

100.0%

计数

21

3

4

0

45

73

退赃退赔 中的 %

28.8%

4.1%

5.5%

0.0%

61.6%

100.0%

合计

计数

40

3

5

1

85

134

退赃退赔 中的 %

29.9%

2.2%

3.7%

0.7%

63.4%

100.0%


从《交叉表28》可知,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有61.6%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人未退赃退赔的,有65.6%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


8、退赃退赔与缓刑的交叉分析


交叉表29:退赃退赔* 缓刑 交叉制表

 

缓刑

合计

退赃退赔

计数

30

12

42

退赃退赔 中的 %

71.4%

28.6%

100.0%

计数

10

42

52

退赃退赔 中的 %

19.2%

80.8%

100.0%

合计

计数

40

54

94

退赃退赔 中的 %

42.6%

57.4%

100.0%


从《交叉表29》可知,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有80.8%适用缓刑;被告人未退赃退赔的,有28.6%适用缓刑。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四、相关分析


(一)刑罚与犯罪事实相关分析


1、刑罚与逃税数额相关分析


(1)罚金与逃税数额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数额

罚金

逃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230**

显著性(双侧)


0.008

N

134

134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0.230**

1

显著性(双侧)

0.008


N

134

134

**. 在 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08﹤0.05,说明罚金与逃税数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230。


(2)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数额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数额

有期徒刑期限

逃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276*

显著性(双侧)


0.010

N

134

86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276*

1

显著性(双侧)

0.010


N

86

86

*. 在 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1﹤0.05,说明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数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276。


(3)缓刑期限与逃税数额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数额

缓刑期限

逃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175

显著性(双侧)


0.206

N

134

54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175

1

显著性(双侧)

0.206


N

54

54


从上表可知,Sig=0.206﹥0.05,说明逃税数额与缓刑期限不显著相关。


经上述分析得知,罚金、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数额显著相关,缓刑期限与逃税数额不显著相关。


2、刑罚与逃税比例相关分析


(1)罚金与逃税比例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比例

罚金

逃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095

显著性(双侧)


0.286

N

129

129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0.095

1

显著性(双侧)

0.286


N

129

134


从上表可知,Sig=0.286﹥0.05,说明罚金与逃税比例不显著相关。


(2)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比例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比例

有期徒刑期限

逃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353**

显著性(双侧)


0.001

N

129

82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353**

1

显著性(双侧)

0.001


N

82

86

**. 在 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01﹤0.05,说明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比例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353。


(3)缓刑期限与逃税比例相关分析


相关性

 

逃税比例

缓刑期限

逃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097

显著性(双侧)


0.496

N

129

52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097

1

显著性(双侧)

0.496


N

52

54


从上表可知,Sig=0.286﹥0.05,说明缓刑期限与逃税比例不显著相关。


经上述分析得知,有期徒刑期限与逃税比例显著相关,罚金和缓刑期限与逃税比例显著不显著相关。


(二)量刑情节与刑罚相关分析


1、缓刑与自首相关分析


卡方检验

 

df

渐进 Sig. (双侧)

Pearson 卡方

4.439a

2

0.109

似然比

4.437

2

0.109

有效案例中的 N

134

 

 

a. 0 单元格(0.0%) 的期望计数少于 5。最小期望计数为11.64。


从上表可知,Sig=0.109﹥0.05,说明缓刑与自首不显著相关。


2、缓刑与坦白相关方分析


卡方检验

 

df

渐进 Sig. (双侧)

Pearson 卡方

6.696a

2

0.035

似然比

7.261

2

0.026

有效案例中的 N

134

 

 

a. 0 单元格(0.0%) 的期望计数少于 5。最小期望计数为 12.24。


从上表可知,Sig=0.035﹤0.05,说明缓刑与坦白显著相关。


3、缓刑与认罪悔罪相关分析


卡方检验

 

df

渐进 Sig. (双侧)

Pearson 卡方

6.535a

2

0.038

似然比

7.114

2

0.029

有效案例中的 N

134

 

 

a. 0 单元格(0.0%) 的期望计数少于 5。最小期望计数为 12.24。


从上表可知,Sig=0.038﹤0.05,说明缓刑与认罪悔罪显著相关。


4、缓刑与退赔退赃相关分析


卡方检验

 

df

渐进 Sig. (双侧)

