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上市中概股香港上市的主要方式探讨
作者:许星杰 黄晶晶 林恳 余心朵 2022-07-19202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陆续将多家中概股列入《外国公司问责法》项下发行人名单,目前合计约150家中概股被列入其中,6月份又有三家在美上市企业列入待确定名单,要求提交证据证明其不适用该法案[1]。《外国公司问责法》于2020年12月18日正式成为法律,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SEC将禁止其证券在美交易[2]。中美两国政府部门正在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协商和沟通中,因此,越来越多企业寻求多地上市,其中香港交易所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在香港交易所再上市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有退市后再上市,双重主要上市和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即《上市规则》19C章)[3](“第二上市”)等。而从市场反应看,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是企业的首选,故本文着重探讨这两种上市方式,同时也对介绍上市做了简要介绍。
一、双重主要上市与第二上市
就目前已完成香港和美国两地上市的中概股来说,已有多家企业分别采用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完成了香港上市。采用双重主要上市的代表性企业包括理想(LI.NASDAQ,02015W),小鹏(XPEV.NASDAQ,09868W),百济神州(BGNE.NASDAQ,06160)和贝壳(BEKE.NYSE,02423W)等;采用第二上市的代表性企业包括阿里巴巴(BABA.NYSE,09988SW)、新东方(EDU.NYSE,09901S)、网易(NTES.NASDAQ,09999S)、京东集团(JD.NASDAQ,09618SW)、华住集团(HTHT.NASDAQ,01179S)、蔚来(NIO.NYSE, 09866SW)等。 虽然双重上市和第二上市实现了发行人在香港和美国两地资本上市是交易的情况,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差别。 首先,双重主要上市与第二上市适用条件不同。 双重主要上市与首发主要上市的标准基本相同。以盈利测试为例,发行人需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而第二上市则首先要求在发行人在合资格交易所(一般指纽约证券交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上市交易[4],上市时最低市值不低于30亿港元,上市至少5年并有良好的合规记录(或者(若上市时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上市至少2年并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如果存在不同投票权架构,则要求为“创新产业公司”且上市时最低市值400亿港元或100亿港元及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不少于10亿港元。 其次,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对发行人的要求不同。 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与港交所首次首发上市的发行人要求基本相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申报香港交易所依据情况进行豁免。 而第二上市发行人则不同,其可获得若干自动豁免,不用完全遵守《上市规则》某些条款,这些豁免已自动授予第二上市发行人。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成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委任具有相关必要资历或经验的公司秘书,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联交易遵守汇报、公告、通函、股东批准、年报(如适用)规定,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年报及中期报告的内容规定;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其他持续披露的有关规定等。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二上市对不同投票权架构及VIE安排的灵活性较高。如海外公司如采用VIE架构,则在第二上市时可能豁免完全遵守香港上市VIE要求。 因此,对于中概股而言,采用第二上市的灵活性较大。
二、介绍上市
介绍上市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关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市场流通量。下列情況,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1) 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2)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3) 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籍以使一名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会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时被撤销),必须事先经香港上市发行人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5]。 就中概股回归而言,目前采用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介绍上市时,发行人不进行融资,其他条件参照适用的香港上市条件。如贝壳于2022年5月介绍上市+双重主要上市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则需满足双重主要上市的条件,如财务指标,流动性指标等。而蔚来是以介绍上市+第二上市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则需满足第二上市的条件,如蔚来在香港介绍上市当天总市值超过2400亿港元,超过港交所规定的最低市值400亿港元。 介绍上市的方式对于不缺乏资金的中概股是具有一定吸引力的,特别是当资本市场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发行募资反而可能影响公司估值并存在上市不成功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注意到的一些美港两地上市信息,作为抛砖引玉,希望能与更多感兴趣的人士交流经验。 本文联系人:许星杰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frankxu@allbrightlaw.com 注释 [1] https://www.sec.gov/hfcaa [2]https://www.congress.gov/116/plaws/publ222/PLAW-116publ222.pdf [3]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solidated-PDFs/Main-Board-Listing-Rules/consol_mb_sc.pdf?la=zh-HK [4]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of-Overseas-Companies/Secondary-Listings-in-Hong-Kong?sc_lang=zh-HK [5] 《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