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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新加坡篇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2022-06-17
[摘要]本文首先梳理了新加坡在外商投资领域的优势及针对外国投资者在行业准入、土地使用和外汇方面的主要监管规定。随后向中国投资者介绍在新加坡投资时可采取的法律实体类型,包括代表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专门为促进外商投资设计的豁免私人公司和可变资本公司等法律形式,并进一步说明新设实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不同投资程序在新加坡所涉及的政府监管流程。在此基础上,对比新设实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在新加坡法律、税务和商业目的实现上的不同,为中国投资者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提供参考。最后,提示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当地法律规范、选择合适的交易架构,通过购买海外保险或聘请法律团队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本文首先梳理了新加坡在外商投资领域的优势及针对外国投资者在行业准入、土地使用和外汇方面的主要监管规定。随后向中国投资者介绍在新加坡投资时可采取的法律实体类型,包括代表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专门为促进外商投资设计的豁免私人公司和可变资本公司等法律形式,并进一步说明新设实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不同投资程序在新加坡所涉及的政府监管流程。在此基础上,对比新设实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在新加坡法律、税务和商业目的实现上的不同,为中国投资者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提供参考。最后,提示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时应当充分了解当地法律规范、选择合适的交易架构,通过购买海外保险或聘请法律团队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一、新加坡投资的优势


新加坡一直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外资接收国之一,根据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Singapore,“贸工部”)披露的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新加坡投资总额为89.4亿美元,其中有93.2%来自外商投资。[1]独特的地理位置、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积极的外商投资政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全面深入的投资合作协议,以及对新冠疫情的积极有效处理等因素使得新加坡吸引了诸多外国投资者。


从国内社会环境和外商投资政策来看,新加坡区位优势明显、政治社会稳定、营商环境优越,政府注重吸引外国投资。在社会环境方面,新加坡毗邻马六甲海峡,港口资源丰富、航运便利,一直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贸易、金融中心;人民行动党一直保持着执政党的地位,保证了国内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的政治环境使得政府高效廉洁、政策透明公开,企业运营成本较低,运营风险可预见、可控制。在吸引外资方面,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于1961年成立,在投资促进领域有丰富经验,并致力于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资企业提供初创企业特殊情况基金(Special Situation Fund for Startup)、先锋企业优惠(The Pioneer Certificate Incentive)等优惠政策支持,特别注重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此外,新加坡对于外资投资限制较少,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持股比例均无限制性规定。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新加坡与其他国家广泛建立了贸易关系,缔结了76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41项投资保护协定。[2]新加坡与中国、欧盟、美国等15个国家均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作为东盟成员国,新加坡加入了以东盟为核心的7个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并先后参与海外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项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使得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贸易利好和出口优惠。[3]在数字经济领域,新加坡已经完成与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国家的协议谈判,为人工智能、数据创新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以及与海外合作伙伴的连接。[4]新加坡与中国的经贸联系也特别紧密,2021年新加坡共与中国达成了14项合作协定,涵盖了城市治理、低碳发展、挂牌基金市场联通等多个领域。[5]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东盟国家中第一个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官方核准程序的成员国,今年生效的RCEP有望进一步刺激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维持新加坡对外资的吸引优势。首先,RCEP中的非关税措施促进企业交易成本下降,并要求放宽投资者准入门槛,放开至少65%的服务业,这有利于吸引投资、增加就业。其次,RCEP促进参与国之间的跨境执法合作,保护电子商务贸易和个人数据安全,有利于提高新加坡国内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最后,RCEP有利于维护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CEP促进区域在电子、生物医药、金融等领域内的合作和发展,减少各国在相关领域的贸易壁垒,有利于提升供应链互联水平,加强区域内互联互通。


二、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投资的限制


(一)行业准入限制


新加坡一般不限制外国投资范围,也没有针对外国投资的单独立法或负面清单,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等政府部门对于外资持开放态度,主要为其提供激励政策。但是外商投资在某些行业和战略性产业上仍可能受到部门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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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媒体行业,新加坡近年来增加了监管力度,所有外国投资者与本地企业一样均需遵守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IMDA)的监督。具体而言,如果某网站在两个月内平均每周发布一篇与新加坡问题相关的文章,并且在两个月内平均每月从新加坡互联网提供商的唯一地址获得至少50,000次访问,则必须:(1)提交50,000新元的保证金;(2)在收到IMDA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IMDA认为应当禁止的内容。