Pearson 卡方

25.900a

2

0.000

似然比

27.141

2

0.000

有效案例中的 N

134

 

 

a. 0 单元格(0.0%) 的期望计数少于 5。最小期望计数为 18.21。


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与退赃退赔显著相关。


5、补税数额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数额

有期徒刑期限

补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023

显著性(双侧)


0.833

N

134

86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023

1

显著性(双侧)

0.833


N

86

86


从上表可知,Sig=0.833﹥0.05,说明补税数额与有期徒刑期限不显著相关。


6、补税数额与罚金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数额

罚金

补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084

显著性(双侧)


0.334

N

134

134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0.084

1

显著性(双侧)

0.334


N

134

134


从上表可知,Sig=0.334﹥0.05,说明补税数额与罚金不显著相关。


7、补税数额与缓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数额

缓刑期限

补税数额

Pearson 相关性

1

0.291*

显著性(双侧)

 

0.033

N

134

54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291*

1

显著性(双侧)

0.033

 

N

54

54

*. 在 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33﹤0.05,说明补税数额与缓刑期限显著相关。


8、补税比例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比例

有期徒刑期限

补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343**

显著性(双侧)


0.001

N

134

86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343**

1

显著性(双侧)

0.001


N

86

86

**. 在 .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01﹤0.05,说明补税比例与有期徒刑期限显著相关。


9、补税比例与罚金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比例

罚金

补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176*

显著性(双侧)


0.042

N

134

134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0.176*

1

显著性(双侧)

0.042


N

134

134

*. 在 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42﹤0.05,说明补税比例与罚金显著相关。


10、补税比例与缓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补税比例

缓刑期限

补税比例

Pearson 相关性

1

-0.188

显著性(双侧)


0.174

N

134

54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188

1

显著性(双侧)

0.174


N

54

54


从上表可知,Sig=0.174﹥0.05,说明补税比例与缓刑期限不显著相关。


经上述分析可知,缓刑与坦白、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显著相关,与自首不显著相关。补税数额与缓刑期限、补税比例与有期徒刑期限以及补税比例与罚金显著相关,补税数额与有期徒刑期限、补税数额与罚金、补税比例与缓刑期限不显著相关。


(三)附加刑、缓刑与主刑相关分析


1、罚金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有期徒刑期限

罚金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1

0.220*

显著性(双侧)


0.042

N

86

86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0.220*

1

显著性(双侧)

0.042


N

86

134

*. 在 0.05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42﹤0.05,说明罚金与有期徒刑期限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220。


2、缓刑期限与有期徒刑期限相关分析


相关性

 

有期徒刑期限

缓刑期限

有期徒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1

0.909**

显著性(双侧)

 

0.000

N

86

52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909**

1

显著性(双侧)

0.000

 

N

52

54

**. 在 .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从上表可知,Sig=0.000﹤0.05,说明缓刑期限与有期徒刑期限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909。


3、缓刑期限与罚金相关分析


相关性

 

罚金

缓刑期限

罚金

Pearson 相关性

1

0.240

显著性(双侧)


0.081

N

134

54

缓刑期限

Pearson 相关性

0.240

1

显著性(双侧)

0.081


N

54

54


从上表可知,Sig=0.081﹥0.05,说明缓刑期限与罚金不显著相关。


综上,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之间的相关分析结果如《2017年全国逃税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相关分析一览表》所示。


2017年全国逃税罪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刑罚相关分析一览表


 

逃税数额

逃税比例

补税数额

补税比例

自首

坦白

认罪悔罪

退赃退赔

有期期限

罚金

缓刑

缓刑期限

逃税数额

*

_

_

_

_

_

_

_

Y

Y

_

N

逃税比例

_

*

_

_

_

_

_

_

Y

N

_

N

补税数额

_

_

*

_

_

_

_

_

N

N

_

Y

补税比例

_

_

_

*

_

_

_

_

Y

Y

_

N

自首

_

_

_

_

 

*

_

_

_

_

_

N

_

 

坦白

_

_

_

_

 

_

 

*

_

_

_

_

Y

_

认罪悔罪

_

_

_

_

_

_

*

_

_

_

Y

_

退赔退赃

_

_

_

_

_

_

_

*

 

 

Y

_

有期期限

Y

Y

N

Y

_

_

_

_

*

Y

_

Y

罚金

Y

N

N

Y

 

_

_

_

_

Y

*

_

N

缓刑

_

_

_

_

 

N

Y

Y

Y

_

_

*

_

缓刑期限

N

N

Y

Y

_

_

_

_

Y

N

_

*

备注:1、有期期限是指有期徒刑期限;2、“*”代表不予分析,“_”代表不适用,“Y”代表显著相关,“N”代表不显著相关。


五、回归分析


根据相关分析结果,作如下回归分析:


1、逃税数额、逃税比例、补税比例与有期徒刑期限之回归分析


系数a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标准系数

t

Sig.

