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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

作者:陆凤阳 2022-09-06
[摘要]2022年8月份,这一个多月时间,虚拟货币跌跌不休。8月27日,比特币跌破20000美元,日内跌幅超3%,刷新7月14日以来新低。Watcher.Guru数据显示,在过去24小时内,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70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853.5亿元),多个加密货币平台限制提现。

2022年8月份,这一个多月时间,虚拟货币跌跌不休。8月27日,比特币跌破20000美元,日内跌幅超3%,刷新7月14日以来新低。Watcher.Guru数据显示,在过去24小时内,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70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853.5亿元),多个加密货币平台限制提现。


一、八月中国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一)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拟货币炒作高压打击乱象。


8月10日,国家网信办表示,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与之相关的投机、炒作、诈骗等活动愈演愈烈,一些网民受投资虚拟货币可获高额回报等虚假宣传迷惑,盲目参与到相关交易活动中,给自身财产带来较大损失。


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网民举报线索,多举措、出重拳清理处置一批宣传炒作虚拟货币的违法违规信息、账号和网站。按照《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国家网信办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微博、百度等网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关闭@ICE暴雪创始人、@币圈爆爺等1.2万个违规用户账号,清理“投资比特币轻松赚钱”等违规信息5.1万余条。


国家网信办加强督导检查,针对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诱导网民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投资的@飞哥的故事江湖、@绝对盘感比特币等989个微博、贴吧账号和微信公众号依法予以关闭。此外,指导地方网信部门约谈涉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链节点”、“创投圈”等经营主体500余家次,要求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对专门为虚拟货币营销鼓吹、发布教程讲解跨境炒币、虚拟货币“挖矿”的“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国家网信办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醒广大网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二)通信工业协会主席发表讲话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于佳宁在8月初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密资产是风险较高的投资资产,资产价格的涨跌幅度和速度都与传统资产有显著差异,背后的权益机制以及技术依托与传统的投资资产显著不同。于佳宁称,目前看,由于加密市场对于高杠杆行为的默许,使得其风险远远大于合规的传统金融市场交易风险,进而加剧了加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未来全球加密资产市场将走向主流化、合规化、机构化,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高杠杆行为势必会做出更多约束。


当前加密行业依旧在其周期运转之中,从牛市的过热期到行业清洗的衰退期,只有彻底打乱从前加密资产内部的等级排序,让市场进行价值重估,才能让真正优秀的项目脱颖而出,带来新商业模式,重构分配模式、市场结构、组织形态以及产业关系。


二、梳理行政监管政策:呈现“认知-定性-收紧-打压”的变化


下面笔者将我们国家近年来行政监管的规范性进行梳理,可见我国虚拟货币政策之嬗变:无限制阶段、提示风险阶段、禁止发行阶段、全面禁止阶段。纵观这些规定可知,有关部门对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呈现“认知-定性-收紧-打压”的变化。


(一)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解析属性认识:1、比特币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特点;2、比特币虽称为“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贷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3、从性质上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解析属性认识:1、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2、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劵、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3、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三)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解析属性认识: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对于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劵、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机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境外虚拟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交易所对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的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解析属性认识: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禁止新增“挖矿”项目,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正在通过行政手段不断地对“挖矿”进行规制,许多矿商都在往境外迁移,在我国境内集约式挖矿终将逐步走向湮灭。


另外,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紧急叫停“首次代币融资发行(ICO)”活动,同时采取措施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于2017年9月30日前彻底关停其在中国的所有交易活动。与此同时,各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比如:2018年1月,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呼吁广大投资者认清境外ICO(首次代币发行)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风险,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要求中国互金协会会员恪守行业自律承诺,主动抵制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不参与或组织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三、了解行政监管的意义


从刑事构罪角度分析,针对虚拟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发文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裁判文书中引用最多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说了解行政监管,了解文件属性意义重大,因为对于法定犯,规定必须要有行政违法性,如公诉方指控非法经营罪的话,对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违反了国家经济、行政法规,并由国家明文规定,将其上升到刑罚高度的才能认定为犯罪,由于以上文件只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缺少一个必要的要素,则是出罪的理由。


从民事角度分析,这些文件认为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币发行融资活动,个人从事虚拟币相关投资活动要风险自负。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指出投资虚拟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该规定重申了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再次强调了投资虚拟币及其衍生品要自担风险。根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然而,“虚拟商品”是经济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仍不明确。通过进一步梳理人民银行等部门2013年以来发布的文件可知,国家所打击和禁止的,是虚拟币的发行、炒作、挖矿及由此滋生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虚拟币本身并不违法,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虚拟币的合法使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从执行角度来说,根据前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币兑换、虚拟币之间的兑换等业务,虚拟币不存在官方的定价机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当虚拟币不能原物返还时如何确定兑换比例、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开展针对虚拟币的执行、在财产性犯罪中如何确定犯罪金额等问题均与虚拟币价值认定相关。由于虚拟币依附的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涨跌幅度不受限制,公权力又难以对虚拟币进行直接干预,且国内不存在官方认可的虚拟币价值公示机制,也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对虚拟币进行价值认定存在困难。


纵观前述规范,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日渐趋严,甚至大有“驱逐出境”之势。然经多年发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市场已有不少“存货”,即使已有投资者、经营者将阵地转移到国外或境外,依然难以在短时间内“清零”。且随着政策收紧,相关纠纷逐渐显现,司法回应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钱”,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价值。那么,如果当事人间签订了炒币的合同或使用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结算,该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呢?虚拟数字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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