此外,在电信、能源、金融服务等领域,尽管新加坡对于外商投资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领域的市场主要由新加坡公司主导,且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大部分市场份额为新加坡公司占据,使得外国公司实际上较难进入相关领域。


(二)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审查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大了基于国家安全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力度,并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领域进行了事先审查,但是截至目前,新加坡一直尚未出台专门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只是针对媒体等特殊领域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新加坡于2021年通过了《防止外来干预(对应措施)法案》(FICA),旨在加强对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对新加坡国内内政存在敌意的内容的管理,及时清除相关内容,并对发布者进行处罚,但是目前尚未在商事交易领域采取类似措施。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新加坡的土地都归属国家所有,但是允许采用拍卖、招标、有价划拨和临时出租等方式进行土地交易,向使用者出售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分为永久业权(Freehold Estates)、租赁地产(Leasehold Estates)和永久产权(Estates in Perpetuity)。永久业权根据所持有土地的期限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土地所有者可以无期限地拥有土地,并在其死后,将土地传给他的任何继任者,另一种则是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在其死亡时截止。租赁物业具有明确期限,与政府业主(Government Landlord)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通常租约为30或60年,租约到期后,土地将归还给政府业主。永久产权是指个人无限期地拥有土地权益。


外资企业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Singapore Land Authority,SLA)批准后,可以参与新加坡土地交易。但是如果外资意图取得农业耕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则需要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处置、租赁或抵押该土地前也需要取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


新加坡的土地可划为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外国投资者可以相对自由地获得商业或工业用途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办公室、零售店和商店等,但是需要支付高于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印花税。而就住宅而言,根据新加坡《住宅财产法》(Residential Property Act,RPA),如果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或外国自然人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意图转让、购买或收购平房、住宅用地、独立式住宅等住宅,必须先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获得批准购买住宅后,外国投资者也可能面临住宅使用用途,和出售、转让等处置手段方面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加坡《土地征用法》(Land Acquisition Act 1966),政府有时会出于基础设施开发和公共项目建设等目的征用私人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得市场价值赔偿。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购买新加坡土地时,需要注意可能的征收风险。


(四)外汇使用和反洗钱的注意事项


新加坡于1978年起不再实施外汇管制,对新加坡投资、汇付股息等行为均无需获得外汇管制部门批准,相对自由。但是为了保护新币,新加坡对于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譬如: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规模的融资,且用于新加坡境内商业投资、债券、股票等行为时,需要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金管局”)申请;非居民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贷款或发行的超过500万新元的股票和债券,如果融资所得资金需要汇出境外,则必须转换成等值外币或外币掉期。


此外,新加坡作为国际重要的离岸投资中心,金管局对于反洗钱和预防恐怖主义的监管非常严格,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中介、财务顾问等金融机构,同时,地产代理和销售人员、赌场经营者、法律和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等指定行业也参照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进行管理。受监管的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持交易记录、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以及采取其他内控措施和程序。任何不遵守金管局发布的反洗钱指示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指定行业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00万新币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在违法行为终止前,还可能被处以每天10万新币的罚款。


三、新加坡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新加坡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或外国投资者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新设法人实体而言,新加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多元的商业实体类型,以充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商业需要,包括代表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多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进行选择时,应结合拟投资金总额、企业股东人数和业务开展类型等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处是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活动范围有限,仅能代表总公司进行市场调研或者其他协调工作,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能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任何收入。代表处必须任命一名首席代表,但是对于首席代表的国籍没有限制。实践中,代表处比较适合在新加坡设立临时机构进行研究并担任联络处的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有效期为3年。


2、分公司(Branch)


