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欧盟的“司法女神”
作者:向东 吴琛 2020-03-09本文意在简介欧盟法院的建立和运作。在引出欧盟的“司法女神”之前,将首先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及欧共体、欧盟的诞生作一简要回顾,旨在为理解欧盟法院在欧盟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提供背景。 一、 欧洲一体化进程及欧共体、欧盟的诞生 欧共体时期 二战结束后,欧洲大陆百废待兴。西欧国家认识到单一国家无法阻止世界大战,也无法抗衡美苏的威胁。对和平、重建欧洲的渴望,西欧部分国家走向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各国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在联盟内部形成一种由成员国共同行使这些主权的机制,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obert Schuman、法国计划委员会主任Jean Monnet提出了“舒曼计划”(“Schuman Plan“),阐述了法德和解和欧洲联合对于欧洲、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并建议德国和西欧其他国家把煤炭和钢铁这两种战争资源交由一个共同来机构掌管。1951年4月8日,在Schumann的倡议下,西欧六国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正式生效,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对煤炭和钢铁实行统一管理,迈出了欧洲一体化的第一步。 随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AEC)、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于1958年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旨在对核能统一管理。欧洲经济共同体旨在建立关税同盟,废除阻扰货物、人员、劳务、资本自由流通的障碍,实施共同的农业政策、协调经济、社会政策。连同欧洲煤钢共同体,三个共同体统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简称欧共体)。 1968年,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成立,欧共体成员间的贸易完全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屏障,并且对外实施统一的关税制度。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东欧形势巨变,整个欧洲经济萧条,产业结构面临重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任欧委会主席Jacques Delors提出了欧洲统一市场(Single Market)的设想。1993年,欧共体统一市场正式诞生,实现了欧共体12个成员国间无边界的内部市场,成为了世界上最大额的贸易区。 欧盟时期 1992年,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又称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条约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了欧盟,但是并没有赋予欧盟如同欧共体一般的独立法律人格。欧盟并没有取代三个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了三大共同体作为欧盟的基础继续存在。 但是,欧洲共同体并不是欧盟的全部。欧盟的目标十分广泛,并不限于经济货币联盟,还包括建立共同公民权利保障、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目标。由此,这些目标形成了欧盟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以欧洲共同体为核心的经济货币联盟(European Community); 第二支柱:共同外交、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第三支柱:司法、内务合作(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其中,第一支柱由欧共体通过其设立的机构在成员国授权的范围内,遵循授权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ferral)、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发展统一市场,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社会政策。 在第一支柱的框架下,1999年,欧元启动。2002年欧元正式取代了各成员国的货币。 不同于第一支柱,对于第二、三支柱,由于外交与安全政策、防御、司法与内务事务的敏感性,各成员国未达成将这部分主权交由共同体行使的共识,而是决定通过政府间合作的形式进行合作。 欧盟制宪与改革时期 欧盟在三大支柱的建设、吸纳新成员国不断扩大的进程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尤其表现在欧盟的决策机制、欧盟与成员国及民众的关系,以及欧盟与即将加入的东欧国家的关系。在此背景下,成员国先后于1997年、2001年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和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作补充、完善。但是矛盾和问题并没有由此彻底解决,加之欧盟东扩的新挑战,机构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昂。 2001年12月,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莱肯宣言”(Laeken Declaration),呼吁欧盟应当成为一个更加民主、透明、高效的整体,提出了制定欧盟宪法的倡议。 会议宣布成立制宪委员会(European Convention)起草欧盟宪法,结束欧盟与欧共体分立的局面,统一为欧盟,同时将欧盟条约与欧洲共同体条约合并统一为欧盟宪法。 2004年10月29日,25个成员国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the Europe)。欧盟宪法必须由所有成员国批准后生效。然而,欧盟宪法在2005年的法国、荷兰公投先后被否决,欧盟制宪失败。 2007年7月,时任欧盟轮值主席的德国发表了“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提出于2009年欧洲议会大选之际把欧盟置于一个新的共同基础之上。随即在布鲁塞尔峰会上,成员国确定了解决宪法批准危机的方案:起草修改现行诸条约的“改革条约”(Reform Treaty),以修约的方式代替制定欧盟宪法。 