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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电子签名应用研究

作者:吴卫明 2022-09-21
[摘要]2021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规划纲要》”),提出“数字中国”与数字化转型路径。私募基金行业作为传统的资产管理行业,也同样面临数字化转型的课题。

2021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规划纲要》”),提出“数字中国”与数字化转型路径。私募基金行业作为传统的资产管理行业,也同样面临数字化转型的课题。


从是数字化的外在特征看,通过网络及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远程的业务办理、远程电子合同签约、远程客户服务,是私募基金行业在当前阶段重要的发展路径。

与电子商务、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网约车等社会服务行业相比,私募基金行业的业务流程电子化相对滞后。这种滞后,一方面是由于私募基金的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限制,导致合同基金合同金额较大(至少100万元人民币),对于远程签约的安全度要求较其他行业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监管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有很高的合规要求,远程交易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于服务过程的证明、销售行为适当性的证明更为复杂。


然而,在新冠疫情发生后,特定期间人与人“零接触”的要求使得 “无纸化”及“远程办公”逐渐成为各个行业的刚性需求。为了保证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企业开始思考和着手实施远程电子合同签约。


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也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推进电子签名在私募基金合同签署中的应用。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办法》”),对于私募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及利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了规范。


《电子合同办法》抓住了私募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几个关键问题:其一、电子合同签署问题;其二、电子合同主体的识别及意思表示的不可抵赖(电子签名)与;其三、合同等电子文档的不可篡改性。而上述三方面问题中,最为核心的即为电子签名,本文拟对电子签名在私募基金行业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述。


一、电子签名简介


1、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一种采用密码学技术对数据电文(电子文档是数据电文的一种表现形式)进行加密、解密运算,并以此判断数据电文是否完整和未被篡改的技术措施。当前在电子签名实践中,常见的是采用非对称加密机制进行数据电文的加密解密运算。


根据《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生效,2019修订)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电文,目的是防止数据电文被篡改。与手写签名或实体印章不同的是,电子签名并无实体外观,其本质也是数据。借助于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的帮助,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的可视化展现形式。


为了方便人们理解,提升展现形式的主观感受,通常又会在展示界面上展示“手写签名”或“印章”。这里的“手写签名”或“印章”,并非电子签名,而只是预留的手写签字图样或者印鉴图样,其实质与照片或复印件无异。


2、电子签名的特征


笔者认为,电子签名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其一、无形性。电子签名本质也是数据,只有经过计算机系统的解析,才能够被解析和识读。电子的无形性,决定了电子签名不能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存储介质而存在。


其二、可验证性。电子签名不同于肉眼可识别的手写签名或者实体印章,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应可以进行验证。一般而言,对于通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所颁发数字证书实施的电子签名,可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通过技术措施进行验证。


其三、安全性。电子签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因此,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措施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从现有的技术角度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非对称加密机制形成的加密算法,一般被技术和司法机关认为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基于电子签名的特征,电子签名虽然名为“签名”,但其与传统的签名并非一个范畴的问题。传统签名是凭借人体肌肉记忆形成的书写习惯,以笔迹的稳定性作为基础。而电子签名,则是依靠非对称加密算法对电子文档形成“锁定”效应,来证明数据电文的不可篡改,是远程交易或者电子化交易的技术证明措施。


私募基金行业在探索电子化签约的过程中,电子签名无疑是必要的技术措施。


二、可靠电子签名及其法律证明力


1、可靠电子签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方式予以认可。


为了保障数据电文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未被篡改性,在以数据电文签署电子文档时,会引入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由于可靠电子签名具有技术复杂性,其证明过程复杂,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证明,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矛盾。《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制度,即,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对其颁发数字证书所形成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在一个标准的电子签名流程中,首先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服务机构(RA机构)发放可重复使用或单次有效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人利用数字证书的签名制作数据对文档进行加密运算,并形成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交易对方查询时,可提供电子签名的验证报告,从而证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即被签名保护文档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


2、法律证明效力


随着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案件审理规则的完善,可靠电子签名作为诉讼证据,也得到了司法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在电子签名应用时,内容完整未被更改并可随时调取内容的数据电文方可作为电子签名的原件,可作证据使用。


三、私募基金行业电子签名的应用场景与价值


1、应用场景


私募基金行业电子签名的应用主要包括三大场景,分别是:销售环节、基金合同签署环节、其他相关合同及文件签署环节。对此,分别论述如下:


(1)基金销售环节


私募基金作为重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的原则是风险由买者自担。但是考虑到私募基金投资的信息不对称(管理人与投资人的信息和专业能力差异大)、流动性差、大金额(单份最低100万元)等特征,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范对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募集均规定了严格的合规要求。


其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充分告知、回访、反悔期限等规定,目的是为了让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在充分知悉风险、充分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基金投资。


包括《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均对私募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销售环节的合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制。


上述合规要求在线下募集和销售环节中均较易操作,通过面签书面文件,证明难度较小。但在线上签约环节,如何证明系统中留存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风险揭示书、回访确认等电子文件系投资人签署,以及上述电子文件在签署后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则是私募基金通过电子化方式签约的重大障碍。


(2)基金合同签署环节


基金合同是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的签署同样需要对电子化签约主体、电子合同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进行证明。


(3)其他法律文件


在私募基金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电子化签约的场景可能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有关基金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与投资人之间的其他文件交互,也可能会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比如,对于基金管理过程中,需要投资人确认的事项或者表决事项,通过电子化方式也可以提高基金管理活动的效率。


2、电子签名的应用价值


电子签名的目的是防止电子文档被篡改,从而可以证明电子文档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这正是电子合同得以订立并被司法认可的基础。我们知道,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合同签约是司空见惯的做法,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往往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所以是否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具有紧迫性。


与电子商务行业小额简单交易不同,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电子合同签约最大的困难是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交易金额大、合规要求高。在私募基金销售(募集)、合同签约、管理等场景中,对于电子文档的真实性、有效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从而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也提出了要求。


对于上述文档的真实性判断,会成为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私募基金代销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履行基金销售环节相关合规要求的重要证据,以及判断基金管理合同有效性的基础。而通过可靠电子签名保护的电子文档,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四、私募基金行业应用电子签名的注意事项


1、选用规范的电子合同签约平台


如上文所述,可靠电子签名对于交易双方签署的电子合同及相关电子化单证的、文书的不可篡改性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在实际的电子合同签约场景中,还有如下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数据电文的交互问题。电子合同及电子化单证的、文书的签署过程,是数据电文的交互过程。数据交互平台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私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自建B2C电子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另一种则是通过第三方电子平台平台进行数据交互。总体而言,第三方平台由于其独立性,其对于交易过程的证明具有第三方属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更容易得到认可。


其二、技术对接问题。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等产品的签约过程中,除了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的管理机构外,还涉及到托管机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无论在哪一方当事人的平台进行数据交互,都会涉及到系统接口的技术开发问题。而采用第三方平台,在技术对接方面更加容易做到标准统一。


其三、数字证书发放问题。一般而言,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通过第三方签约平台,集成具有合法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也有利于数字证书的发放与验证。


总体而言,虽然私募基金及其他资管产品的管理机构可以自建B2C电子平台进行电子签约,但从便利性、公信力等角度看,如果能够选用规范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有利于推进电子化签约的发展。


2、采用持证机构的数字证书


按照相关实务经验,数字证书发放机构的资质,是影响电子签名效力或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常见的问题包括两方面:


一是证书发放机构的资质问题,如发放证书的机构并不具有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电子签名法》规定,提供认证服务,应经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许可。因此,资质问题将是影响电子签名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是电子签名制作证书持有者的身份验证问题,电子认证机构(CA)对于签名用户身份验证的方式包括自行认证和授权第三方验证。经过身份验证后,发放数字证书,从而证明持证人的身份以及证明签名者的身份。


3、被冒用与内部控制问题


不同签约平台对于使用电子签名的认证和验证手段不同,但是客观上这些认证材料或设备可能因被盗用或者持有人越权的行为导致企业电子签名被冒用或失去控制。


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将其等同于公章进行管理。


因此,为了保证电子签名能够被有效监控,建议参照公章管理设置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监控用于进行认证的材料、信息,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信息以及用于验证的手机、U-Key等设备,加强关于非法使用企业电子签名的行为特征及法律责任(如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员工培训。同时,可以与签约平台协商,设置合适的审批流程和专门的验证手段。


此外,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发现材料信息被盗或失去控制的时候,建议及时告知相关方失密事实以尽可能控制损失范围,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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