海外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延伸,是总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常驻新加坡的代表。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总公司一样,因此有利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新加坡快速开展业务,但需要向新加坡提交该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的审计报告。实践中,分公司比较适合有意在海外拓展市场的基建公司,在海外竞标的工程公司,大型企业海外运维中心等。


3、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由个人设立,并由设立者对其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面向年满18周岁的新加坡居民或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人员,如果设立者并不居住在新加坡,则必须任命一名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居民作为其授权代表。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则必须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后,向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 MOM)申请获得批准。


4、公司(Company)


新加坡的公司形式主要可分为豁免私人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所有类型的公司都需要有一位常驻新加坡的法定秘书,和至少一位年满18周岁的新加坡常驻居民作为董事,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新加坡创业准证(EntrePass)持有者。新加坡创业准证可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于ACRA注册设立公司之前,或公司注册设立完成后6个月内向新加坡人力部提出申请。因此,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申请成为合格的董事任职主体。


(1)豁免私人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豁免私人公司是指:


• 成员不超过20人的私人公司,

• 股东中不包含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且其股份不由任何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私人公司,或者

• 由政府全资拥有并经新加坡总理按照特定程序宣告为豁免私人公司的私人公司。


豁免私人公司的股东的身份无需公开,且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有限责任。豁免私人公司最少可由一名股东设立,在注册时必须足额缴纳至少为1新币的实收资本。


与私人有限公司相比,豁免私人公司无需委任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亦无需出具审计师报告,而仅需提供财务报表,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低。外国人可以持有豁免私人公司的全部股份,初创公司还能够获得三年的公司税豁免,并享受灵活的金融贷款,因此豁免私人公司成为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投资时最常选择的法律形式。


与其他公司形式一样,豁免私人公司需要至少一名当地居民担任董事,所有其他董事都可以是不居住在新加坡的外国居民。因此,在组建豁免私人公司的董事会时,应当任命两名或以上的外国董事,以在公司重要决议和事项上获得控制权。


(2)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私人有限公司是新加坡最主要的公司类型,股东人数为2至50人,公司资本只能向股东募集,股东通常必须获董事会批准才可转让股份,股份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只要股份已付清,则成员/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没有其他义务,他们的个人资产受到这些债权人的保护。


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但是如果股东中存在法人团体的,应至少有一名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外国人也可以持有私人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由于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私人有限公司最少应由2名股东组成,且每人最少认购1股,1股通常为1新币,因此很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实际责任财产只有2新币。


(3)公众有限公司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公司,股东总人数应在50人以上。在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呈交发股计划书后,公众有限公司可发行股票或债券向大众筹募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在取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的批准后,其股票可上市挂牌买卖。


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所上市企业的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两名独立、且与公司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财务联系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至少应占公司董事会的三分之一。在董事长为公司行政总裁或首席执行官的直系亲属等情况下,独立董事应至少占公司董事会的二分之一。


(4)公共担保有限公司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公共担保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作为一种非营利目的的商业实体,从事非交易型慈善、宗教、科学或艺术活动。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股本,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在公司清盘时承诺为公司资产贡献的金额,该金额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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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


新加坡的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任何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管理新加坡合伙企业,均需获得新加坡人力部的批准。


(1)合伙企业(Partnership)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为了实现商业目的而设立的组织,由2至20名普通合伙人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20人,否则应当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注册为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每一合伙人均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新加坡法律,除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合伙企业外,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面向年满18周岁的新加坡居民或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人员,如果合伙人并不居住在新加坡,则必须任命一名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居民作为其授权代表。


(2)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至少需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合伙人人数无上限。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有限合伙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普通合伙人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需就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个人或实体(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但是,如果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均不居住在新加坡,则他们必须任命一名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居民作为其当地经理或普通合伙人。


(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人数无上限。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任何合伙人的变动都不会影响有限责任合伙的存续、权利或法律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范围为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无需为其他合伙人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或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个人或实体(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但是必须有至少一名经理经常居住地于新加坡。


6、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VCC)


可变资本公司是金管局和ACRA于2020年公布的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专门针对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可适用于独立集合投资计划,也可用于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集合投资计划。作为新加坡公司实体,可变资本公司能够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企业,也可加入新加坡的租税协定,这有助于投资者履行其纳税义务。[7]


