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也有章法,从“捐赠者+法律人”角度教你新冠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0-02-12我没听错吧,你给我讲章法,还是做好事的章法?!太教条了吧。这还不简单,一买,二捐,三ok。
还真不是。新冠防控物资进境捐赠,光有一腔热血还做不成好事,还得有规划遵法律。
不信,您看以下两个事例。
事例是我们作为新冠防控物资捐赠者的亲身体验,也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总结了常被咨询的新冠防护物资入境捐赠事宜。当然为着方便理解,我们进行了提炼和加工。事虽有加工,建议不掺假,分享给大家,愿爱心速达!愿在这举国上下共克时艰的时刻,你我携手,共迎春暖。
事例一: 中国某公司想为新冠疫情防控出点力,正好员工A要从德国出差回国,遂让A从德国采购5000个口罩,部分给公司员工,其余捐给当地医院。口罩总价折合人民币约32000元。A将5000个口罩放入随身行李,打算在入境时作为随身行李携带回国。 请问:该批口罩是否可以旅客行李物品方式携带入境? 1. 事例分析 该批口罩能否作为旅客行李物品携带入境,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自用合理数量标准。 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目前情况下,海关总署规定,旅客携带新冠疫情防控物资进境的,海关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但是对于从宽的具体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法中一般由各关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回到事例本身,虽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海关从宽掌握旅客行李物品的自由合理数量标准,但从宽还有个适度的前提,员工A携带5000个口罩,再怎么从宽掌握,也很难解释为符合自用合理数量。何况,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规定来看,将第三类物品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事例中的口罩总价已达3.2万元人民币。因此,最可能的结果是,海关认定A携带的口罩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标准,对于超出的部分,海关将按照进口货物管理。 小贴士: 爱心么么哒。小编完全理解。不过如果想以旅客行李物品方式携带数量较大的新冠疫情防控物资入境,最好提前咨询进境地海关,问清楚该关对于自用合理数量从宽掌握的标准。 2. 延伸阅读 海关如何监管携带、寄递形式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 1)对旅客携带自用疫情防控物资进境,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2)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则需按进口货物申报,海关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 3)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 4)对邮件快件渠道进境的声明为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你需要知道的口罩进口海关监管规定 1)进口口罩申报HS编码为:6307900000 2)口罩的分类类别、使用用途、监管条件: 人民群众防护所用口罩:不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可直接进口。 临床使用医用口罩:包括临床的医用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理口罩,均属二类医疗器械,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海关凭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放行。 3)不同贸易方式下进口口罩的海关管理措施 捐赠进口 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以下统称2015年第102号公告)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第6号公告,以下统称2020年第6号公告)相关规定,境外捐赠进口的疫情防控口罩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捐赠的临床医用口罩,暂停捐赠备案登记。 一般贸易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规定,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实现即到即提,通关零延时。 携带寄递进口 见以上延伸阅读第一部分 事例二: 新冠疫情期间,国内某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打算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医用防护服,折合人民币约240万元,防护服准备捐赠给境内B医院使用。该公司在事前已和B医院取得联系,根据B医院对防护服的标准和需求去寻找货源,并在捐赠中及时和B医院联系确认。此时,由于疫情原因,航运紧张,难以从澳大利亚直接进口至国内。该公司怎样才能如愿将防护服捐赠给B医院? 1.事例分析 1)首先需要确定捐赠物资的物流路径、运输方式。 货源在澳大利亚,由于航运紧张,难以从澳大利亚直接进口至国内,可以考虑曲线救国。比如,假如B医院在武汉,物流上,先将货物空运至香港,再由香港进口至国内。 至于运输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可以由香港空运至B医院所在地。也可以经由深圳陆路入境再运输至B医院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入境地点不同,最好提前咨询入境地海关疫情防控物资通关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便提前统筹。 2)由于捐赠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无法自己报关进口,需要委托报关企业报关进口。 目前,中国报关协会已发起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具体可联系相关报关单位。 3)是否符合疫情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相关规定 需要从捐赠人、受赠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相关物资是否属于捐赠物资范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捐赠相关手续或取得了相关文件等方面来判断。 结合事例分析: 捐赠人:捐赠人为国内企业,属于规定范围的捐赠主体。根据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其中就包括将捐赠主体扩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受赠人为国内B医院。这里需要确认B医院是否属于规定的受赠人范围。 根据2015年第102号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受赠人范围包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四)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捐赠物资范围:事例中的捐赠物资为防护服。2020年第6号公告将捐赠物资范围扩大,增加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防护服属于防护用品,因此属于捐赠物资范围。 是否履行了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相关手续或提供了相关文件:按照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捐赠人需要在捐赠前提前与受赠人联系,填写《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和《捐赠物资清单》发受赠人,确定相关捐赠事宜。事例中捐赠人虽然事前和B医院就捐赠事宜进行了沟通,但不知道需要填写相关文书,在通关中才知道相关要求,因此无法提供相关文书,加之亦不知晓B医院是否在规定的受赠人范围内,由于时间紧急,最终选择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并与该基金会签订了定向捐赠给B医院的捐赠协议。 小贴士 如果不清楚受赠方是否属于规定范围的受赠人,可以选择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并与相关基金会、慈善总会等签订定向捐赠给指定医院的捐赠协议。此情况下免税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供:慈善总会公函,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捐赠物资清单,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可以先在海关备案登记,货物到达受赠人后再补交)等。 2.延伸阅读 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2020年第6号公告适度扩大了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扩大范围主要涉及 捐赠主体: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免税税种:在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免征消费税。 捐赠物资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受赠主体: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在进口通关及减免税手续方面,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也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变通做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所需监管证件方面,符合规定情形的,规定了相应快速验放的办法。比如,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