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收优惠合规指引及数字化解决方案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3-04-18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有碍于福利费的公益性质,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部分特殊群体的特殊收入施以免税优惠,以此减轻相应主体的税收负担。福利费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对企业而言,符合相应免税标准的福利费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该笔费用在列支时将其列为企业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或限额内免税;对个人而言,符合优惠标准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税收优惠政策对以上两个主体的优惠标准有所不同。实务中,一些福利费仅对企业施加税收优惠。通常采取将该笔费用列支企业成本的方式,予以税前扣除;一些又仅对个人施加税收优惠,即个人免征个税;还有一些对个人和企业同时施加税收优惠。有关福利费税收优惠适用问题常常出现纳税争议。相关主体若不对有关适用规则加以掌握,甚至对有关政策进行滥用,将面临相应经济处罚。
因此,本文将通过系统梳理当前我国有关福利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明确适用企业及个人的不同优惠标准。通过对当前实践中福利费纳税争议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实务建议,避免企业或个人因政策应用不当而遭到相应法律制裁。
笔者总结近年来实务上关于福利费纳税的争议点,总结常见争议要点如下:
1、企业发放集体节假日福利,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可否税前扣除?个人是否免征个税?
2、企业发放的集体人人有份的福利可否税前扣除?个人是否免征个税?
3、哪些福利费项目享受免税优惠?
一、福利费支出免税项目
二、福利费支出免税项目的例外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梳理,不难发现对不同主体,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税收优惠标准不同。福利费免税的正面清单往往不存在争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希望享受优惠的免税项目多多益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免税项目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哪些福利费明明具有公益性质,但是个人或企业却不能主张免税或者进行税前扣除,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分析福利费纳税存在的实务争议,从而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纳税合规建议,规避税务风险。
三、福利费支出违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员工集体福利发票其进项税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典案例:云南西康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贡山分公司(怒税一稽罚﹝2022﹞9号)
违法行为:根据云南西康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贡山分公司提供的2019~2021年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取得情况,发现2019年,公司对购进货物和劳务用于集体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部分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公司购进货物和劳务用于个人消费及集体职工福利,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25,232.90元。并且,由于该公司本次查补2019~2021年度应缴少缴增值税25,232.90元,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1.64元。此外,该公司2020年度应调增超出扣除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1,078,775.65元,还应加征不得税前扣除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6,513.58元。
实务建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 ,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此时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将造成增值税纳税违法后果。
(二)团建费用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该项支出企业可否主张计入企业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是否要将该项支出计入职工薪酬进而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经典案例: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梧市税一稽罚〔2021〕1号)
违法行为: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31日记字第13号反映收到营业成本票,其中有两张发票,发票内容为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发票金额合计10259.00元。上述两份发票是该公司公司5月份的团建费用。公司将上述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10259.00元的团建费用不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公司将团建费用10259.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造成少报免税收入,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实务建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具体如下:(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有很多,如主营业务成本、职工福利费给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等。对于不同资金性质,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标准不同,如工资、薪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实行全额扣除,而福利费在工资、薪金14%以内限额扣除。实务中常常出现企业对有关费用性质进行错误分类,导致纳税不足,造成逃避税收遭到税务部门的稽查,最后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律师在此提示,企业应当如实、正确地划分企业不同资金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抵扣标准,进行合法合规纳税申报,做好企业税务合规工作。
(三)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否列支职工福利费?