与普通公司相比,可变资本公司由成员(Member),或称股东(Shareholders)组成,成员名单无需向社会披露,成员人数无上限限制。VCC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成员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在解散清算时缴付额以未缴股款为限。董事会负责VCC的运营。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可变资本公司必须有一名常驻新加坡的持牌或受规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公司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新加坡,并且必须在注册成立后6个月内委任一名常驻新加坡的公司秘书。此外,新加坡为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可变资本公司提供了便利,在境外公司法允许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实体可以迁册到新加坡,而新加坡本地公司尚没有明确机制可转换为可变资本公司。


(二)投资程序


根据新加坡法律,不同的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许可程序。


1、新设实体


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流程极为简便,多数公司仅需于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进行注册登记,特殊行业的公司还需申请相应执照。


a) ACRA注册


根据《新加坡商业注册法》(Business Names Registration Act)的规定,除了该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或机构,都需要在ACRA进行注册登记,以获得唯一实体编号(UEN)。


ACRA注册的本意是帮助交易者识别交易对象的所有者信息及业务信息,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商业名称注册法案》第四条规定的无需注册的情形主要包括:任何仅以其全名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任何公共法案为公共目的设立的任何法定机构等交易对手能够直接识别该实体所有权信息的情况。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注册,在ACRA完成注册的企业将能够参与政府招标并获得新的产品和技术,申请获得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供的政府资助。同时,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公司都需要在商业信函、账户报表、发票、正式通知和其他信函中包含其公司名称和UEN。[8]


已经向新加坡人力资源部申请并获得创业准证的外国人可以直接在ACRA系统(Bizfile+)中完成注册申请,注册流程通常可以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在Bizfile+进行注册申请的,通常流程如下:[9]


(1) 需要提交名称申请,并根据新加坡标准工业分类代码(SSIC)添加对于企业业务活动类型的描述。ACRA以及其他企业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将一并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批准,比如,房地产代理机构委员会(CEA)将对房地产代理机构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核。


(2) 登记基本信息。在名称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于120日内完成公司注册,包括确定公司股份,委任公司股东、董事和公司秘书等管理人员,决定财政年度结算日期,登记办公地址等。


(3) 高管确认任职。最后,在公司成立申请获得批准后,Bizfile+将向上述受委任的管理人员发送一封电子邮件,以请求他们对公司成立及任职事宜的认可,公司需要敦促这些指定管理人员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60日内在Bizfile+中接受他们的任职,否则公司注册申请将会失效。


目前,尚未获得创业准证的外国人无法自行通过ACRA系统提交注册申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等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在线申请。


在ACRA完成注册的企业还需在存续期内向ACRA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维护其登记信息。任何有关受益所有人、董事、秘书、审计师和首席执行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该等变化发生之日起14日内通过Bizfile+完成信息变更。公司股东或股本发生变化的,也需要通过Bizfile+提交相应股份交易细节。


b)  特殊行业的执照申领


就部分特殊行业,除了需要在ACRA进行注册外,可能还需要符合法律形式的要求,并需取得相应政府部门发放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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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表处的设立


除公司设立外,如果海外企业希望在新加坡境内注册仅用于市场测试或调研活动的代表处,则应根据行业类型向不同政府机关进行申报。具体而言,银行、财务和保险领域的企业应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报;法律领域的企业应向法律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制造业、国际贸易、贸易等其他产业应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行申报。


2、收购现有新加坡公司的股权


收购在新加坡设立的企业通常不会面临额外的法律障碍或需要履行特别的法律程序,仅需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收购广播、新闻媒体公司的,应当符合《广播法令》、《报业和印刷法令》对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涉及到上市公众公司、上市注册商业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还应当遵守《新加坡收购与兼并规则》(Singapore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的规定。《新加坡收购与兼并规则》对上市企业收购前的尽职调查、保密、禁止内幕交易,谈判中的要约和公开招投标,以及收购完成后的强制收购小股东股份、退市等各环节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违反《新加坡收购与兼并规则》可能受到新加坡证券业委员会(SIC)的公开谴责,甚至被暂时或永久剥夺参与证券市场的资格。