B

标准 误差

试用版

1

(常量)

20.511

2.171


9.446

0.000

逃税比例

13.873

4.112

0.353

3.374

0.001

2

(常量)

24.261

2.344


10.352

0.000

逃税比例

13.161

3.886

0.335

3.387

0.001

补税比例

-7.415

2.250

-0.326

-3.296

0.001

a. 因变量: 有期徒刑期限(单位:月)


从上表可知,Y=20.511+13.873X,其中,Y代表有期徒刑期限,X代表逃税比例。


2、逃税数额、补税比例、有期徒刑期限与罚金之回归分析


系数a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标准系数

t

Sig.

B

标准 误差

试用版

1

(常量)

-3.309

12.292

 

-0.269

0.788

有期徒刑期限

.866

0.420

0.220

2.064

0.042

a. 因变量: 罚金(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知,Y=-3.309+0.866X,其中,Y代表罚金,X代表有期徒刑期限。


3、补税数额、有期徒刑期限与缓刑期限之回归分析


系数a

模型

非标准化系数

标准系数

t

Sig.

B

标准 误差

试用版

1

(常量)

3.500

1.842

 

1.901

0.063

有期徒刑期限

1.127

0.073

0.909

15.380

0.000

a. 因变量: 缓刑期限(单位:月)


从上表可知,Y=3.5+1.127X,其中,Y代表缓刑期限,X代表有期徒刑期限。


六、关于审理逃税罪案件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规定逃税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逃税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由于前述缺失,法院认定逃税数额巨大所采用的标准比较混乱。本文将认定为逃税数额巨大和逃税数额较大的两类被告人进行对比后发现:1、被认定为逃税数额巨大的被告人中,逃税数额最小的为20.20万元,逃税数额最大的为3174.81万元,均值为626.45万元(详见《统计表8》);被认定为逃税数额较大的被告人中,逃税数额最小的为5.35万元,逃税数额最大的为456.75万元,均值为81.48万元(详见《统计表9》)。2、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逃税金额均值80.48万元远高于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最小值20.20万元。3、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逃税数额前20%部分的金额(20.2万元-80.01万元)包含于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逃税数额前30%-70%部分金额(21.49万元-81.39万元)之中。3、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逃税数额与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逃税数额具有高度重合性,也就是说某一金额(20.2万元-456.75万元区间)在某一法院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但在另一法院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详见《2017年度全国逃税罪逃税数额定性一览表》)。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统一的逃税罪数额巨大金额标准,有利于逃税罪的统一适用。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逃税罪司法解释,统一规定逃税罪数额巨大的金额标准。此外,逃税数额巨大的案件中,其逃税数额中位值为369.18万元,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250万元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法定刑数额标准,笔者建议以250万元至369.18万元区间的某一金额作为逃税罪数额巨大(也即逃税罪最高法定刑)的标准。


统计表8:逃税数额(巨大)

N

有效

66

缺失

0

均值

626.4500

中值

369.1750

极小值

20.20

极大值

3174.81

百分位数

10

74.4890

20

83.0100

30

206.2800

40

320.1020

50

369.1750

60

437.0900

70

553.7920

80

688.4000

90

2138.9160


统计表9:逃税数额(较大)

N

有效

46

缺失

0

均值

81.4796

中值

34.0100

极小值

5.35

极大值

456.75

百分位数

10

6.5790

20

16.9600

30

21.4900

40

24.4000

50

34.0100

60

63.1980

70

81.3860

80

136.1900

90

182.7500


2017年度全国逃税罪逃税数额定性一览表

序号

逃税数额

(万元)

逃税数额

定性

逃税数额

(万元)

逃税数额

定性

逃税数额区间

(万元)

