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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原法定代表人应否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原法定代表人应否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作者:叶成 2021-01-26
[摘要]作者近期刚处理完一个对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异议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例,将该案办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梳理如下,以资参考:

近年来法院采取各种执行及配套措施的力度不断加大,债权人乐于看到该种情况且会主动要求法院把全部措施用上,但各地执行局执行尺度并不一致,比如将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的尺度不一:部分承办人可能未能详加核查、分析就仓促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也有部分承办人过于谨慎从而不愿意采取该等措施。


本人近期刚处理完一个对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异议案件,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例,将本案办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梳理如下,以资参考:

 

一、限制消费措施含义及与相关概念区分


(一)限制消费措施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被限制消费主体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宾馆等消费方面受到限制,尤其是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将对其通行产生很大影响。


(二)相关概念区分


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看到执行涉及三类名单: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3类名单对比情况简要汇总如下:


三类名单

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作用

公示作用

不得从事一些超出生活、经营必须消费行为

联合信用惩戒

关系

独立

1、失信单位或人员应当被限制消费;

2、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不属于失信人员,但应当被限制消费;

3、被限制消费单位或个人不必须是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是被执行人但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也可能是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法明传〔2003〕247号)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条件


(一)主体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分为两种情况:


1、必须被限制消费


第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被限制消费。

第二,被执行人为单位且已被限制消费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应被限制消费。


根据上述分析,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应被限制消费


2、可以被限制消费


为被执行人,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二)界定主体范围的时间节点


从上述规定内容来看,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人员范畴,应符合“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这一时间限定条件。而且,从条文立法本意来看,其意在对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无法偿还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限制措施,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员范围认定应以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这一时间节点进行判断。


三、原法定代表人应否限高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


根据上文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裁定书精神,单纯原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并不在上述被限制消费人员范围内,因此,原法定代表人不能被自动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已经被限制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当撤销限制消费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如果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应当被限制消费情形的除外。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应当由其举证该案符合下列限制消费条件之一:


1、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2、原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于主要负责人界定,目前诉讼法未找到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参照此规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司法救济程序


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对于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或者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不同意将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将在执行案件之外单独立执行异议案件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如一方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为生效裁定。


但如果一方仍不服复议裁定,可以向更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案,就是申诉后反败为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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