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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被罚3227万元“网红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税务稽查趋势分析

作者:全开明 臧怿 2021-10-21
[摘要]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同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

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期间的经纪人,其采取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被认定为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被罚3,227万元。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同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明星”以及新业态下“网红带货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将受到严格监管。


一、“对高收入调节,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势在必行


今年(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同年(2021年)10月16日,《求是》杂志将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整理发表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文章在总思路及第四点“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均强调了对高收入人群的规范与调节。“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二、文娱领域偷逃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强


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指出,“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为此,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近期集中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同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


第一,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二,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第三,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等



三、常见明星网红主播等违法避税方式


(一)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外并非真实意思,而是以逃税等为目的;对内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可能是书面亦或口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采用“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典型案件为郑爽案件。郑爽主演《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另查明,郑爽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郑爽2019年至2020年合计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99亿元。


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被依法处以3227万元罚款。


(二)改变收入性质——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


对于主播高达45%的个税税负成本,无论是MCN机构、主播个人,亦或者二者共同承担都系一笔较大的开支。往往较多主播采用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并以该市场主体的名义与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则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合作关系,此时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个人的经营所得应该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税率甚至可以大幅度下降到1.5%以下,大大降低税负。


2021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三)其他隐蔽方式


网红直播带货等收入信息比较隐蔽,且不限于线上交易。很可能涉及主播与MCN机构签署协议、与商家商谈“坑位费”另行约定对应抽成比例、获取额外商家商品赠送、衍生副业所得等进而获得收入。


另外还存在主播作为商品供应方的隐名股东等方式取收入。亦有主播以个人名义去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机构代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


四、以案说法——662.44万元“网红”税款被追缴启示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网红业务收入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税改革后属于居民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最高边际税率为4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的部分适用于此最高边际税率。通过粗略计算,该网红涉及补税的劳务报酬“收入”额或在1700万以上。


从发现机制来看,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时候发现。该局税政二股在系统内查询到,文化路税务分局有一笔2020年汇算清缴的大额欠税有疑团。并通过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二股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与文化路税务分局进行沟通,最终锁定。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对个税缴纳异常的分析预警。一般而言,网络主播销售量较为公开透明,主播以个人身份从事直播带货在带货数额较高的情况下,若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或者缴纳较少,极其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警觉。对于网红带货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或者知名主播这一群体,其销售量往往会公示,即使未公示也可以从销售数据大致推导相关的销售额,甚至主播个人乃至品牌方会对销售额进行宣传。此时务必做到对收入进行整体分析评估。若对外宣传销量较高,而实际个税缴纳较低,则存在重大风险。


今年(2021年)双11预售首日刚过,李佳琦薇娅直播销售额即被统计,10月20日晚,双11预售场直播结束,按预售定金计算尾款数据,李佳琦直播间预计的销售额达115.39亿元,薇娅直播间销售额达85.33亿元,雪梨直播间销售额为9.30亿元,烈儿宝贝直播间销售额则是1.59亿元。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网络主播主播销售量已经并非秘密。且如此高额的销售量,难免引起税务监管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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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双11预售首日李佳琦、薇娅等网络主播直播销售额


网红主播收入过高,但是个人所得税缴税较少,甚至个人所得税未缴纳等税务部门很容易发现端倪,为了不合理避税采取的各类手段过犹不及。按照执法逻辑,税务部门发现端倪并确认存在违法线索后可进行立案,立案后则可以借助各种税务稽查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实施稽查。在“郑州网红补税被公开第一案”后,后续预计将出现较多类似案件。“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所有数据将被留存。因此建议网红、明星等各类高收入人群据实结算,若采取各类手段逃避缴纳或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税负率明显低于同行业类似人员的税负率,将面临后续各类严重后果。


只有在做好合规充分论证上的税务筹划,才是具有可持续性和发展性的,否则很有可能“因小失大”,而且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五、后续税务稽查方向风险评估


(一)针对头部主播的主体核查


很多头部主播自行注册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此类往往被较多主播尤其是知名头部主播所采用,如某知名头部主播注册成立的“上海李佳琦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以该工作室的名义与直播平台(如淘宝、抖音等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即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合作关系,此时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


此类模式一般可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但需要注意防范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的相关风险。此外,针对《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中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将面临稽查。明星艺人、网络主播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亦将受到相应的核查。


(二)针对平台宣传推广业务的核查


网红以独立身份工作,直播平台只是一个场所,平台和网红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各类主播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或者主播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主播领取工资薪金,这二种都是常用的手段和方式。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平台预扣预缴,适用税率20%-40%,个人在次年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税税率3-45%。


一般而言,采用此模式主播,若为头部主播,缴纳税款较多,因此,往往头部主播很少采用,但是对具有一定流量的网红等而言比较合适,但是此类模式的风险也较为突出,监管部门可以从劳务关系的角度去考虑网红的具体收情况,然后匹配其个人所得税,很多情况下,若主播不存在其他违规的情形,可能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发票用以税前抵扣相应成本费用来解决成本列支问题,这也是后续的合规风险点,值得警惕。


(三)针对主播背后的经纪公司进行核查


此为较为常见的方式,尤其是对于小主播,甚至些平台为了规避风险甚至强制个人在入驻平台时必须选择经纪公司。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平台合作直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此时主播缴纳税款仍较多。


经纪公司往往掌握着主播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包含流水明细且绝大部分流水通过经纪公司支付给主播。若经纪公司被查,则存在问题的主播难免被连带。


(四)针对灵活用工平台的核查


灵活用工被严密监管已成不可逆趋势。且其中不乏大型知名灵活用工平台。此类灵活用工平台一旦被稽查,则牵扯出众多合作方。如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福”员工福利平台等均被立案稽查。


较多灵活用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异化,以“用工”为名,行“用票”之实,涉嫌发票虚开等诸多风险。且一旦一家被查,使用其灵活用工平台的各类企业、个人难免面临较大风险。


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的外包业务,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并申报纳税。但灵活用工平台属于税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稍有不慎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


在智慧稽查的大趋势之下,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和交易信息都会“浮出水面”,实现对违法企业的全方面监控、对违法线索的智能分析,并总结规律形成对潜在风险的预警。作为高收入人群,也需要利用大数据工具来实现自查自纠,才能及时了解自身风险状态,做到“心中有底,心里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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