经典案例:丽水市南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丽税三稽罚[2019]3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2018年,丽水市南星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员工支付餐费合计7176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按照《关于生活补助范围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的规定。本案中,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上述为员工支付的就餐费用不应划分为福利费科目,应将该费用并到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70.19元。
违法行为二:2018年12月,丽水市南星置业有限公司以租赁私车的形式,向公司4名管理人员支付价款1224000元,行政机关认为,上述物质奖励,应并到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应列支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抵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2560元 。
其他所得:2018年5月,丽水市南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炊具8330元在业务宣传时赠送客户,在业务宣传费里列支,按照《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66元。
以上事项,合计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76996.19元。
实务建议:本案中,企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福利费错误列支而导致的少缴税款,构成纳税违法。企业在经营时,要准确判断福利费的性质。切忌将所有职工福利“一股脑”归类为福利费科目。对企业而言,为员工列支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的福利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而言,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按规定,应将该费用并到员工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职工福利费时,对福利费性质应当做好区分。对不属于个税免除范围的福利费,应当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经典案例:西安长庆化工集团咸阳石化有限公司(咸税稽罚2020号)
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税稽罚〔2020〕 号,西安长庆化工集团咸阳石化有限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将企业上交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168036.99元进行税前扣除;将年终兑现奖2564351.02元与当月工资,月奖等合并计算;在应付职工薪酬商业险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636087.3元,对此部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福利费中发放家属医药费111685.8元也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为员工家属支付医药费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最终对其处以45980.28元罚款。
处罚依据:职工教育经费、年终兑现奖应与当月工资、月奖等合并计算,按照个人所得税《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商业险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业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免征个税,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福利费中发放家属医药费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为员工家属支付医药费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
实务建议:企业在进行职工福利费发放时,除了要注意福利费性质判断,避免错误列支账目而造成少缴税款,还应当注意是否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纳个税。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判断该笔资金对企业而言属于什么性质,同时要判断对个人而言属于什么性质?对于为员工支付的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等不具有公益,救济,救急性质的福利要尤为注意。因为此种性质的福利往往都需要缴纳个税。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要被处以相应罚款。
(五)企业针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科目列支问题
经典案例:无锡明远教育培训中心-逃避缴纳税款【锡税稽罚[2022]46号】
违法行为:无锡明远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费用中列支实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44722元,其中:(1)2018年12月列支大理石餐座椅套装、餐桌一套,不含税金额16005.90元计入固定资产,并于2018年12月抵扣进项税金513.10元,2019年计提折旧3841.44元,2020年计提折旧3841.44元,折旧均已在税前列支(2)2018年12月列支服装19973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单位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已按销售收入的0.5%为限调整应纳所得额);(3)2018年12月列支麻将机8230元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全额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该单位2019年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劳务费、讲课费税金43652.76元。3、该单位2018-2019年期间员工李建铭、秦文贤取得的部分讲课费未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涉及2018年讲课费173400元,2019年讲课费84500元。2020年你单位员工周成平取得讲课费1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该单位2019年支付给非单位员工的讲课费合计100617.96元,2020年支付给非单位员工的讲课费合计13500元,未按照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建议:律师结合近年来围绕福利费纳税问题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例,总结企业实务风险如下:1、对购进货物和劳务用于集体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部分未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将不在免税范围的福利费税前扣除(典型行为如:科目列支错误,误将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计入;公司在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计入职工福利费,属于列支错误,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企业发放员工福利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律师在此提示:企业在进行税务合规建设时,要严格关注以上几个实务高频风险点,避免税务问题遭到行政部门的稽查。
(六)手机可否作为企业福利费享受福利费免税优惠?