此外,对于任何类型的企业而言,如果参与股权收购的相关方达到一定规模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新加坡《竞争法》(Competition Act),通常禁止导致或可能导致新加坡任何相关市场内商品或服务竞争大幅减少的合并。根据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发布的指南,通常而言,预期的合并或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导致竞争问题,除非其涉及:


(i) 参与合并的实体市场份额为40%或以上;

(ii)参与合并的实体市场份额在20%至40%,并且其合并前的市场集中度(CR3)为70%以上。CR3是CCCS用于衡量相关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指相关市场中前三大供应商所占有的总市场份额。


同时,CCCS引入了指示性营业额阈值,在该阈值范围内更有可能因其合并情况受到调查,该等阈值为:


(i)至少一方交易前一个财政年度在新加坡的营业额(即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额以及新加坡客户的营业额)超过500新元;

(ii)交易前一个财政年度各方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5000万新元。


新加坡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参与合并的任一方均可提起申报,并应当在提起申报后告知参与合并的其他各方。收到自愿申报的材料后,CCCS将开展第一阶段的审查,这一阶段通常需要30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CCCS可能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将审查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如果CCCS在第一阶段无法确认该等合并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将会进行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的审查通常需要120个工作日。


合并各方没有义务在完成申报前暂停合并,但是如果CCCS在审核过程中有合理理由怀疑该等经营者集中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将随时发布临时指令暂停该等合并。CCCS也可能向经营者传达其对于合并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担忧,经营者可以提出预防补救方案,或就减轻反竞争问题做出承诺,以助于通过审核。由于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的企业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CCCS审核后认为经营者故意或由于存在过失而导致该等合并不符合《竞争法》规定,将对参与集中的竞争者每年的侵权行为处以不超过该企业在新加坡业务营业额10%的罚款,最长可达三年,并可进一步要求经营者按照CCCS指示的方式处置股份、资产或业务。


3、收购现有新加坡公司的资产


新加坡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购没有限制性规定,除了住宅物业仅允许新加坡居民购买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相对自由地购买新加坡资产。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货物和动产的,通常也不需要具体行为或文件,通过转让占有实现所有权转移;但涉及土地、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专利和注册商标等特定资产的,应当向相关公共登记处提交转让文件。


4、执行商业合作合同


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的方式开展投资所面临的限制也较少,无需履行特别的申报程序。


但是,为了防止企业间横向合作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今年1月,CCCS出台了《商业合作指导说明》(Business Collaboration Guidance Note),将企业间开展商业合作的方式概括为:(1)信息共享(Information Sharing);(2)联合生产(Joint Production);(3)联合商业化(Joint Commercialization);(4)联合采购(Joint Purchasing);(5)研究与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6)标准的制定(Standards Development);(7)协议标准条款与条件(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Contracts),并提示企业在开展相应商业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反《竞争法》的风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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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路径的选择考量


(一)独资,抑或合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仅希望在新加坡开展有限的活动,可以选择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但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长期开展业务,则需考虑是否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等活动范围更广泛的当地实体。


根据新加坡法律,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程序基本相同,但是在征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区别。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收入中所占份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按照公司税率征税,且普通合伙人可能因合伙企业的纠纷而被单独提起诉讼;有限公司则统一以公司名义报税,纳税总金额是公司及其所有独资子公司的总营业额,且仅以公司名义应诉。由于有限公司在税收和责任承担上的便捷性,目前豁免私人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选择的主要形式。


在确定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投资者需进一步考虑是否采取合资的方式开展业务,由于新加坡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少,投资者主要可以从土地使用需求和投资行业的角度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合资的方式:


(1)  是否有土地需求。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大部分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交易,但是在住宅领域的投资行为仍受到限制,因此如通过投资者有意向购买新加坡住宅土地,则应当选择合资的方式开展投资。