2007年12月,欧盟成员国首脑在里斯本正式签署改革条约,全名为“修改‘欧盟条约’及‘欧共体条约’的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 Amending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里斯本条约是一个修改条约,它没有采用欧洲宪法条约中将欧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 or 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和欧共体条约(Treaty of Rom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合二为一的结构,而是仍保持两部条约并行。经里斯本条约修改后,欧盟条约名称未变,而欧共体条约更名为“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 二、 欧盟法院 概览 欧盟条约第13条列举了欧盟的七大机构,欧盟由这些机构行使成员国赋予欧盟的权能,同时这些机构维持欧盟的日常运营。本文的主角——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是七大机构之一,行使欧盟的司法权。 欧盟法院成立于1952年,由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设立,作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司法机构。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成立,法院成为了三大共同体的司法机构。里斯本条约签订后,法院正式被命名为“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 欧盟法院位于卢森堡。法院的官方语言共24种,为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这24种语言均可作为法院的诉讼语言。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由起诉方选择诉讼程序适用的语言。 从成立伊始,欧盟法院肩负着确保欧盟的条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从而保障欧盟法律被遵守的责任。由此,欧盟法院审查欧盟机构颁布的文件的合法性,确保各成员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并依成员国法院请求对欧盟法作解释。 目前,欧盟法院由法院(Court of Justice)和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组成。此前,欧盟法院另设一专门法院,处理欧盟机构与员工间的劳动争议一审,可上诉至普通法院。这一专门法院于2004年设立,但在2016年由于欧盟法院结构调整被取消,此后欧盟机构与员工间的劳动争议由普通法院审理,可上诉至法院。鉴于普通法院目前受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不排除未来欧盟法院另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能性。 法院(Court of Justice) 法院由27位法官(各成员国一名,英国已脱欧)及11位佐审大律师(Advocates General)组成。佐审大律师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应主审法官要求出具审判意见(Opinion)。但其独立于法庭,不参与法庭审议,其所出具的意见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根据欧盟法院提供的数据,2018年法院总共受理了849起案件,其中先予裁决请求568起,不履约之诉57起(其中2起进入第二阶段),上诉案件199起。 同年,法院审结了760起案件,其中先予裁决请求520起,不履约之诉30起(涉及17个成员国,其中5起进入第二阶段),上诉案件165起(其中27起驳回普通法院判决)。所有案件平均审期为15.7个月。 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普通法院由54名法官(各成员国两名),不设佐审大律师,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普通法院的法官佐审。 共同体法院成立伊始只设法院,并不设普通法院。此后,随着欧盟的扩大、欧盟职权范围的扩大,案件增多,共同体法院不堪重负。1989年,普通法院成立,以减轻法院负担。此后,为了顺应不断攀升的案件数量,普通法院法官数量由原先的各成员国一名增至各成员国两名,所有新增法官的任命于2019年完成。 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根据欧盟法院提供的数据,2018年普通法院总共受理了834案件,其中301起涉及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93起涉及欧盟公务员劳动争议,70起案件涉及国家援助、反不正当竞争。 同年,普通法院审结1009起案件,其中349起涉及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保护,123起案件涉及国家援助及反不正当竞争,110起涉及欧盟公务员劳动法争议。所有案件平均审期为20个月。对普通法院判决的上诉率为27%。截至2018年12月31日,普通法院在审未决案件共1333起。 英国脱欧对欧盟法院的影响 就欧盟法院的管辖权,根据脱欧协议,欧盟法院在脱欧过渡期内(如无延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欧盟法院对涉及英国的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包括英国或英国公民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对英国法院提出的先予裁决请求(requests for preliminary rulings)仍具有管辖权。 在法官选任方面,英国脱欧后,由英国任命的法官离开了欧盟法院。由此,法院的法官总数由28名降至27名,而普通法院的法官总数由56名降至54名。英国籍的佐审大律师Sharpston女士应未确定接任人选,暂时留任。 在诉讼语言方面,随着英国脱欧,依照欧盟的规定,英语不再具备作为欧盟机构官方语言的资格。但是,鉴于英语在欧盟法院以及其他欧盟机构中的广泛应用,欧盟机构呼吁保留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References: Annual Report for the year of 2018, CJEU; Consequences of the United Kingdom’s withdrawal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for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Press Release No 10/20, 31 January 2020, CJEU; https://europa.eu/; https://curia.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