经典案例:云南佳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税三稽罚〔2022〕1号)
违法行为:云南佳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向受雇人员购买手机,分别与2020年6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2022年2月将手机发放至师永昌、刘晓东、王利红、张森武等四人。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个税扣缴情况,云南佳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为,公司对个别雇员的手机赠予,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云南佳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作出少缴个人所得税1,685.46元0.5倍的处罚,罚款842.73元。
实务建议:企业未对职工福利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员工以现金或非货币方式提供物质奖励时,要注意确认该笔福利费用是否属于法定免税范围之内,若不属于,则企业需按要求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未能依法扣除该笔税收的,一经发现,将面临相应经济处罚。据统计,每年都有企业因为福利费定性错误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遭到处罚的案例。企业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四、福利费支出风险点提示及合规指引
(一)福利费支出风险点提示
通过分析以上法条及案例,笔者总结实务中企业纳税风险中涉及福利费部分的常见风险点,具体如下:
1.企业未按规定对福利费与工资薪金进行正确的划分,未做纳税调增,少计税款;
2.部分企业计提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计税款;
3.已实行医疗统筹的部分企业为职工报销医疗、医药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计税款;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未做调整;
5.企业将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费、旅游费也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做了税前扣除处理,少缴企业所得税;
6.职工个人的学历教育费用属于个人性质的支出,企业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学历教育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未做纳税调整,少计企业所得税;
7.票据合规问题:相关票据存在问题,取得的费用凭证不符合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未做纳税调整,少计税款。
(二)福利费支出合规指引
“福利费”是因困难才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通过梳理上述有关福利费的纳税规定及经典案例分析,笔者总结,常见福利费纳税争议点较为固定。不外乎:福利费列支错误、该缴隔个税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于集体福利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几点。其中最为常见,表现形式最多种多样的当属福利费列支错误。以上几点不光作为企业福利费纳税风险点,更作为税务机关稽查重点,因而在有关费用列支问题上,在企业相关义务履行上,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常见问题,如单位发放的集体福利、节假日福利性质判断,企业和个人是否能分别对该笔费用主张税收优惠?在此笔者再次明确:凡是能够按份分配的员工福利,比如高温补贴、中秋月饼等,不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一律需要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此部分支出的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进行认定,凡是属于:(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福利费纳税问题之所以成为税务机关稽查时的重灾区,是因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常常出现钻法律空子、模糊相应费用定性的行为。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职工福利费且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福利费性质认定错误是涉事企业常见违法行为类型。不当划分福利费性质或错误列支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违法风险。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有扣除限额标准的支出项并按照实际情况列支,按要求做好内部税务合规建设,以免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违规。
此外,企业纳税的核心在于内部成本发票的管理。市面上已经出现一些数字化工具,协助企业作好内部成本发票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财税合规。以“锦信一票通”为代表的AI大数据智能管理平台,可以将企业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发票统一录入到电子平台,通过算法运算及深度分析,完成录入发票的整合、分类,将企业的业务、税务、财务、资金管理一一对应起来,快速定位虚开发票风险点,从而能够定制针对性的合规计划,实现发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以律所为例,日常涉及到的发票支出不计其数,包括但不限于汽油费、广告费、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服务费、办公费等一系列生产运营开销。对于直接以货币方式完成交付的现金类业务往来,至今依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哪怕是金税四期以来,企业成本发票也依然是纳税稽查的核心关注点。“以数治税”的底层逻辑还是“以票控税”,只不过增加了其他外围的数据因素。因此,我们对企业纳税合规的建设路径依然要围绕企业成本发票的管理来进行,自然对企业福利费的列支监管也不例外。
下面我们以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为例进行企业纳税分析,首先,下表中标绿一列为福利费正面清单,即企业一旦存在该项支出,列支福利费科目不存在任何争议的项目;标红的一列为福利费负面清单,即无论如何,都不能被列为企业福利费的项目;标黄一列为福利费列支“中间地带”,就是说该项支出究竟是采取哪种列支方式,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依规做账。
注:1.上述清单仅是部分展示,中间清单是指在具体企业进行实际列支时,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
2.根据税务总局发票代码体系,基于4485个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在全电发票下称之为:项目名称)进行底层发票数据精细化管理。
(三)福利费数字化管理实例展示
以餐饮费用为例,为提高企业合规管理效率,我们可以利用市面上数字化发票管理系统“锦信一票通”进行简便操作。首先,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全部发票录入该平台之后,平台会自动化生成关于企业各行业发票的统计结果。
我们可以点击企业餐饮费发票区域,或者根据菜单栏以商品明细查询发票路径,输入餐饮二字,查找企业所有餐饮发票。
待导出相应电子发票数据之后,得到包含所有相关服务的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发票校验码、消费地点,支付相对人、支付时间等具体信息。如图:
在获得上述底层发票数据后,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法依规做账,不仅效率高,而且做到合规全覆盖。
企业在对内部成本发票进行日常管理时,不妨借用第三方数字科技工具,节约企业成本发票管理成本。在有效提高单位发票管理效率的同时,就能做到税务政策应享尽享,从而实现“合规还能创造价值”。
本文撰写吕行、丘菁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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