(2)  是否存在行业进入障碍。新加坡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较少,但是在广播、印刷媒体等行业仍存在股权限制,电信、能源等领域的行业进入门槛也较高,因此,如投资者意图在这些领域开展投资,采取合资的方式往往更利于项目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某公司的董事在该公司拥有 20%或以上的权益或股权,则该公司不得向另一家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另一家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提供担保和/或担保。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最终选择设立合资公司,则需要考虑高管人选的任免,以免未来面临融资贷款方面的阻碍。同时,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多个经营者的也需要按照新加坡《竞争法》就可能对市场商品或服务竞争产生影响的行为履行相应的自愿申报流程。


(二)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根据新加坡法律,收购新加坡境内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对于收购的操作流程,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由企业自行选聘财务、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并就交易内容进行商谈,但应当在交易完成后14天内通知ACRA相关信息变化情况。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综合考量商业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和负债情况、经济效益和或有负债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


1、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仅涉及目标公司的股份所有权的转移,相对较为便利,与资产收购相比,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


(1)   流程简单。除涉及经营者集中和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外,股权收购通常无需向政府部门事先申请批准或就个别资产进行单独转让,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时间也相对较短;


(2)   税收较低。股权收购的仅需按照购买价格或股权净值(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缴纳印花税,税率通常低于资产收购时需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税率;


(3)   保证业务连续性。股权收购能够最大程度地保留目标公司持有的牌照,并继续履行已经缔结的合同,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新加坡金融机构超过5%、12%或20%的特定门槛的任何其他有表决权股份的收购,需要获得金管局主管部长的批准。并且,股权收购将概括性地继受目标公司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且无法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有选择的收购。


2、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倾向于对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资产收购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1) 内部审批程序简单。资产收购通常无需像股权收购一样受到优先购买权限制,或需事先取得公司多数股东的同意;


(2)  选择性收购。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以规避潜在的历史负债;


(3)  担保的便利性。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收购的私人公司资产上存在担保的,该资产仍可被授予放款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加坡,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并不能避免劳动纠纷。尽管新加坡法律没有规定收购资产时负债的自动转移,但是根据新加坡《雇佣法》(Employment Act),在资产或出售业务中,受让人的某些雇员可能会自动转让给转让方,包括相关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让。因此,投资者如果选择资产收购,仍需要考虑相关雇员的安置事项,并应事先考虑由于资产或业务转让可能导致的劳动纠纷。


此外,资产收购所需缴纳的税项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也有不同要求。对于买方而言,在转让非住宅不动产时,需按照交易标的总额递进式缴纳1%~3%不等的印花税税率,其他资产则可能需要缴纳7%的商品和服务税。对于卖方而言,处置资产所得的收益需缴纳所得税,如果出售的是持有4年以上的住宅地产或工业用地,卖方可能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新加坡作为SPV的选择地


(一)在新加坡设立SPV的优势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海外投资的中转站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SPV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有以下优势:


• 纳税筹划,SPV设立地对股权转让等业务的税率通常较低或免征;

• 方便管理,股东可以通过处置SPV的股权与多个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灵活沟通;

• 灵活退出,通过转让SPV实现从当地业务中退出;

•  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当地业务的责任。


新加坡是非常理想的SPV设立地,这主要是由于新加坡从税务、财务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支持:


• 税收减免,SPV可以享受新加坡免征商品和服务税的税收优惠,并利用新加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

• 融资便利,新加坡没有外汇管制或股权收购的特别限制,通过SPV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较为便利;

• 法律保护完善,新加坡《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关于一般公司的规定,可以同样适用于SPV。


(二)在新加坡设立SPV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SPV时,往往会采取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其中,有限公司虽然日常报告及合规义务更高,但是股东能够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处置对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便利。


由于新加坡目前尚未接受实质性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SPV仍被视为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投资者应当尽量保证SPV的活动与实际开展业务的实体分开,SPV的资产与实际开展业务的实体资产分离,SPV拥有独立董事并编制经审计的独立账目。但是,如果SPV是由在新加坡上市的新加坡公司设立,则在该公司对SPV有控制权且能通过SPV获得一定经济回报时,应当于其财务报表中一并披露SPV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此外,需要注意,如果外国投资者原本已经计划在新加坡设立开展实际业务的实体,则在新加坡另行设立SPV可能会给投资者增加额外成本:一方面设立新加坡SPV将产生一定的运营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又投资设立公司,则可能因为无法满足新加坡海外股息免税的条件而产生额外的所得税负担。