逃税数额

定性

1

5.35

较大

20.2

巨大

5.35-20.2

较大

2

6.22

较大

27.01

巨大

20.2-27.01

较大或巨大

3

6.25

较大

40.67

巨大

27.01-40.67

较大或巨大

4

6.72

较大

57.58

巨大

40.67-57.58

较大或巨大

5

6.78

较大

70.03

巨大

57.58-70.03

较大或巨大

6

8.87

较大

76.4

巨大

70.03-76.4

较大或巨大

7

10.24

较大

77.29

巨大

76.4-77.29

较大或巨大

8

16.84

较大

77.8

巨大

77.29-77.8

较大或巨大

9

17.14

较大

82.76

巨大

77.8-82.76

较大或巨大

10

18.71

较大

83.01

巨大

82.76-83.01

较大或巨大

11

19.51

较大

85.96

巨大

83.01-85.96

较大或巨大

12

21.49

较大

131.98

巨大

85.96-131.98

较大或巨大

13

22.29

较大

148.31

巨大

131.98-148.31

较大或巨大

14

23.05

较大

206.28

巨大

148.31-206.28

较大或巨大

15

24.4

较大

215.3

巨大

206.28-215.3

较大或巨大

16

30.62

较大

231.14

巨大

215.3-231.14

较大或巨大

17

31.94

较大

259.99

巨大

231.14-259.99

较大或巨大

18

33.68

较大

335.13

巨大

259.99-335.13

较大或巨大

19

34.34

较大

342.37

巨大

335.13-348.88

较大或巨大

20

60.52

较大

348.88

巨大

348.88-389.47

较大或巨大

21

62.43

较大

389.47

巨大

389.47-399.19

较大或巨大

22

66.27

较大

399.19

巨大

399.19-411.78

较大或巨大

23

67.64

较大

411.78

巨大

411.78-433.17

较大或巨大

24

75.95

较大

433.17

巨大

433.17-437.09

较大或巨大

25

81.99

较大

437.09

巨大

437.09-456.75

较大或巨大

26

90.79

较大

478.66

巨大

456.75-478.66

巨大

27

95.16

较大

562.14

巨大

478.66-562.14

巨大

28

136.19

较大

647.61

巨大

562.14-647.61

巨大

29

164.3

较大

658.4

巨大

647.61-658.4

巨大

30

182.75

较大

708.4

巨大

658.4-708.4

巨大

31

380.8

较大

1482.39

巨大

708.4-1482.39

巨大

32

456.75

较大

2076.51

巨大

1482.39-2076.51

巨大


(二)提高逃税数额较大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罪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为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2017年度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逃税数额平均值为81.48万元,中位值为34.01万元(详见《统计表10》),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将5万元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笔者建议提高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也即逃税数额较大标准)。


统计表10:逃税数额

N

有效

46

缺失

0

均值

81.4796

中值

34.0100

极小值

5.35

极大值

456.75

百分位数

25

19.3100

50

34.0100

75

105.4175


(三)明确认定逃税数额性质


频率表14:逃税数额定性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较大

46

34.3

34.3

34.3

巨大

66

49.3

49.3

83.6

未认定

22

16.4

16.4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4》可知,2017年度全国逃税罪案件中,有16.4%被告人逃税数额性质未被认定。在未被认定逃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被告人中,逃税税额平均值为412.12万元,中位值为173.92万元,极小值为7.25万元,极大值为1198.43万元(详见《统计表11》)。可以看出,未被认定的逃税税额并未明显属于数额较大或巨大,也就是说,根据审理法院的标准,可能是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考虑到数额定性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建议裁判文书明确认定被告人逃税数额较大或巨大。


统计表11:逃税数额(未认定)

N

有效

22

缺失

0

均值

412.1236

中值

173.9150

极小值

7.25

极大值

1198.43

百分位数

25

42.1875

50

173.9150

75

741.6700


(四)明确认定逃税比例性质


频率表15:逃税比例定性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百分之三十以上

85

63.4

63.4

63.4

百分之三十以下

44

32.8

32.8

96.3

未定性

5

3.7

3.7

100.0

合计

134

100.0

100.0



从《频率表15》可知,2017年度全国逃税罪案件中,有3.7%被告人逃税比例性质未被认定。根据相关裁判文书,未对逃税比例定性的原因是未认定逃税比例。考虑到逃税比例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建议裁判文书明确认定被告人逃税比例,在此基础上对逃税比例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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