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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作者:曹岩 2020-09-27

2020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意在于要求金融支持产业链实体企业经营,金融必须精准服务于各供应链产业链之完整性和稳定性,通过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与整体转型升级能力,从而促进我国“双循环”新形势下的国家战略布局与经济结构改革和发展。


本文结合《意见》的主要内容做如下几方面的解读说明,供业内相关公司、机构探讨。


一、《意见》出台体现着我国打造供应链金融良好发展政策环境之决心。


1、供应链金融的支持政策不断加强


我国供应链金融自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推出之后得到了大力发展。2017年12月,上交所、深交所也分别出台了企业应收账款ABS《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为供应链发展提供金融产品服务。2018年4月,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并于10月发表《关于公布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此后,地方各地区如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也分别出台了相应具体的执行政策。同时,在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55个示范城市和266家试点企业基础上,也逐步形成和产生了具有区域性特点的产业集群。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2月16日,银保监会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又发表《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同时,地方政策上也不断出新,诸如2019年1月4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2019年8月,浙江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2019年10月,江苏省也推出确定了125企业以及之前国家试点的33家企业为第一批供应链金融重点培育企业等,地方政府近年也都给予了供应链金融的政策扶持和鼓励。


2、《意见》将供应链金融提升为国家战略发展高度


本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磅利好政策,其内容基本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从监管到实施的各方面,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指导意义。《意见》核心围绕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六大方面提出了二十三条政策要求和具体措施,并逐一明确了负责主管部门。《意见》的发表标志着我国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二、《意见》倡导供应链金融从平台化的3.0版向智能化的4.0版转型升级。


1、《意见》明确了供应链金融的内涵


概况来讲,即以产业链为基础,贯通和整合形成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流等合一的金融生态圈,并通过金融科技的赋能,穿透核查供应链之真实交易背景,实现产业体系与供应链金融体系信用与风险评估,从供应链金融转型升级来实现提升企业经济和管理效益,降低产业链各方的融资成本。并为国家战略布局提供强有力支持,促进国家经济结构改革和调整。


2、我国供应链金融平台化的3.0版模式


该模式主要体现为基于交易或服务以及获取的信息而形成的优势地位,进行横向跨行业的构建供应链金融平台,例如电商和物流企业,以及科技型以提供信息软件服务为载体的公司。也有基于对某一纵深垂直行业或产业链为核心,深耕发展形成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例如居于行业核心地位的企业以及金融科技细分领域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发形成的平台。另外,政府和有关行业协会主导形成的行业化、区域化、产业园区化的供应链金融平台类型。  


3、本次《意见》倡导构建4.0版智能化的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意见》倡导通过科技驱动和科技赋能,实现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转型升级。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一行三会和工信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本次《意见》提出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建设和形成以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发挥核心企业的优势促进产业垂直化深耕。这也意味着政府思路的转变,从过去服务核心企业,转向了服务诸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从核心“1”带动产业链上的“N”。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从过去单纯的银行信贷转向为诸如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预付款和存货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的综合有效利用,则是对产业核心企业引水注源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通过对核心企业的金融导向,从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共同良性循环和发展,特别是对于支持符合国家战略领域尤为重要。可以想见,下一步金融和资本市场将会为供应链产业链开通绿色快速通道,并提供更具有产业链贴合度的金融产品。


三、《意见》强化了金融科技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赋能价值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云计算、区块链等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将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乃至金融服务的模式和结构,都产生彻底的改变和极大的推动作用。物联网将打通全产业链,使得各方的交易和运行透明化,金融科技也使得供应链金融的授信与风控成为标准化的操作。通过定位技术、导航技术、传感技术等实现生产、制造、交易、仓储、物流等各环节的把控与匹配,将供应链的全程活动都实时、可视化的有序结合起来,在有效的信用生态体系下,从而设计合理的金融产品和金融风控措施方案。


本次《意见》也正是基于科技赋能金融、赋能产业的思路,提出了支持金融机构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平台线上操作化;以及鼓励融资保险机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开发和提供各类适宜的保险产品等具体措施。总之,金融科技为供应链金融的转型升级和创新给予了实现的可能性。


四、《意见》更关注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控


1、过往供应链金融以及“伪供应链金融”风险案例频出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以及打着供应链金融幌子的伪项目频繁爆出踩雷事件,动辄几十亿的敞口风险之大令人震惊,例如上海钢贸系列案件、大连机床、恒韵医药、诺亚财富歌斐资产、青岛港等事件,让供应链金融蒙上了备受质疑的阴云。


2、《意见》对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提出具体要求和举措


本次《意见》一再重申供应链金融必须是在“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前提下而为的融资,具体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上则要求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来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三位一体化的金融风控体系,这也是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建立全流程信息化,资金线上全监控化的风控模式。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融资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并根据供应链金融具体行业、产业的业务不同特征,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有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法律和商事尽调,融资前、中、后台环节的风控措施和监管流程,以确保贸易真实、信用真实、资金流真实。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


而对供应链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建议务必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金融风险防控也必将是未来提供供应链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公司之间差异化运营、优胜劣汰的核心要素和竞争力之一。《意见》对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机构就提供服务的综合化和创新协同性,实际上也提出了要求, 包括律师的法律服务也必然要适应供应链金融发展和创新的需求。


当然,在享受到金融科技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要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切实去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客户商业秘密被侵犯等风险。


五、《意见》关注到对中小企业精准滴灌,着力解决供应链金融“末梢神经”问题。


在供应链产业链场景下,核心企业始终处于绝对的市场地位,并占据绝对优势,甚至是强势,那么如何维护产业链的生态平衡、促进公平有序的良性循环,则是摆在当前首要必须解决的难题。因此,我们在《意见》当中也看到了政府鲜明的立场,那就是不允许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必须为下游企业应收账款做融资、做保理提供确权便利。同时,为了能够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建立供应链票据平台,使应收账款及开具的票据标准化、透明度,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的效率,并通过标准票据促进票据融资。总之,《意见》提出的这些具体举措和要求,为中小微企业寻求高效融资提供了实现路径和保障。


六、《意见》提出了政府对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思路


未来将继续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制定好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的一些具体实施规则;建立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并与债券、证券化等信息实施交叉披露机制;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另外,也要加强供应链金融在业务层面上的监管,对于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业务范围,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因此,可以说《意见》也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金融监管与服务改革,提出了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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