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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分装经营:风险与应对

作者:李诗蓓 2022-04-14
[摘要]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高。尤其在国内市场供给跟不上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进口保健食品市场应势迅速发展。

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高。尤其在国内市场供给跟不上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进口保健食品市场应势迅速发展。其中,据学者统计,2008年至2019年期间,我国进口保健食品数量整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这12年里进口保健食品数量的增长速度有5年都超过了25%。可以发现,当前中国进口保健食品市场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然而,保健食品行业也可以称之为食药领域乱象最为突出的行业,市场中充斥着非法生产、无证经营及虚假宣传等诸多违法行为,不仅侵蚀保健食品的声誉,而且威胁公众安全。当然,对于经营者而言,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可知的合规隐患。事实上,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既具有一般食品的共同性,也有其特殊之处。鉴于此,本文从企业风险防范的视角,对保健食品中受众广泛的进口保健食品这一领域,就其在国内进行分装的规范性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分装行为的认知误区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对于从国外进口、国内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分装后再予以销售。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分装是什么;二是分装是否违法。对此,在不同经营者中存有分歧。


关于第一个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做过具体规定。比如,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规定:“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从这个规定来看,分装是对大包装食品的再包装,重新予以生产定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行为人通过工艺技术,将以大包装形式存在的食品分成若干小份,再将其包装成小含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可以说,在分装过程,通常中间不会有针对食品的任何二次加工过程,不改变食品的性状。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首先确定分装的行为性质。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其调整的范围包括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那么,分装行为属于哪一种呢?在我看来,分装行为由于改变了产品的存在样态,且在大包装变成小包装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标签等标识的变化,故而属于生产行为。这也是上述批复中将此类企业认定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因此,对于有人提出分装行为不违法,批零企业把大包拆分后分装成小包销售,是实际经营需要,不属于生产行为,且不仅在保健食品行业中存在,其他行业也很常见,如专门销售糖果的厂家就需要把该产品重新包装成小包装以便消费者使用,所以不构成违法。这种说法,将分装混同于包装,如果只是将散装食品装袋或者将小包装食品装盒,都不属于分装,而属于换包装或重新包装。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否定了分装行为的生产属性,这一点前面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既然分装是生产行为,那么一定需要相应的资质,同时对于某一食品是否能够分装,也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法不禁止即合法,法不允许为非法。比如食品安全法第81条就明确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那么,保健食品的分装是否违法呢?这就涉及本文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保健食品的分装禁止


食品是否可以分装,除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外,主要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范性文件中。


首先,食品分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53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食品分装是纳入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范围的,食品分装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其次,并非所有食品都可分装,是否允许须根据审查细则予以明确。在保健食品行业,作为评价依据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没有规定保健食品是可以分装,这就意味着国家原则上禁止了保健食品的分装。因为有关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第19个问题中有明确说明,即“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这一点也可以从《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予以印证。该细则味精是允许分装,但是对于食醋、酱油等调味品则无相关规定。以此来看,在分装问题上,完全可以套用一句名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当然,这里的禁止是禁止生产经营者未经许可任意分装食品。


保健食品的合规经营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保健食品的合规经营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在经营进口保健食品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食品安全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备案制度,是合法经营的前提。比如,该法第76条规定了“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里就根据保健食品的成分、功能等区分了不同层级的注册及备案双轨审查机制。


其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是合法经营的保证。当然,合规经营涉及的问题很多,绝非一篇小文可以介绍清楚的。这里仅就分装问题做两点提示:一是国内保健食品企业在进口时,可以直接要求国外的厂家按照其设计好的规格生产产品,通过定量包装或定量灌装的方式直接生产小包装产品。二是保健食品企业在国内建立工厂及生产线,取得国外厂家的授权,按照注册配方进行生产加工。当然,这一做法仍然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作为中国食品行业乱象集散地,保健食品行业的经营风险远不止于,比如非法添加等问题,后续文章会逐一展开论述。因此,生产经营者需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只有在法律规范中立的住,才能在市场浪潮中行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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