六、中国企业赴新加坡投资的法律建议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最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其营商环境良好,税负较低、政治稳定、政策透明,外商投资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小,特别是在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保险等领域吸引了大量外资。但同时新加坡法律和投资监管制度具有自身独特性,中国投资者如果最终决定前往新加坡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熟悉新加坡法律规范


新加坡对于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相对较少,但是对于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较高,中国投资者在对新加坡进行投资前,应当具备对新加坡投资法律环境的基本认识,包括:


(1) 了解新加坡外商投资限制性行业。如在新加坡投资广播、媒体、电信等领域都可能面临法律限制或行业壁垒,投资者应具体判断投资领域所面临的市场准入障碍。


(2) 了解新加坡企业运行合规要求。ACRA等监管机构对企业做财税信息披露和存续状态报告的要求较高,譬如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必须保留至少5个财政年度的有效账务目录和交易记录,企业应当事先了解相关规定以降低违规风险。


(3) 了解新加坡的劳动用工规定。新加坡的工会组织较为发达,比如工会可能代表劳动者与公司就福利政策、薪资待遇等进行谈判。


2.了解新加坡投资激励政策


新加坡针对不同行业的投资激励政策丰富,并且外商可以同等享受。如针对基金行业,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对基金和合伙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离岸基金激励计划等专项激励计划;而针对科技型企业,ESG提供包括企业研究优惠计划、公司培训补助金等补贴项目;针对能源企业,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和环境局共同推出了能源效率方案计划,为企业提供能源资源效率补助金。外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激励计划,有助于减轻投资者的融资压力,加快项目落地。


3.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新加坡是法治社会,社会运行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完善,政府严厉打击贿赂、虚报谎报材料等违法行为,公民法律意识强,高度重视商业信用并严格依照合同行事。因此中国投资者在对新加坡进行投资时,应当及早选择专业团队开展尽职调查,严格细致地商定设立文件和交易文件条款,并根据业务领域申请获得相应执照或行政许可,以保障海外投资的成功开展。


注释

[1] Se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Singapore: Economic Survey of Singapore (First Quarter 2022), at

https://www.mti.gov.sg/Resources/Economic-Survey-of-Singapore/2022/Economic-Survey-of-Singapore-First-Quarter-2022, last visited on 31 May 2022.

[2] 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加坡投资概况》,载

https://www.ccpit.org/singapore/a/20211221/20211221nbrp.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1日。

[3] 新加坡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可参见:

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non-financial-assistance/for-singapore-companies/free-trade-agreements/ftas/singapore-ftas,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1日。

[4] Se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Singapore: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 at

https://www.mti.gov.sg/Improving-Trade/Digital-Economy-Agreements, last visited on 31 May 2022.

[5] 参见联合早报:《新中达成14项合作协定 七年来最多》,载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ingapore/story20211230-1227726,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31日。

[6] See ACRA: Determining the Company Type, at

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local-company/determining-the-company-type, last visited on 6 June 2022.

[7] 参见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载

https://www.sabaralaw.com.sg/content/dam/assets/sx/Documents/tax/sx-tax-a-legal-overview-of-the-singapore-variable-capital-company-chinese-version.pdf,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6月3日。

[8] See EDB Singapore: 2021 Guide to Setting Up Your Business in Singapore, at

https://www.edb.gov.sg/en/setting-up-in-singapore/business-guides/setting-up-in-singapore-guide.html, last visited on 9 June 2022.

[9] See ACRA: Setting up a local company, at

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local-company, last visited on 3 June 2022.

[10] See CCCS: Business Collaboration Guidance Note, at

https://www.cccs.gov.sg/legislation/competition-act/business-collaboration-guidance-note, last visited on 9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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