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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仲新版仲裁规则助力优秀仲裁员储备及职业化发展

作者:刘炯、汤旻利、张骋远 2019-07-29
[摘要]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公布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收费标准(下称“《新规》”),并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公布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收费标准(下称“《新规》”),并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现行仲裁规则,《新规》在收费方式、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条款、紧急仲裁员程序、案件处理期限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显著的变化,以此适应社会发展、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在所有这些变化中最为瞩目的就是针对仲裁收费方式的变革性改进,主要体现在“仲裁员报酬”变为独立收费项目、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按仲裁员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此种收费方式不但提高了仲裁费收费组成的透明度,更是对优秀仲裁员的储备及职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仲裁软实力——优秀仲裁员储备


望眼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均非常注重仲裁员的专业水准。各知名仲裁中心(如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在向世界展示自身仲裁优势之时,也均会强调其所积聚的仲裁员的质量与数量。的确,就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及质量的问题上,较之仲裁规则等较为直观但越来越趋于同质化的标准,仲裁员的专业水准越来越成为各家竞争热点,也是当事人越来越重点考量的因素——仲裁员的专业度会直接关系到相关案件能否得以高效、准确地处理,仲裁裁决能否得以顺利执行而免于被撤销或拒绝承认及执行的窘境。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维护者。较之法院诉讼,仲裁具有程序灵活性的优点。但该种“优点”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缺乏硬性的细节性规定使得整个仲裁程序处于较为不稳定的状态,也不乏当事人打“程序牌”,通过各种方式拖延仲裁程序的情形。因此,富有经验的仲裁员往往非常注重“程序令”的撰写,基于其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仲裁员得以将各类可能出现的情况,在征求当事人各方意见的前提下,通过程序令的方式加以事先规定。由此,仲裁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才得以两全其美。


仲裁员是仲裁争议的裁判者。随着仲裁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了各类传统争议外,各行各业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型争议。这就要求各仲裁机构有充足且全面的仲裁员储备,能为各行各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裁判服务。


仲裁员是紧急情况的救助者。近期,国内外仲裁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就是紧急仲裁员机制,该机制的出现及发展无疑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而高效的仲裁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较之常规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往往需要更高的专业度及更迅速的反应能力。为了在短时间内做出应对,就需要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且有足够的时间在短时间内全身心地投入紧急仲裁服务而不被自身其他工作所牵绊。然而,现实情况有时却是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确保充足的专属办案时间,而那些有时间快速回应并专注处理案件的仲裁员又可能在专业度及经验上有所欠缺。这种尴尬情形也导致有些由临时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有被正式仲裁庭修改、中止或撤销的可能。



仲裁护卫队——仲裁员职业化的重要性


从上述仲裁员的角色与职责不难看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应当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且该种经验有时需要以仲裁员的身份而非律师等其他身份获得)、对自身领域有深刻的理解、且能确保自身有足够的时间、心无旁骛地投身于仲裁案件的处理中去。简而言之即“术业有专攻”。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仲裁界,职业仲裁员是非常多见的。此种“职业”从狭义上理解是该仲裁员仅从事仲裁员的工作,即全职仲裁员。广义上理解是在办理某个案时,该仲裁员得以专注投身其中,相应减少其他工作量。


虽然,仲裁员的职业化建设长久以来一直被视为提升仲裁服务质量的关键,然而该种建设在我国仍稍显缓慢。虽然有数据显示我国仲裁员数量已以万计,但是在实践中仍罕见职业仲裁员,而更多情况下是由一些律师、法务或法学教授等以兼职形式出任仲裁员。该种形式下,仲裁员由于自身还有繁重的本职工作,其投入仲裁案件的时间及精力都十分有限。此外,由于仍旧处于偶尔担任某些案件仲裁员的情形,对某一类案件的处理经验仍旧难以通过量的积累达到质的提升。


为何在我国少见职业仲裁员的问题,答案相对明显——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报酬是较为可观的,这就使得仲裁员得以从事全职仲裁员的工作;或者在承接某个个案时,得以合理减少承接其他工作,以确保足够的办案时间。然而在我国,仲裁员的报酬仍较低,许多仲裁员从事仲裁裁判工作并非寄希望于获得多大报酬,还只是一种情怀或个人兴趣。我国的绝大多数仲裁员还是通过其本职工作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导致的结果即是在审理相关仲裁案件时,其主要时间及精力仍旧用于本职而非仲裁员的工作。



北仲新规——为凤筑巢,筑巢生凤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保障仲裁员获得等价报酬,是促使其积极专注于处理仲裁案件的推力。让仲裁员无须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是对仲裁员办案的重要支持,可谓“为凤筑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使得仲裁员有充足的时间审理个案、通过众多个案提升自身作为仲裁员的水平,是提升仲裁员专业水准的重大助力,可谓“筑巢生凤”。可喜的是,北仲在这方面已经做了积极变革。


