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原则的运用:出借人如何让借款人夫妻共同还款
作者:方青 2020-03-14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草案》吸纳了司法解释的内容,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了婚姻家庭编,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民法典草案》获得通过,“共债共签”原则将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层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历年来前后司法解释经过多次变化,利益的天平经过多次调整,而此次《民法典草案》尽数吸收“共债共签”原则,从侧面说明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双方间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一定好评。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明显加大,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未能有效举证,将会导致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全面保护。
本文中,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总结了几点关于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牢记“共签”二字 “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出借款项时,债权人处于主动地位,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来规避风险,一旦夫妻双方都签字认可,则无论是否离婚、债务多高,夫妻双方均需承担债务。否则,债权人就应承担在举证不力的情形下,只能让签字一方承担债务的风险。因此,债权人一定要在钱借出去之前即征询借款人配偶的意见并让其签字确认。 二、获取未签字一方的“事后追认”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款项出借时让夫妻双方签字,可以事后要求未签字一方进行追认,追认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书面追认(在原有借条/借款协议上补签字、出具还款承诺书等)以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方式。 参考案例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02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在离婚后出具了《还款承诺》,该承诺确认的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签字一方明确表示愿意与签字一方共同偿还借款,且未签字一方按照《还款承诺》的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在(2019)湘048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事后出具了“以房抵债”的证明,可见其事后知道了这笔借款,且同意用房子抵债,可以认定为事后追认。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07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在与保证人的微信聊天中表示同意偿还债务。 三、将夫妻双方拉入借款行为中,证明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无明确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的“事后追认”,债权人可加强与未签字一方的“来往”,主动将其拉入借款行为中,例如,要求签字一方提供未签字一方的银行账号,直接将借款交付于未签字一方并由未签字一方签收确认;与未签字一方进行对账、确认借款利息等事项;由未签字一方直接向债权人还款等。司法实践中,未签字一方实际收取借款或还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借款合意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案例如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6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债权人出借的款项中有三笔系交付给未签字一方,且未签字一方亦多次还款给债权人,据此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未签字一方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民申634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之后向债权人出具了利息计算方式的材料、利息清单和对账清单,且通过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归还了部分借款。 四、密切关注借款去向,明确借款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 首先,债权人在借款之前应当问清借款用途是什么,并在借条/借款协议上予以书面确认,经确认是为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借。其次,债权人需知道,法院往往不会仅仅依据借条上注明的借款用途来认定实际借款用途,法院一般会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实际借款用途是什么,因此,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务必密切关注借款去向,及时、充分地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借款用途。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需要”的标准,法律并无规定,债权人可结合债务人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子女教育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为能够合理说明借款用途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亦可考虑将借款拆分成小金额分多次借给债务人。关于“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夫妻双方名下公司、股权以及实际经营的情况,积极主动获取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的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方式获取证实未签字一方实际有参与经营或者知晓借款事实的证据,通过以合作伙伴名义洽谈业务方式获取未签字一方实际有参与经营的证据等。 关于这部分证据,对于债权人来说,举证难度非常大,实际操做起来比较难达到法院认定证据的要求,因此,建议尽量做到前三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案例如下: 河北省保定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冀06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借款用于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活动,债权人一审提供的其与未签字一方电话录音能够证实未签字一方对涉案借款知情。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8民终374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相关证据表明,未签字一方对健身房共同出资,其曾是健身房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员,为健身房做过宣传,参与经营管理等。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冀08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虽然未在合伙开发西苑小区二期工程的协议书中签字,但其负责了西苑小区二期工程的全部后期建设,无论其是否有其他工作,并不能否定其与签字一方共同参与经营西苑小区二期工程的开发行为。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6民终438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未签字一方虽主张该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未签字一方在签字一方负债期间本身即为公司监事,其还与签字一方作为共同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据此可以认定未签字一方与签字一方共同经营公司,签字一方为公司经营向债权人结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与未签字一方的共同债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1民终517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签字一方借款项用于家庭买房,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根据查明事实,未签字一方对于买房一事是知晓的,并委托签字一方办理购房事宜,因此其作为家庭共同成员,理应共同归还借款。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在(2019)沪015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从常理来看,借款3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 五、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力证经营获利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夫妻单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虽无法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但如果经营获利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签字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签字一方无证据证明其和签字一方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签字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鄂09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家庭在北京及汉川多处购买有住房、车辆及资助子女出国留学等,签字一方借款从事工程承包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且未签字一方个人收入又不足以支撑购买多处房屋、车辆、资助子女留学等高消费活动。 综上,不难看出,“共债共签”原则虽然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但这种难度仅是相对于无“共签”情况下的“事后救济”,该原则给予了债权人事前防范的主动权。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把握好最开始的主动权,让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借款事项,及时把握机会让未签字一方进行事后追认或者获得其共同意思表示。在事前防范未做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做好事后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