(一)强调仲裁员之个人报酬,促进仲裁员职业化发展


北仲现行规则的收费标准主要组成是受理费和处理费。在争议双方看来,受理费和处理费所涵盖的范围颇为含混不明,无法直观地区分出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的运行管理费,并也因此就收费的透明性、公正度引发颇多质疑。与国际通行做法所存在的较大差异也使得这一标准越来越难适应“一带一路”伟大倡议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仲裁机构处理日渐复杂的国际商事争议的需要。


此外,在现行收费规则之下,由于仲裁员的报酬完全由仲裁机构自主决定,并且计算方式多不对外公开。这种不透明性不仅导致当事人对相关费用产生不信任感,也导致仲裁员缺乏对当事人负责的动力。


为了回应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仲在其《新规》下采用了更加与国际接轨的计算方式,均一地按照“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分别计算。


这一举措不单单可以激发出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的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激励仲裁员更好的对案件负责,而且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使得收费模式与费用更加清晰透明,有助于其增加对仲裁机构与仲裁活动的信赖感。换言之,这种突出强调仲裁员个体报酬并提升报酬水平的努力,体现出对仲裁员专家价值的尊重,对于促进仲裁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并进一步朝职业化方向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仲裁员报酬可按小时计费,尊重专业付出又兼顾成本


北仲《新规》就案件收费标准确立了“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的新规则。而在此之前,国内仲裁机构多采用“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而非国际仲裁程序中所广泛采取的按小时计费的方式。收费方式的多样化(即,给予当事人按争议金额收费或按小时收费的选择权)是本次北仲修改规则的一大亮点,这种收费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尝试正是我国仲裁国际化的又一缩影。


从国际上看,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也大都采用了相似的模式:


·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关于仲裁员的报酬,由仲裁院依《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按争议金额确定。同时也要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完全按照仲裁员的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定当事人应商定选择按照小时费率或者按照争议标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按照争议标的金额计算仲裁员报酬,但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庭费用的计算方式另行达成约定。


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来看,北仲本次设立按小时计费的新规则主要有以下优势:首先,按小时计费的方式可以准确地反映仲裁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工作量,使仲裁员的收入与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相匹配,吸引更加多优秀仲裁员的加入;其次,新收费标准中规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有助于当事人在一些案情简单但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中控制仲裁成本;最后,《新规》赋予了当事人对计费方式的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当事人在确定费用、控制费用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


给予当事人按标的额收费或按小时收费的选择权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收费模式,除了吸引仲裁人才、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发展、节约当事人仲裁成本之外,对于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也有着显而易见的提升作用。


(三)明确紧急仲裁员之报酬,提升紧急仲裁程序质量


北仲在2017年末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案件。该案下,由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在香港法院得到顺利执行,可谓开辟了业内先河。不过,北仲现行规则未对紧急仲裁员的报酬作出明确规定,而仅是简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一项临时措施的收费为人民币10,000元,多项临时措施的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 +(n-1)× 2,000元。


北仲在本次《新规》下发布的《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中,首先区分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0,000元,如涉及紧急仲裁员回避、更换等事宜,每次可加收2000元机构费用。就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报酬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将根据情况适当加收报酬;当事人亦可约定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中适用小时费率。


北仲《新规》的收费标准中对紧急仲裁员报酬加以实质性肯定,这无疑有助于紧急仲裁员在相关时间段内安心办案,并进而提升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质量。



仲裁员职业化——任重而道远


对于优秀的仲裁员而言,在北仲《新规》的收费标准之下增加的可能不单单是收入,更多的是能够感受到仲裁机构、社会公众对专业人士的尊重。所谓“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侍”,有了仲裁报酬强有力的保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北仲将在现有基础上,积聚更多国内外各领域的专家,以仲裁员的身份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仲裁服务。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国际仲裁中心早已先行一步在保障仲裁员报酬方面做出了更多的努力。比如新加坡早已针对国际仲裁员颁布了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建立一个健全且充满活力的国际仲裁中心的一部分,新加坡为非新加坡居民的外国仲裁员提供“仲裁-专属”的税收减免和激励措施,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实行免税制度。这无疑使得新加坡成为众多优秀国际仲裁员的青睐之地,而优秀仲裁员的汇集,又进一步带动当事人的选择,巩固了新加坡亚洲乃至世界仲裁中心的地位。


推动我国仲裁员的职业化发展是必然方向,且任重而道远。北仲的本次变革无疑是这条发展道路上里程碑式的一站。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有助于当事人增加对仲裁机构与仲裁活动的信任与信心。而想要打造一支勤勉尽责、专业精深的职业仲裁员队伍,也确实有必要确立起仲裁员报酬的相关制度保障。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吸引到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的仲裁员职业化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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